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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什么选择“不规范”

期刊:农业经济问题DOI:10.13246/j.cnki.iae.2017.11.001

类型a: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规范”发展的理性选择:基于激励相容视角的实证研究

作者及机构
本研究由南京农业大学中国粮食安全研究中心的应瑞瑶、徐志刚与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的朱哲毅合作完成,发表于《农业经济问题》2017年第11期。

学术背景与研究动机
农民专业合作社(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FPC)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数量激增,但普遍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治理机制缺失、盈余分配偏离法定要求(如交易额返还比例不足60%)、核心成员垄断收益等。既有研究多从外部因素(如政策诱因、法律漏洞)解释这一现象,但缺乏对内部成员博弈机制的深入分析。本研究基于激励相容理论(Incentive Compatibility Theory),从异质性成员的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与激励约束(Incentive Constraint)出发,揭示合作社选择“不规范”的内在逻辑。

研究流程与方法
1. 数据收集与样本筛选
- 调查范围:2014年对江苏、吉林、四川3省9县331村的500家合作社进行抽样,筛选出416家产销类合作社(涉及农产品生产与购销)作为分析对象。
- 甄别标准:以“依法盈余分配”(即交易额返还比例≥60%)作为“规范”核心标准,发现仅44.2%的合作社提供至少一项服务,其中仅35.9%进行盈余分配,且无一家符合法定比例要求。

  1. 理论框架构建

    • 激励相容模型: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建立农户利润函数,分析不同服务功能下大户与小户的收益差异。模型假设:
      • 价格外生,农户决策独立;
      • 成员异质性显著(大户与小户在资本、规模上差异悬殊,如资本投入差异达0.5–1030.4倍);
      • 合作社服务功能分为技术、农资购买、销售三类,分别计算净收益。
  2. 服务功能与利益机制分析

    • 技术服务:成本多由财政或大户承担,小户“搭便车”获得产量提升(δq)与劳动节约(δl),净收益恒为正(公式4:π1i – π0i = p·δq + w·δl > 0),满足参与约束但合作松散。
    • 农资购买:统一采购可降低单价(δpa),但按交易额返还需额外核算成本(ct2i)。实践中,大户更倾向直接降价(公式6),避免复杂分配,导致“不规范”但交易成本更低。
    • 农产品销售
      • 普通农产品:牵线销售或无盈余分配;
      • 差异化农产品(如错季、优质产品):需冷储或品牌投入,沉没成本高。大户通过加价收购或二次返利(公式8–9)实现激励相容,但返还比例随意,难以满足法定要求。

主要结果与逻辑链条
1. 利益分配形式
- 技术服务无盈余,农资购买以直接降价为主,销售环节多为大户主导的非固定比例分配。
- 样本中26家合作社尝试按交易额分配,但均未达60%下限,印证“不规范”的普遍性。

  1. 异质性与组织成本:成员间资源禀赋差异(表2)导致经典合作社模式(如“一人一票”)难以实施,高昂的组织成本迫使合作社选择更灵活的利益机制。

  2. 财政补贴的影响:若冷藏设施或品牌建设依赖财政支持(如公式7中gi – ct3i ≥0),可能促进规范分配,但此类案例极少(如江苏句容戴庄合作社)。

结论与价值
1. 理论贡献:提出“不规范”是异质性成员在现实约束下的理性选择,弥补了既有研究忽视内部博弈的空白。
2. 政策启示
- 承认合作社多元发展态势,借鉴台湾“农业产销班”模式,降低对单一规范的苛求;
- 优化政策支持方向,加强农户组织化能力建设,而非强制推行经典合作社原则。

研究亮点
1. 创新视角:首次将激励相容理论应用于合作社“不规范”现象的解释,揭示成员异质性与组织成本的深层作用。
2. 实证支撑:基于三省大样本数据,量化分析资本与规模差异(如标准差达153.3),强化结论可靠性。
3. 现实意义: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条件不成熟时,过度规范化可能适得其反”的重要依据。

其他有价值内容
研究指出,合作社的“制度化意外后果”(熊万胜,2009)需结合本土情境理解,未来可进一步探讨财政补贴与治理结构改进对规范化的长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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