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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与跨国气候治理:国家及政府间组织在跨国气候倡议中的角色

期刊:Rev Int OrganDOI:10.1007/s11558-013-9174-0

关于“协调与跨国气候治理”研究的学术报告

本文档基于一篇发表于2014年的学术研究论文,该论文由Thomas Hale(牛津大学布拉瓦尼克政府学院)和Charles Roger(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系)共同撰写,标题为“Orchestration and transnational climate governance”,发表于学术期刊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Rev Int Organ)。该研究探讨了在全球气候变化多边合作陷入僵局的背景下,传统国际政治行为体(如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如何通过“协调”策略来引导和强化由次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主导的跨国气候治理倡议。

一、 研究背景与目标

本研究的科学领域属于国际关系、全球环境政治与跨国治理的交叉范畴。研究的核心背景是,自1990年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进程启动以来,旨在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减排协议的“自上而下”多边努力进展缓慢,甚至陷入“僵局”。与此同时,一个由城市、企业、非政府组织等次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发起的跨国气候治理网络迅速兴起。这些倡议形式多样,包括致力于降低碳足迹的城市网络、企业自愿减排目标与信息披露机制,以及支撑碳市场的各种规则体系。

这一现象引发了学术界和政策界的双重疑问:首先,在政策层面,这些主要依赖自愿参与的跨国治理措施,能否达到应对气候变化所需的规模、范围和雄心?其次,在理论层面,跨国治理的兴起如何反映了全球治理性质的更广泛转变?传统上,解决全球集体行动问题主要依赖于国家间的合作。然而,跨国治理的涌现挑战了这种“国家中心主义”视角。

在此背景下,本研究引入了Abbott和Snidal提出的“协调”概念,并将其应用于气候治理领域。所谓“协调”,是指国家或政府间组织通过发起、引导、拓宽和加强由次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主导的跨国治理倡议,从而间接实现公共目标的一种策略。本研究旨在填补现有理论的空白,因为现有理论(如Green关于私人权威的研究)主要解释了纯粹的“自下而上”的企业家治理或国家向私人行为体的“授权”,但未能充分解释公私行为体混合参与的治理形式。因此,本研究的目标是双重的:1)在政策层面,探究“协调”能否作为提升跨国气候治理有效性的可行策略;2)在理论层面,发展并检验一套理论,以解释国家和政府间组织何时以及为何会采取“协调”策略,并描述这种策略如何运作。

二、 核心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

为了构建理论,作者首先对跨国气候治理的形式进行了类型学划分,以明确“协调”在其中的位置: 1. 横向治理:参与者之间不存在等级关系。 * 企业家治理:完全由非国家行为体(如企业、NGO)主导的治理。 * 跨政府网络治理:由次国家政府官员(如城市、地方官员)组成的网络进行治理。 * 伙伴关系治理:由次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共同组成的混合型治理网络。 2. 等级治理:主要指授权,即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将治理权授予某个跨国行为体,形成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 3. 协调治理:这是一种混合模式,介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之间。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利用其独特的“公共性”资源(如召集力、合法性、技术专长、资金),帮助克服次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在集体行动中面临的障碍(如启动成本高、互信不足、权力不对称),从而催化或强化跨国治理倡议。它分为两种类型: * 发起式协调:公共行为体主动召集各方,帮助创立一个新的跨国治理倡议。 * 塑造式协调:公共行为体对已有的跨国治理倡议提供支持、资源或合法性背书,从而影响其发展方向。

基于此,作者提出了关于“协调”发生的条件理论。当以下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协调行为更可能发生: 1. 行动意愿: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在某一政策领域有行动目标,但通过政府间合作无法或难以实现该目标(例如,多边谈判陷入僵局,或国内政治压力要求有所作为)。 2. 对象能力:次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具备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但被集体行动困境(如搭便车、缺乏信任)所阻碍。 3. 协调者能力:潜在的协调者拥有源自其“公共性”的特定资产,能够帮助克服上述集体行动困境。这些资产包括: * 焦点地位:被视为处理特定议题最合法或最专业的平台。 * 召集力:能够联系并汇聚广泛的、分散的相关行为体。 * 公共合法性:其“公共”身份能赋予其支持的项目以信誉和权威。 * 资源与专长:提供资金、技术知识或行政支持。 * 组织文化:拥有与非国家行为体合作的经验和倾向。 4. 协调者自主性:协调者(尤其是政府间组织)拥有足够的行动自主权,不受其成员国(委托人)的过度制约。当成员国之间存在分歧时,这种自主性往往更强。

此外,协调的类型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已经成熟的、具有影响力的跨国治理倡议。若不存在,则倾向于“发起式协调”;若已存在,则倾向于“塑造式协调”。

三、 研究设计与实证分析

为了验证上述理论,研究采用了混合方法,结合了描述性统计推断和深入的案例研究。

第一步:构建数据库与描述性分析 作者整合并扩充了现有的跨国气候治理倡议数据库(如Bulkeley等人和Hoffmann的数据库),建立了一个包含75个跨国气候治理倡议的新数据库。纳入标准包括:1)主要由次国家及非国家行为体参与治理;2)具有真正的跨国性;3)是一个治理“倡议”而非单一组织。随后,他们根据上述类型学对这75个倡议进行了编码。

主要结果: * 协调的普遍性:在75个倡议中,有23个(约三分之一)涉及协调。这表明协调是跨国气候治理中一种重要且普遍的模式,其比例高于Abbott和Snidal对跨国治理整体的初步印象。 * 时间趋势:协调现象在1999年后开始出现并快速增长,与多边气候谈判陷入困境的时间段吻合。 * 主要协调者:协调行为高度集中。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英国和美国是主要的协调者。其中,世界银行协调了8个倡议,英国协调了4个,UNEP协调了3个。 * 协调类型:大多数(23个中的18个)是“发起式协调”,只有少数是“塑造式协调”。协调者通常与混合型(次国家+非国家)行为体合作。

这些描述性发现初步支持了理论:在多边合作受阻(条件1)的背景下,具有特定能力和意愿的少数公共行为体(条件3、4)介入了跨国治理领域,并且它们倾向于在跨国倡议尚未成形时主动发起。

第二步:案例研究 为了更深入地探究协调的过程和机制,作者选取了两个典型案例进行定性分析: 1. 案例一:世界银行与“全球天然气减燃伙伴关系”(GGFRP)——成功的发起式协调 * 背景:天然气燃除造成巨大资源浪费和温室气体排放,但多边解决方案成本高且难达成。 * 过程:世界银行(通过其石油、天然气和采矿部)利用其作为发展中世界能源领域核心节点的独特地位(召集力与焦点地位),于2001年召集了石油公司、产油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经过广泛磋商,于2004年推动建立了GGFRP这一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并制定了自愿性全球标准。 * 协调行为:世界银行不仅发起倡议,还提供了关键支持:协助商业化示范项目、提供政策建议、举办交流论坛、监测排放数据、帮助获取清洁发展机制(CDM)碳信用等。这些行动降低了参与者的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 * 成功因素:世界银行具备强大的自主性(成员国在气候议题上分歧使其有操作空间)、明确的利益驱动(契合其减贫使命并拓展业务领域)、以及无可替代的能力和资源(行业专长、全球网络、资金和技术支持能力)。其“公共性”赋予了该伙伴关系以合法性和信誉。

  1. 案例二:英国与“碳抵消质量保证计划”(QAS)——失败的塑造式协调
    • 背景:2000年代后期,自愿碳抵消市场快速增长但质量参差不齐,引发信任危机。英国政府希望保障国内消费者利益并提升市场标准。
    • 过程:英国政府(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后为能源与气候变化部)于2009年推出了QAS,旨在通过授予“风筝标志”来认证高质量的碳抵消项目,从而“塑造”混乱的市场标准。
    • 协调行为:英国试图利用其作为碳市场先行者(建立了首个国家排放交易体系)的中心地位资源,为市场提供一个权威的“质量”标杆。
    • 失败原因:QAS采取了有争议的立场,只认证符合《京都议定书》合规市场标准的抵消项目,而将当时主流的自愿碳标准(如VCS)排除在外。这遭到了市场主要参与者(如国际碳减排与抵消联盟ICROA)的强烈反对和抵制。关键问题在于,市场参与者质疑英国政府在自愿碳抵消这一具体领域的专业权威。英国政府未能获得其试图协调的对象的认可,其“塑造”努力因缺乏必要的专家合法性而失败。

四、 研究结论与价值

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 1. 协调是跨国气候治理的重要模式:约三分之一的跨国气候治理倡议涉及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协调作用,这挑战了将“自上而下”多边主义与“自下而上”跨国主义截然二分的传统观念。传统行为体并未被边缘化,而是以新的方式(协调者)继续发挥着核心作用。 2. 协调的发生有其条件:实证证据支持了作者提出的理论框架。协调发生在多边合作受阻时(条件1),由那些拥有特定公共性资产(条件3)、组织文化支持(条件4)且具备行动自主性(条件4)的公共行为体发起,旨在激活有能力但受困于集体行动难题的跨国行为体(条件2)。案例研究进一步揭示了成功协调(如世界银行)与失败协调(如英国)的关键差异在于协调者是否具备并被认可其解决特定问题所需的权威和能力(尤其是专业权威)。 3. “公共性”依然重要:即使在全球治理日益多元化的时代,国家与政府间组织所独有的“公共性”特质——如召集力、基于代表性的合法性、作为焦点的能力——仍然是克服跨国集体行动难题、引导治理资源的关键。这些特质虽非公共行为体所垄断,但很少有其行为体能如此集中地拥有它们。 4. 存在“协调赤字”:尽管协调作用显著,但仅有少数行为体(世界银行、UNEP、英国、美国)是活跃的协调者,且其协调行为多是零散、临时的,而非系统性的战略。这表明协调作为一种治理策略尚有巨大潜力未被挖掘。

本研究的价值体现在: * 理论价值:推动了跨国治理理论的发展,提出了一个解释混合型(公私合作)治理形式出现条件的理论框架,并清晰地将“协调”与“授权”、“企业家治理”等概念区分开来。它强调了全球治理中“公共性”的持续重要性以及治理模式的谱系性。 * 政策价值:为处于僵局中的全球气候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研究表明,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可以通过扮演“协调者”角色,更有效地引导和整合蓬勃发展的跨国气候行动,将其潜力转化为更实质性的减排成果。作者特别指出,UNFCCC等 multilateral 机构可以考虑从单纯的政府间谈判论坛,转型为跨国治理倡议的“信息交换中心”和“标准协调者”,从而发挥更大的催化作用。

五、 研究亮点

  1. 理论创新与整合:成功地将“协调”概念从国际组织研究领域引入到具体的气候治理实证分析中,并发展了一套可检验的、系统的条件理论,连接了国际关系理论中的集体行动难题、委托-代理理论与新兴的跨国治理研究。
  2. 混合研究方法:结合了大样本数据库的定量描述与精心选择的对比案例深度分析,既展示了协调现象的普遍性,又深入揭示了其内在的因果机制和成败关键。
  3. 重要的经验发现:明确揭示了在气候治理领域,传统公共行为体通过“协调”深度参与跨国治理的程度(三分之一)远超以往认知,这修正了关于全球气候治理格局的图景。
  4. 鲜明的政策启示:明确指出了当前存在的“协调赤字”,并具体建议像UNFCCC这样的核心多边机构可以如何转型以发挥协调功能,为破解全球气候治理僵局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思考方向。

六、 其他有价值内容

论文还讨论了研究的局限性,例如数据库可能存在的选择偏差(成功、知名、北方主导的倡议更容易被收录)。作者建议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究不同政策领域中协调模式的差异,或者采用网络分析方法来更精确地描绘跨国治理倡议间的互动关系。此外,对“公共性”资产(如合法性、召集力)进行更细致的测量和比较,也是未来理论深化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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