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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服务税的国际比较及中国应对策略

期刊:税务研究DOI:10.19376/j.cnki.cn11-1011/f.2021.09.012

本文档是一篇科学论文,不是单一原创研究报告,因此属于类型b。本文题为《数字服务税立场和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应对》,作者为王克智,发表于2021年第9期的《税务研究》期刊。

文章主要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 DST),这是对跨国数字企业征收的一种新型税种。由于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对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带来了巨大挑战,各国就数字经济的征税规则难以达成一致,因此一些国家采取了数字服务税作为单边措施。

首先,文章介绍了数字服务税的背景与发展。早在2015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报告阐释了数字经济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挑战,核心问题在于价值创造地与利润征税地的错配。国际社会为此尝试了三种方案:一是完善现行税收规则以征收增值税或预提所得税;二是变革常设机构定义,提出虚拟常设机构的概念;三是实施包括数字服务税在内的单边措施应对税收挑战。

在数字服务税的国际比较部分,文章将各国立场分为三个阵营。第一阵营是支持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如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原因包括增加财政收入、落实OECD和G20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项目成果、维护税收公平。第二阵营是反对数字服务税的国家,主要包括数字企业的居民国美国和一些低税率国家如爱尔兰。第三阵营持中立态度,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因为国外数字企业在这些国家的业务规模较小。

关于数字服务税制度的比较,文章指出各国制度在征税范围、起征点、法定税率等方面存在差异。数字服务税常被视作临时措施,通常为间接税,且税收收入有限。不同国家的税率从2%到7.5%不等,适用范围包括在线广告和中介服务等。一些国家如奥地利范围窄,仅限于在线广告,而土耳其则包含各类数字服务。起征点的设计通常设有全球和本国两个指标,不同国家的起征点范围差异明显。

文章还比较了数字服务税与类似的单边税收措施,如印度的均衡税(Equalisation Levy),指出两者在征税对象、范围和起征点等方面的差异。

最后,文章提出中国在现阶段不宜开征数字服务税,但应积极应对国外数字服务税带来的风险,维护中国数字企业的利益。同时,建议推动符合中国国情的数字经济课税方案,如全球最低有效税率,这是一个强调适当税负而非单纯的税权重新分配的方案。

本文的意义在于深入讨论了数字服务税的国际现状,为政策制定者和学术界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信息,强调了跨国税收合作的重要性以及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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