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自:

轻罪治理背景下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优化

期刊: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DOI:10.13964/j.cnki.zgsxswdx.2024.05.010

关于“轻罪治理背景下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优化”一文的学术报告


一、文章信息及作者背景

本文题为《轻罪治理背景下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优化》,刊载于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第47卷第5期(2024年10月)。文章作者为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的何静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陈豪强,两位作者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与监察法学。本文属于对特定法律制度及社会现象的学术性综述与研究分析,旨在探讨如何通过优化相对不起诉制度以进行轻罪案件治理。


二、文章的主题与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犯罪圈层的扩张与犯罪结构的变化,轻罪治理成为法治现代化中的重要议题。文章指出,我国刑事体系下的实体出罪途径未能达到预期治理效果,而探索程序出罪路径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一种重要的程序出罪制度,相对不起诉制度因其简化司法程序、减少诉讼资源耗费以及回应社会主义治理需求的优势,与轻罪治理高度契合。然而,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制度因适用范围局限、考察机制缺失、以及行刑衔接机制不畅等问题,面临具体实施的困难。

文章旨在从历史、理论及实践的多维视角分析轻罪治理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契合性,梳理当前适用中的难点,并提出优化建议。文章的研究对实践中解决轻罪治理问题、推动刑事司法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三、文章的主旨观点

本文从轻罪治理的视角系统分析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潜在价值及适用难点,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文章主要观点及证据如下:


(一)轻罪治理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契合性分析

1. 历史维度

作者通过梳理中华法系中的传统慎刑思想及现代化发展指出,相对不起诉制度延续并承载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明德慎罚”和“慎刑恤刑”等法治理念。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春秋时期孔子的“先德后刑”理念、唐朝的“德礼为政教之本”等,无不强调对刑罚的审慎使用,为刑法谦抑性理论提供了历史基础。在现代司法体系下,相对不起诉制度通过在“诉与不诉”之间寻找动态平衡点,实现了对慎刑思想的传承,同时降低轻罪案件入刑率,体现了轻罪治理的中国特色。

2. 理论维度

从刑事司法政策演变的视角,作者指出,相对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核心精神,使宽严相济政策得以延续与创新。同时,轻罪治理理念反映了对传统司法办案模式的挑战,更强调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注重法益保护的前置化。相对不起诉不仅能够避免刑罚的滥用,还可以通过减少案件进入诉讼环节有效优化轻罪治理质量。

3. 实践维度

相对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程序分流机制化解了轻罪案件增多对现有刑事司法体系的挑战。一方面,该制度减少了对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的附随性影响及 “犯罪标签”风险;另一方面,通过提前分流,缓解了基层司法人员“案多人少”的压力。以湖北省为例,2021年到2024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率达到28.4%,显现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重要价值。


(二)轻罪治理背景下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难点

1. 适用范围局限导致适用率偏低

虽然相对不起诉制度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但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制,仅限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或免除刑罚的案件。由于刑事实体法中并未明确划分“轻微犯罪”与“轻罪”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倾向于采用狭义解读,将部分轻罪排除在外,导致该制度适用率偏低。此外,犯罪嫌疑人如不能满足严苛的免责条件,即便情节轻微,也无法适用该制度,与轻罪治理的初衷相悖。

2. 缺乏考察要件可能引发宽纵犯罪风险

相对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采用“一放了之”的模式,对犯罪嫌疑人既不设定考察期,也无教育矫治要求。这种司法终局性虽然显示程序效率,但却可能弱化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敬畏,增加其再犯风险。此外,尽管某些地方检察机关尝试引入社会公益服务等附属措施,但由于法律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这种操作既可能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负担,也欠缺法律正当性,难以推广。

3. 行刑衔接机制不畅影响案件后续工作质效

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行刑衔接机制存在较大问题。一方面,检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流程不清晰,衔接工作常流于形式,导致行政监管不力。另一方面,处罚过程中的随意性及缺乏监督的现象,使“以钱赎刑”的风险增加。此外,未能有效回应被害人的期待,可能导致其通过申诉或自诉方式寻求救济,进一步增加司法资源耗费,影响社会和谐。


(三)优化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路径建议

1. 扩大适用范围

作者建议从法律层面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标准进行调整,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以及罚金的轻罪案件纳入适用范围。此外,还应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被害人谅解情况及现实再犯可能性。通过扩大适用案件的范围,有助于充分发挥该制度的程序分流功能,减轻司法负担,并减少轻罪案件的入刑率。

2. 制定合理的考察机制

作者提出,可借鉴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对相对不起诉案件引入考察要求,并由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为犯罪嫌疑人制定公益服务或矫正措施,通过增强考核的针对性、规范性,避免形式化操作。例如,在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通过对入罪标准的调整降低刑事追诉数量,正能够作为类似举措的参考。

3. 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明确检察意见的具体落实要求。同时,应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考核机制,并赋予被害人监督权,以确保后续措施能够真正起到教育、矫治犯罪嫌疑人的作用。此外,检察机关应对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效果进行追踪,确保其符合比例原则与正义原则。


四、文章的意义与价值

本文系统分析了轻罪治理背景下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契合性及难点,提出的一系列优化建议在理论与实践上均具有重要价值。一方面,通过增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性与规范性,有助于缓解轻罪案件“涌入”对司法资源的压力,推动刑事司法谦抑化;另一方面,妥善处理轻罪案件能够提高社会治理质效,推动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文章对于缓解刑法过度扩张、构建轻重有别的轻罪治理体系提供了具体而可行的参考。


上述解读依据用户上传的学术文献,如有不准确或可能侵权之处请联系本站站长:admin@fmrea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