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报告
一、研究作者、机构与发表信息
本研究报告基于Christian Andres撰写的论文《Large shareholders and firm performance—an empirical examination of founding-family ownership》(大股东与公司绩效——一项关于创始家族所有权的实证检验)。作者Christian Andres来自德国波恩大学(University of Bonn)经济学系(Department of Economics—BWL1)。该研究发表于《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公司金融期刊)第14卷(2008年),页码为431至445。
二、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在公司金融研究领域,所有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一直是核心议题。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指出,在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会导致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即经典的所有者-管理者代理问题(owner-manager agency problem)。由于小股东缺乏足够的经济激励去监督管理者,会产生“搭便车问题”(free-rider problem),使管理者有机会追求个人利益而非股东价值最大化。大股东(blockholders)的存在,理论上能够通过集中投票权和更强的监督激励来缓解这一代理问题。然而,大股东也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攫取私有收益(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这构成了第二重代理问题。
在此背景下,已有研究(如Anderson and Reeb, 2003a)发现,家族企业相较于股权分散的企业表现出更优的绩效。然而,这些研究未能有效区分,这种绩效优势是源于“大股东”这一身份本身所带来的普遍监督效应,还是源于“家族”这一特定类型股东的独特性。换言之,家族作为大股东的绩效是否优于其他类型的大股东,例如政府、金融机构或战略投资者,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关键问题。Christian Andres的此项研究正是为了填补这一空白,其核心目的在于分离并比较创始家族所有权与其他类型大股东所有权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从而检验家族控制是否是一种真正“特殊”且高效的所有权结构。
三、研究设计与详细流程
为了精确回答研究问题,Andres设计了一套严谨的多步骤实证研究流程。
第一步:样本构建与数据收集。 研究选取了1998年12月31日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rankfurt Stock Exchange)官方市场(Amtlicher Handel)上市的所有公司作为初始样本。出于计算托宾Q值(Tobin’s q)的可比性及行业特殊性的考虑,研究排除了银行和保险公司。此外,在样本期初就已破产的4家公司也被剔除。最终构建了一个包含275家公司和1701个公司-年度观测值(firm-year observations)的非平衡面板数据集,时间跨度为1998年至2004年。数据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渠道:关于公司董事会(Vorstand)和监事会(Aufsichtsrat)的构成,以及详细的股东结构信息,主要从Hoppenstedt年鉴中手工收集;会计数据、股价数据和行业分类信息来源于Datastream数据库;对于难以直接判断的家族关联,作者要求至少两个公开信息来源或一份官方公司出版物进行双重确认。
第二步:家族企业的定义与分类。 研究对“家族企业”采用了相对严格的定义,满足以下至少一个条件:1)创始人和/或家族成员持有超过25%的投票权(voting rights);2)如果持股低于25%,则家族必须在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中拥有代表。这个定义更注重家族对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影响力。为了深入分析,作者还将家族企业按CEO类型进一步细分为三类:“由创始人控制”(founder-controlled,创始人仍担任CEO)、“由后代控制”(descendant-controlled,创始人后代担任CEO)和“由职业经理人管理”(professionally managed,家族不参与执行董事会的日常运营)。同时,研究对“创始人”(founder)一词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涵盖了公司或其前身的直接创立者,以及通过重大收购并根本性改变公司业务的实际控制人,并明确排除了被收购的原有家族企业以及将多名联合创始人视为一个整体的情形。
第三步:大股东类型的划分。 为了分离家族效应和通用的大股东效应,研究将所有持有至少25%投票权的股东定义为大股东(blockholders),并将其细分为六大类:政府(government)、金融机构(financials)、战略投资者(strategic investors,其他公司)、个人投资者(individuals,与公司无关联的富裕投资者)、家族(families)和其他(others,如管理层团队、基金会)。选择25%的阈值,是因为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AktG),这一比例的股份构成了一项“否决性少数”(blocking minority),足以确保股东既有监督动机又有施加控制的能力。数据显示,高达84.7%的样本公司至少拥有一名大股东,验证了德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特征。
第四步:模型设定与计量方法。 研究采用多元回归分析(multivariate analysis)来检验所有权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基准回归模型设定如下: 绩效变量 = β₀ + β₁ * 家族/大股东变量 + β₂ * 控制变量 + β₃ * 行业虚拟变量 + β₄ * 年度虚拟变量 + ε 其中,公司绩效通过会计指标和市价指标综合衡量,会计指标为总资产收益率(Return on Assets, ROA),分别基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和息税前利润(EBIT)计算;市价指标为托宾Q值(Tobin’s q),即公司市场价值与资产重置成本之比。核心解释变量包括家族企业虚拟变量(family firm dummy)、家族持股比例(fractional family ownership)以及不同CEO类型的虚拟变量。在分离大股东效应时,则引入各类大股东类型的虚拟变量。控制变量涵盖了公司规模(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公司年龄(自然对数)、股利支付率、资本结构(总负债/总资产)、股价收益波动率以及反映德国特色的监事会员工参与(employees’ participation)虚拟变量。此外,还加入了一个虚拟变量来控制家族企业是否采用破坏“一股一票”原则的控制权增强机制(control-enhancing mechanisms),如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或多重股权。由于公司家族状态和行业归属极少随时间变化,固定效应模型(fixed effects model)难以识别其影响,因此主要采用随机效应广义最小二乘法(random effects GLS regressions)。为解决数据中存在的异方差(heteroskedasticity)和序列相关(serial correlation)问题,标准误的估计使用了Huber-White稳健估计量。
四、主要研究发现与结果阐释
研究通过一系列严谨的回归分析,获得了层层递进的重要发现。
首先,家族企业绩效全面优于非家族企业。 单变量分析初步显示,家族企业在总资产收益率(ROA)上以高度显著的差异(在0.01水平上显著)优于非家族企业,而托宾Q值的均值虽更高,但不显著。在加入控制变量的多元回归分析中,这一优势得到了确认。家族企业虚拟变量的系数无论是在基于EBITDA还是EBIT的ROA回归中,均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系数介于0.043至0.045之间),在经济意义上,这意味着家族企业每年能多实现约3.1%至4.5%的资产回报率。在以托宾Q值为因变量的回归中,系数同样显著为正(β=0.618, p<0.10)。
其次,存在显著的“创始人效应”(founder effect)。 当将家族企业虚拟变量按CEO类型拆分后,研究发现绩效表现并非铁板一块。在会计绩效(ROA)上,无论是创始人、后代还是职业经理人担任CEO的家族企业,其表现均显著优于非家族企业。然而,创始人担任CEO的家族企业绩效最为卓越,其系数(约0.065-0.069)远大于后代或职业经理人担任CEO的企业(系数约为0.039-0.042)。这表明创始人的专业技能、企业家精神和独特的价值创造能力起到了关键作用。在以托宾Q值衡量的市场绩效上,只有创始人担任CEO的家族企业显示出显著的正溢价(β=3.186, p<0.01),而由后代或职业经理人管理的家族企业,其市场估值与非家族企业无显著差异。这反映出市场投资者对创始人领导力的高度认可,并对创始人离任后的企业前景持持平态度。
第三,家族控制相比其他大股东类型具有独特性,且需“积极在场”。 这是本研究最核心的发现。回归结果显示,在六类大股东中,只有家族大股东(family blockholder)的系数在所有绩效回归中均保持正向且显著。相比之下,政府作为大股东,其对公司会计绩效的影响是显著为负的(系数约为-0.074,p<0.01),这符合有关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理论预期,表明政府控制可能导致效率低下或追求非利润目标。金融机构、战略投资者等其他类型的大股东,其系数或者为负或者不显著,表明它们要么对公司绩效产生负面影响,要么没有可察觉的影响。这充分证明了家族大股东确实不同于其他大股东,其价值创造能力无法被其他类型的大股东所替代。更进一步的分析揭示,家族控制权的实现形式至关重要。当将家族大股东进一步区分为“在董事会或监事会有代表的家族”(family representation)和“无代表的家族”(no family representation)时,结果非常明确:只有那些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即在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中拥有席位)的家族,其控制权才对会计绩效产生了显著的正面影响。而对于那些仅仅持有大量股份但不参与董事会的家族,其所在公司的会计绩效与其他公司没有显著区别。这强有力地说明,家族所有权引致优越绩效并非自动发生,其关键在于家族作为“管家”(stewards)深度介入企业运营,通过其独特的长期愿景、知识传承和关系承诺来创造价值,而非仅仅作为一个被动的投资者。
第四,其他控制变量的影响与稳健性检验。 研究还发现,采用偏离“一股一票”的控制权增强机制对家族企业的会计绩效有显著的负面影响,这暗示这些机制可能助长了家族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所有研究结果在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包括采用混合OLS回归、使用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替代因变量、采用平衡面板数据集,以及排除家族或非家族企业过度集中的特定行业。为解决可能的内生性(endogeneity)问题,即不是家族所有权带来好绩效,而是好绩效让家族选择保留所有权,作者进行了工具变量(IV)回归。所有IV回归的Wu-Hausman检验结果均不拒绝家族所有权变量的外生性假设(p值最低为0.23),结合德国家族长期持有股份(平均约82年)且在困难时期仍不放弃控制权的事实,有力地支持了“家族所有权导致优越绩效”的因果关系。
五、研究结论与价值
本研究得出明确结论:在德国市场,创始家族所有权确实是一种能够带来优越公司绩效的特殊所有权结构。家族企业不仅比股权分散的公司更盈利,而且其表现优于由其他任何类型大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种高效的所有权结构,是家族成功地在两个代理问题之间取得平衡的结果:既通过高强度的监督解决了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冲突,又没有像其他大股东那样严重地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然而,这种优越性是有条件的,它依赖于家族持续、深入地参与公司治理(即在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中保有席位),纯粹作为“金融投资者”的家族持股并不能产生同样的积极效应。
本研究的学术价值在于:它首次成功地将“家族效应”从“通用的大股东效应”中分离出来,推进了所有权结构与公司绩效领域的研究深度,并强调了在研究股权集中度时区分大股东身份的重要性。它揭示了此前关于大股东负面影响的研究(如Thomsen et al., 2006)可能正是因为忽视了这种身份异质性。其应用价值则体现在:为全球许多以股权集中为主要特征的经济体(尤其是欧洲和亚洲)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启示。它表明,不加区分地鼓励股权分散或阻碍大股东形成,可能并非最佳选择。特别是对于家族企业,应鼓励其长期导向和积极参与治理的优势,同时加强对那些可能被滥用的控制权增强机制的监管,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最终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研究亮点
本研究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的创新。它首次系统性地将家族企业与政府、金融机构、战略投资者等多种类型的大股东放在同一框架下进行绩效对比,解决了此前研究结论可能被大股东效应所混淆的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贡献。第二,研究发现的深度。它不止于发现家族企业“更好”,而是深入揭示了“何种家族企业更好”,通过区分CEO类型(创始人效应)和家族参与度(董事会代表效应),清晰地描绘了家族所有权创造价值的边界条件,即创始人的个人才能和家族的积极治理参与是两大核心驱动力。第三,研究环境的独特性。利用德国这样一个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类型多样的资本市场作为天然实验室,为全球学术界的相关讨论提供了独特而有力的实证证据,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于不同制度环境下公司治理有效性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