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马慧洁和夏杰长撰写,发表于《税务研究》2023年第12期。文章围绕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资产的确权及课税问题展开讨论,旨在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合理分配提供理论支持,并为相关税制改革提供建议。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已成为与土地、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相媲美的重要资源。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并提出要建立数据收入分配机制。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地位,并提出了数据确权的原则和方法。税收作为国家参与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如何在数据资产确权的基础上合理课税,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数据资产的确权问题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数据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学者们对数据资产的确权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杜振华等(2016)认为数据具有虚拟性,占有与使用高度分离,平台用户可能享有使用权但不一定拥有所有权。肖冬梅等(2015)则提出数据财产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与知识产权、物权等并列,主要包括采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文禹衡(2019)进一步提出了数据控制权和经营权的概念,认为数据控制权应配置给客户,而数据经营权应配置给企业。
关于数据资产的课税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王竞达等(2021)从会计角度出发,认为数据资产具有明确的资产属性,应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李香菊等(2022)则从资产属性视角出发,提出数据资产符合可税性条件,应征收增值税、所得税和财产税。汤洁茵(2022)和罗敬蔚(2022)则认为数据资产应纳入无形资产范畴,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但不应对其征收财产税。
数据资产确权的难点
数据资产的确权难点主要在于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和数据使用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复杂。由于数据的可复制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数据来源者、处理者和使用者的权益难以明确界定。例如,个人在平台上产生的数据,其所有权和控制权归属问题尚未明确。
数据资产课税的难点
数据资产课税的难点主要体现在纳税人确定、税基确定和税种选择上。由于数据资产的确权问题尚未解决,纳税人的确定存在困难。此外,数据资产交易的有限性导致税基难以确定,传统的资产评估方法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中存在局限性。
数据资产确权建议
文章建议在确定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和数据使用者的基础上,建立数据资产产权的多重权益架构。数据来源者享有数据的所有权,数据处理者享有数据资产的持有权,数据使用者享有数据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通过明确各方的权益,可以有效解决数据资产确权问题。
数据资产课税建议
文章建议对数据资产征收数据使用税和所得税,而不应征收财产税。数据使用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数据资产持有人、使用人和被委托加工数据资产的第三方企业。税基的确定可以通过数据势能模型进行价值评估,综合考虑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信息属性、交易属性和价值易变性等因素。
本文的研究为数据资产的确权和课税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建议。通过明确数据资产的产权归属和课税方式,可以有效促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本文提出的数据势能模型为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提供了新的思路,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通过对数据资产确权及课税问题的深入探讨,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