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题为《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与成果赋权改革的协同路径研究》,作者为刘友华、李扬帆,均来自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该文发表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2023年7月第47卷第4期。
本文是一篇针对中国当前科技创新领域重要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Empowerment Reform of Ownership or Long-term Use Right for Job-related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所面临的深层次法律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的研究性论文。其核心议题聚焦于如何协调与融合具有公法政策导向的“赋权改革”与作为私权基本法的《专利法》中“职务发明”(Service Invention)权属规则之间的冲突,从而构建高效协同的法律路径,以真正激发科研人员的转化积极性,提升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论文首先系统梳理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现状与动因。作者指出,为化解职务科技成果因国有资产属性而难以转化的障碍,我国自2011年以来经历了一个从“三权下放”(将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下放给单位)到“混合所有”(单位与科研人员共同所有)的深化过程。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三权下放”纳入法律,但其未触及所有权的核心支配权,改革效果有限。2020年,国家科技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推动“混合所有”进入实质化试点阶段。2022年新实施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更是从法律层面为“混合所有”改革提供了依据。这一系列改革的根本动因在于,通过“产权激励”替代传统的“收益奖励”,在成果转化前便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使其能够直接分享转化收益(如作价入股后的股权),从而消除未来收益分配的不确定性,从根本上激发其转化积极性。作者认为,这种“提前赋予产权”的模式,尤其对于需要发明人持续参与后续改进的作价投资(Contribution of Capitalization)转化方式而言,是更优的选择。
然而,论文的核心论点在于,当前火热的赋权改革实践与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协同困境”。这构成了本文分析的第二个主要方面。作者详细剖析了困境的两个主要表现:其一,现行《专利法》的职务发明权属配置难以满足赋权改革的需求。根据《专利法》第六条,对于“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法定归属于单位,单位和发明人不能约定归属。这与赋权改革中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混合所有”的核心做法直接冲突。尽管2021年修订的《专利法》新增了“单位处置权”条款,允许单位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权利,为事后转让给发明人(“二次分配”)提供了可能的依据,但作者指出,这种模式存在明显缺陷:它不是权利的初始分配,发明人地位仍显次要;单位拥有处置的决定权,发明人谈判地位不对等;从单位到发明人的转让程序复杂冗长,可能拖延转化效率,背离改革初衷。因此,单纯依靠“单位处置权”条款,难以有效实现赋权改革的政策目标。其二,“混合所有”的改革规则与《专利法》的具体制度存在衔接障碍。例如,赋权对象上,改革政策允许将所有权赋予“团队”,但专利法上的发明人主体和专利权主体均为自然人或法人,不包括“团队”这一非法律实体概念。又如,赋权内容上,改革使用的“所有权”概念源于物权法,其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与专利权以“行为控制”(如制造权、销售权)为核心的权能体系存在本质差异,随意套用“所有权”规则可能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且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更深层次的矛盾在于,赋权改革具有强烈的公法政策属性,旨在通过权利下放实现公共政策目标(促进转化);而专利法是私法,其职务发明规则以保护单位投资利益、遵循单位利益优先为原则。这种公法与私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是导致协同困境的根源。
针对上述困境,论文在第三部分提出了实现“职务发明私权配置与赋权改革公法政策的价值整合”的理论基础。作者引入了罗尔斯的“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理论,主张在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初始分配中,应回归“初次分配正义”。发明人因其创造性智力投入,理应在权属初始分配中获得公平回报,而非仅仅依赖于单位事后的、非强制性的“二次分配”或奖励。当前专利法规则过度倾向单位利益,忽视了发明人的贡献,有违分配正义。同时,从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率的实用主义角度出发,作者分析了单位和发明人在成果转化中的各自优势与劣势。单位在资金、市场、稳定性方面更具优势,而发明人对技术本身最为了解,是后续改进和深度转化的关键。因此,最佳的权属配置模式应是促成发明人与单位的合作,由双方共同享有权属、发挥各自优势,这比单纯由单位所有或发明人所有都更有利于促进转化。此外,作者还强调需平衡“技术类无形国有资产的利用和保护”。赋权改革旨在促进国有资产(职务发明)的转化利用、实现保值增值,但也不能忽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需求。权属规则的调整需要审慎考量成果类型,对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成果予以排除。
基于上述价值整合分析,论文在第四部分系统构建了“公私平衡视域下职务发明权属规则的协同路径”,这是本文提出的核心解决方案。具体包括三条路径:第一,扩大“约定权属”范围,为赋权改革提供充分的专利法依据。作者建议修改《专利法》第六条,明确无论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还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和发明人均可以事先约定权属归属,实行“约定优先”原则。这充分尊重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解决了现行规则下“主要利用”与“利用”的模糊地带,更重要的是,直接从法律上为赋权改革中单位与发明人约定“混合所有”(即共同申请专利)扫清了障碍。对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则区分处理:执行任务的归单位,主要利用单位条件的归发明人。第二,在约定优先模式下,细化“权益分配”规则以保障发明人利益。对于约定“混合所有”的,应允许双方自行约定共有类型和份额比例,并可借鉴地方经验设置发明人份额下限(如不低于70%)。对于约定归单位所有的,则必须通过法律强化对发明人权益的保障:赋予发明人“免费实施权”并可进行分许可;强制单位必须依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向发明人“分享转化收益”;保障发明人作为成果完成人的“优先购买权”。这些配套规则旨在矫正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天然的谈判地位不对等,防止约定优先规则在实践中落空。第三,明确并细化职务发明赋权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赋权对象上,应严格按照专利法“发明人”标准来确定有权获得赋权的科研人员(即对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者),而非模糊的“团队”,团队内部权益需另行协议明确。在赋权范围上,当前为鼓励探索,可不设过多前提条件,但必须明确将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成果排除在外,并建立相应的甄别程序。在赋权内容上,需明确“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在专利法语境下的具体内涵,它应被理解为一个“权利束”(Bundle of Rights),核心是专利权,并涵盖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实施权(制造、使用、销售等)、转让许可权、质押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一系列子权利,从而与物权的“所有权”概念相区分,实现法律概念上的精准对接。
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在理论层面,它敏锐地捕捉并深刻剖析了当前中国科技创新体制改革中一个关键的法律交叉点问题,即公法政策改革与私法固有规则之间的冲突与融合。文章运用法学理论(如分配正义、公私法平衡)和实证分析,为《专利法》在新时代背景下的调适提供了清晰的理论论证和具体的修法建议。在实践层面,文章直指赋权改革推进中的核心法律障碍,提出的“扩大约定权属”、“细化权益保障”、“明确操作规则”等协同路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为《专利法》的下一步修订、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以及试点单位的实际操作提供直接的参考,有助于推动赋权改革从政策试点走向成熟稳定的法律制度,最终实现唤醒“沉睡专利”、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根本目标。
本文的亮点在于:其一,问题意识鲜明,紧扣国家重大改革实践中的真问题、难问题,研究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其二,分析深入,不仅揭示了现象层面的规则冲突,更深入剖析了其背后公私法价值取向差异的深层矛盾。其三,解决方案系统且具建设性,提出的三条协同路径环环相扣,既有顶层设计(修改基本权属规则),又有配套保障(细化权益分配),还有操作指南(明确赋权细则),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调适方案。其四,论证充分,结合了法律条文分析、改革政策梳理、实践案例援引以及法哲学理论支撑,使得论点扎实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