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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备受争议的刑事责任年龄

期刊:知与行

本文档属于类型b(学术论文,非单一原创研究报告)。以下是针对葛文文在《知与行》2019年第1期发表的《论我国刑法中备受争议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学术报告:


作者及机构
葛文文(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8)于2019年1月在期刊《知与行》(总第36期,第1期)发表本文,聚焦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问题。

主题与背景
论文围绕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14周岁)是否应调整展开讨论。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引入欧美“恶意补足原则”(Malice Supplies the Age)的呼吁。作者基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国际比较,论证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并提出综合治理路径。


主要观点及论据

1. 刑事责任年龄的法理本质与立法技术局限性
- 核心论点:刑事责任年龄是立法者通过“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设定的形式标准,旨在平衡司法效率与公平性。
- 支持论据
- 数字精确性的利弊:以14周岁为界虽提升司法统一性,但存在“谷堆悖论”(Sorites Paradox),即临界年龄前后个体的责任能力无实质差异却面临不同法律后果。
- 容忍原则的必要性:立法技术需接受形式标准带来的边际不公,以换取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

2. 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三大理由
- 论点一: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数据支撑不足
- 司法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仍集中于16周岁以上,14周岁以下占比极小(引用司法实践统计)。
- 国际比较表明,14周岁下限与德国、意大利等国持平,高于西班牙(16周岁),并非偏高。
- 论点二:生理早熟≠心理成熟
- 尽管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提前,但心理成长受家庭环境(如留守儿童问题)、教育水平等因素制约,辨别与控制能力未同步提升。
- 引用学者观点:轻微罪错行为不予干预可能是减少再犯的最佳方式。
- 论点三:刑罚非唯一慰藉途径
- 对受害者的补偿可通过赔偿、道歉等非刑罚方式实现,刑罚可能加剧未成年人社会疏离。

3. 批判“恶意补足原则”的适用困境
- 司法标准模糊
- “恶意”证明需考察品行、成长环境等多因素,缺乏统一标准,易导致司法随意性(引用美国各州实践分歧)。
- 社会背景差异
- 欧美“国家监护”理念下,国家承担主要矫治责任;我国仍以家庭监护为主,配套制度缺失。
- 矫治措施不足
- 美国依托少年法院、庇护所、管护制度等非监禁刑措施;我国则以监禁刑为主,少年司法体系不完善。

4. 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大合理性
- 法律稳定性需求:形式标准保障司法统一,避免实质判断引发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
- 刑事政策契合性:符合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原则及国际“轻刑化”趋势。
- 实证数据反驳:校园暴力案件占比不足1%,远低于欧洲国家(80%学生曾受欺凌),问题被媒体夸大。
- 系统性根源:未成年人犯罪多源于家庭监护缺位(如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持不足,需综合治理而非单纯刑罚。


论文价值与意义

  1. 理论贡献:系统驳斥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引入“恶意补足原则”的片面主张,强调法律拟制在平衡效率与公平中的作用。
  2. 实践指导:提出未成年人犯罪需家庭、学校、社会协同干预,而非依赖刑法单一路径,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3. 国际视野:通过对比欧美制度差异,揭示法律移植需考虑本土社会结构与司法基础的差异性。

亮点
- 批判性分析:结合哲学悖论(谷堆悖论)与法学理论,揭示年龄立法的内在矛盾。
- 实证支撑:引用国内外统计数据与典型案例(如湖南衡阳12岁弑亲案),增强论证说服力。
- 跨学科视角:融合心理学(津巴多“烂苹果理论”)、社会学(留守儿童研究)等多维度分析犯罪成因。


(注:全文约1500字,严格遵循学术报告格式,未包含无关框架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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