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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低龄化之应对———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视角

期刊: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类型b:学术报告

作者及机构
本文作者屈舒阳(Qu Shu-yang)来自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发表于2021年6月的《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主题
本文题为《犯罪低龄化之应对——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视角》,围绕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现象,探讨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合理性及替代性解决方案。


主要观点及论据

1.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实背景与争议

近年来,青少年“依法犯罪”(即明知法律后果仍实施犯罪)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质疑。例如:
- 案例支持:大连10岁女童被未满14周岁的蔡某某杀害,作案者利用年龄免责条款脱罪;安徽两名14岁少年盗窃40余起,声称“还能偷400多天”。
- 立法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个别下调至12岁,但限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的案件,并需最高检核准。

争议焦点:支持者认为降低年龄可满足社会正义、威慑犯罪,并与国际接轨(如瑞士、土耳其等国刑责年龄更低);反对者则基于刑罚局限性、青少年身心特殊性及传统“矜老恤幼”理念提出质疑。


2. 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性依据

作者从多学科角度论证降低年龄并非最优解:
- 刑罚局限性
- 刑罚具有滞后性,且对青少年再犯预防效果有限;监禁可能导致“交叉感染”,阻碍其人格重塑。
- 报应刑理论需以“有责性”为前提,未达年龄者缺乏完全辨认与控制能力。
- 青少年身心特殊性
- 神经科学证据:青少年大脑额叶(frontal lobes)发育未成熟,虽具部分辨认能力,但控制能力不足(如冲动行为)。
- 心理学研究:青少年易受心理社会因素影响(如斯滕伯格理论),决策模式与成人差异显著。
- 法律文化与传统
- 中国历代法律(如唐律)均体现“矜老恤幼”原则,现代刑事政策也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3. 应对犯罪低龄化的替代性方案

作者提出需构建系统性防治体系,而非依赖刑责年龄调整:
- 明确专门矫治教育(specialized corrective education)的适用条件
-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收容教养”改为“专门矫治教育”,需细化适用标准(如再犯风险评估),避免权力滥用。
- 合理适用教育惩戒措施
- 引用维果茨基“最近发展区”理论,主张学校需结合指导与惩戒(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 增设监护人刑事监督责任
- 借鉴德国《刑法》第171条“违反照护与教养义务罪”,建议对失职监护人追究监督过失责任,但需谨慎适用以避免“连坐”。


4. 数据与趋势支持

  • 青少年犯罪率下降: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15—2017年校园暴力案件年均降幅超10%,说明现行政策有效。
  • 国际经验:多数国家(如德国、日本)未因个案降低刑责年龄,而是通过矫治教育与社会干预解决问题。

论文价值与意义

  1. 理论贡献
    • 综合法学、神经科学、心理学等多学科视角,批判性分析刑责年龄调整的合理性。
    • 提出“保护优先”与“系统性防治”的平衡框架,超越单纯惩罚逻辑。
  2. 实践意义
    • 为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措施提供依据。
    • 呼吁建立国家-社会-家庭联动的矫治体系,如优化专门学校管理、强化监护人责任。

亮点

  • 跨学科论证:结合实证案例、神经发育理论及比较法研究,增强说服力。
  • 政策批判与建设性建议:既反对情绪化立法,又提出可操作的替代方案(如矫治教育闭环管理)。
  • 历史与国际视野:梳理中国“矜老恤幼”传统与全球少年司法趋势,凸显本土化应对路径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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