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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公务员体制中“政治中立”问题研究

期刊:政治与法律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23.01.010

本文作者为王禹,任职于澳门大学法学院,文章《港澳公务员体制中“政治中立”问题研究》发表于《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1期。该研究聚焦“一国两制”框架下港澳公务员体制中的“政治中立”(political neutrality)原则争议,系统剖析其历史渊源、法理矛盾及改革路径,提出以“行政中立”(administrative neutrality)替代“政治中立”的立法建议。

主要论点及论据

1. 港澳“政治中立”原则的殖民溯源与宪制冲突

文章指出,港澳回归前的“政治中立”是英葡殖民体系的延伸,本质是“去政治化”的统治工具。香港通过1990年铨叙科通告首次明文化该原则,澳门则在第66/94/M号法令中规定军事化人员需“严格保持政治中立”。回归后,宪法和基本法共同重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政治中立”丧失其西方多党轮流执政的宪制基础。作者援引《香港基本法》第99条和《澳门基本法》第99条,强调公务员需“尽忠职守”并对特别行政区负责,而非对政党中立。

2. “政治中立”与“政治忠诚”的法理矛盾

研究对比西方公务员制度,指出“政治中立”以多党竞争为前提,而中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德国《基本法》第33条、《魏玛宪法》第130条等均规定公务员须忠于国家而非政党。实证案例显示,香港2019年“修例风波”中部分公务员以“政治中立”为名消极履职甚至参与暴乱;2021年澳门立法会选举期间,选举管理委员会要求公共部门人员“严守中立”,但未明确效力范围。作者由此论证:在“一国两制”下,公务员不得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亦不可对党的领导表示“中立”,否则将弱化政治能力建设(如香港公务员“专才有余、通才不足”现象),危害管治团队稳定。

3. 以“行政中立”重构公务员义务体系

文章提出用“行政中立”替代“政治中立”,二者本质差异在于:
- 法源层级:政治中立是西方宪法原则(如《日本宪法》第15条),行政中立属行政法原则(如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7条“公正无私”条款)。
- 适用范围:政治中立要求公务员不介入政党轮替,行政中立则强调职务执行中的公平性(如澳门《立法会选举法》第72条禁止公职人员参与竞选活动)。
香港《公务员守则》第3.7条将“政治中立”定义为“不受党派信念支配”,实则为行政中立的表现。作者建议立法明确公务员行使政治权利的界限(如禁止反中乱港言行),并强化宣誓制度(如香港要求公务员签署效忠声明,拒签者离职)。

4. 立法建议:强化忠诚义务与惩戒机制

研究提出四方面改革:
- 法理明确化:在《公务员法》中删除“政治中立”表述,代之以“行政中立”。
- 制度保障:完善宣誓制度,将政治忠诚纳入职务晋升考核(参考德国《联邦公务员法》第52条)。
- 惩戒措施:对违反忠诚义务者(如香港129名拒签声明公务员)依法追责。
- 权利限制:禁止公务员以公职身份参与助选等政治活动(如澳门《保安部队人员通则》第87条)。

研究价值与启示

该研究的学术价值在于:
1. 理论创新:首次系统解构“政治中立”在殖民时期与“一国两制”下的语境差异,提出“行政中立”的本土化范式。
2. 实践意义:为港澳公务员制度改革提供法理依据,如2020年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对公职人员的忠诚审查。
3. 比较法贡献:通过对比德、意、葡等国宪法条款,论证公务员忠诚义务的普适性。

亮点包括:
- 历史分析法:梳理香港1995年特区筹委会意见、澳门回归前公务员本地化争议等关键节点。
- 案例实证:结合“修例风波”等事件,揭示原则滥用风险。
- 立法技术建议:区分“政治忠诚”与“行政中立”,避免概念混淆。

本文对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具有政策参考价值,尤其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公务协作中的身份认同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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