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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尊严:呼唤其名

期刊:Harvard Law Review Forum

本文由哈佛法学院Carl M. Loeb大学讲座教授及宪法学教授Laurence H. Tribe撰写,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论坛》(Harvard Law Review Forum)2015年,题为“Equal Dignity: Speaking Its Name”(平等的尊严:宣告其名)。本文并非对某项独立原创研究的报告,而是一篇深入的法律评论文章,旨在分析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M. Kennedy)在同性婚姻平权案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 2015)中的多数意见,阐释其背后的法理基础与核心原则,并定位其在宪法学说史上的重要意义。文章的核心主题是解读和捍卫肯尼迪大法官在判决中确立的“平等尊严”(Equal Dignity)这一核心宪法教义,并将其视为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与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条款紧密融合的产物。

本文的第一个核心观点是,肯尼迪大法官在奥贝格费尔案中的意见并非空洞的政治修辞,而是一项具有深刻法理创新意义的成就,它标志着宪法中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司法审查方法的一次重大范式转换。Tribe教授指出,批评者常指责肯尼迪的判决“重修辞而轻法律推理”,但这是误解。本文通过引用Kenji Yoshino教授的分析指出,奥贝格费尔案明确地摒弃了华盛顿诉格鲁克斯伯格案(Washington v. Glucksberg, 1997)所确立的、僵化的、以历史传统、具体性和消极性为焦点的三步测试法。取而代之的是,它回归并确立了由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大法官(Justice John Marshall Harlan II)在波诉乌尔曼案(Poe v. Ullman, 1961)异议意见中提出的更为全面、灵活的探究模式,这种模式在1960年代中期至1970年代初期的关键判决中曾有所体现。通过这一转换,肯尼迪大法官将基本权利的认定,从对过去传统实践的被动确认,转变为一个动态的、审视特定法律实践如何影响个人在当代社会中的尊严与地位的更为整体性的过程。

本文的第二个核心观点是,奥贝格费尔案的核心法理贡献是提出了“平等尊严”这一原则,并将正当程序与平等保护条款紧密缠绕,形成了一个双螺旋结构的学说。Tribe教授认为,Yoshino教授将判决核心描述为“反从属原则”(antisubordination principle)虽有道理,但他更倾向于用更广泛的“平等尊严”来概括。这一原则并不仅仅着眼于纠正历史上的故意歧视(即反从属),而是更广泛地关注法律是否赋予所有人平等的尊重与自主权。它植根于个人不应被政府定义为次等身份的理念,强调个人自主定义自身存在概念的权利。这一原则具有深厚的国际人权法和美国宪法历史渊源,不仅呼应了战后《世界人权宣言》及多国宪法对人尊严(dignity)的尊崇,也重新激活了第十四修正案在南北战争后旨在纠正国家“原罪”、扩展宪法承诺给所有公民的初衷。肯尼迪通过一系列案件(罗默诉埃文斯案,Romer v. Evans, 1996;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Lawrence v. Texas, 2003;美国诉温莎案,United States v. Windsor, 2013),不断将这两个条款交织使用,最终在奥贝格费尔案中明确将它们融合为“法律眼中平等的尊严”这一标准。

本文的第三个核心观点,是深入驳斥了保守派法律人士将奥贝格费尔案与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 v. New York, 1905)相提并论的批评。反对意见认为,放弃格鲁克斯伯格案的公式化测试将导致法官任意创设新权利,重蹈洛克纳案中司法积极主义干预经济立法的覆辙。Tribe教授认为,Yoshino教授的反从属原则反驳已十分有力,但判决本身还有更深层的回应。他详细分析了首席大法官罗伯茨(Chief Justice Roberts)在异议中的论点,即法院无权强迫各州改变婚姻的定义。肯尼迪的回应指出,如果权利的定义只取决于历史上谁行使过它,那么传统做法本身就成为了其继续存在的理由,这将阻止新的群体援引曾经被否定的权利。这种逻辑是循环论证。更重要的是,奥贝格费尔案明确指出,一项限制特定群体选择的政府实践,即使其初衷并非有意伤害该被排除的群体,只要其压迫性和不合理的后果在当今的经验和理解下变得清晰,也可能构成对第十四修正案的违反。这一观点可能为未来重新审视华盛顿诉戴维斯案(Washington v. Davis, 1976)所要求的证明“故意歧视”这一障碍奠定了基础。因此,奥贝格费尔案所维护的自由,旨在纠正对特定群体的从属地位,这与洛克纳案中虚幻的“契约自由”具有本质区别,后者无法与平等保护的目标相联系。

本文的第四个核心观点,是阐述了肯尼迪大法官司法哲学中一个关键但常被忽视的层面:宪法及法院的“对话”与“教育”功能。文章指出,肯尼迪的判决,特别是奥贝格费尔案,充满了非技术性的、面向公众的修辞,这并非缺陷,而是有意为之。他认为“通过我们的意见,我们在进行教育”。法院的判决不仅解决个案,更是为了激发和构建关于宪法权利的公共辩论。例如,判决中对婚姻历史演变的讨论,旨在引导普通公众关注婚姻含义的变迁,而不仅仅是对法律界内部的反驳。这种对话性也体现在宪法条款之间的“对话”上,例如正当程序与平等保护条款如何相互阐释与强化。此外,法院与政治过程之间也存在对话:虽然民主是重要的变革渠道,但宪法的理念正在于将某些基本权利置于政治争议的变幻无常之外,使其免受多数人和官员的侵害。为此,肯尼迪引用了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内特案(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1943),该案保护学童不被迫向国旗敬礼的权利,其依据同样是超越具体条款文本的、关于个人尊严与反抗强制统一的更广泛原则,这有力地回击了罗伯茨关于宪法中不存在“‘陪伴和理解’或‘高贵和尊严’条款”的批评。

本文的第五个核心观点,是追溯了“平等尊严”原则在肯尼迪判决中的演进路径,并展望了其在奥贝格费尔案之后的影响。Tribe教授指出,肯尼迪对尊严的引用有一个从“等级化尊严”到“平等尊严”的发展过程。早期在奥尔登诉缅因州案(Alden v. Maine, 1999)中,他提及了州作为机构的“尊严”。而在温莎案中,他强调了各州赋予婚姻“尊严”的特权,仍带有联邦主义的结构色彩。然而,到了奥贝格费尔案,联邦主义的“脚手架”被拆除,“平等尊严”作为个人权利的核心原则完全独立地站立起来。这一演进反映了这样一个认知:联邦主义等结构性原则,其根本目的仍在于保护个人自由与平等。展望未来,Tribe教授认为,“平等尊严”原则将为LGBT个体在就业、住房等领域的持续斗争提供有力的宪法依据,并有助于处理那些基于宗教信仰拒绝为同性伴侣提供服务(如签发结婚证)的公共官员所引发的冲突。他同时指出,这一原则并非一种要求所有人思想统一的“新正统”。正如巴内特案保护的是所有人的权利一样,平等尊严原则也保护不结婚的人免于因选择而受到惩罚。他承认肯尼迪判决中对婚姻重要性的强调可能无意中贬低了非婚生活方式,但他坚信,基于平等尊严的逻辑,宪法同样应保护选择独身或非婚亲密关系的人免受法律的不利对待。

最后,文章高度评价了奥贝格费尔案的意义。它不仅是同性婚姻权利的胜利,更是一次深刻的宪法教义革新。它用“平等尊严”这一更具包容性和动态性的原则,取代了过时的、以传统为中心的审查框架,并将正当程序与平等保护紧密结合,为未来识别和捍卫基本权利提供了新的、更有力的分析工具。同时,该判决重申了最高法院作为宪法阐释者和公共教育者的角色,致力于在一个持续演进的民主社会中,推动关于自由与平等含义的全国性对话。因此,奥贝格费尔案是肯尼迪大法官数十年司法工程的顶峰,它“宣告了尊严之名”,并为我们理解宪法如何保障所有人的基本自由与平等地位开辟了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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