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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军事应用的国际人道法规制:以法学的基本范畴为视域

期刊:河北法学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26.01.004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际法价值体系的和谐同构”(23AFX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江河,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文章发表于《河北法学》2026年第1期。

本文是一篇法学理论论文,属于类型b。其核心议题是以法学的基本范畴为分析框架,探讨人工智能军事应用对国际人道法带来的挑战及规制路径。文章提出,在数智化时代,人工智能武器的自主性、算法黑箱等问题动摇了传统国际人道法的理论基础与规范适用,而法学的主体论、客体论、价值论和本体论及其辩证关系,可以成为重构国际人道法理论与规范体系的主导性范式。

文章首先指出,人工智能军事应用正在重塑现代战争形态,使传统国际人道法面临系统性危机。人工智能武器具备一定程度的拟制“主体性”,其核心是依托算法系统模拟人类认知能力而形成的“自主性”。传统国际人道法将武器视为客体,无法预见武器系统能够自主选择目标并作出攻击决策。人工智能武器通过生成式对抗训练实现主客体的同一化,使武器系统兼具智能设计者和数据控制者的主体性。由此产生了两方面问题:在主体责任方面,人工智能武器从研发、生产、扩散、部署到使用的链条涉及开发者、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及国家等多重主体,加之控制机制的多层级性和自主性贯穿观察—判断—决策—行动(OODA)环节,导致责任认定困难;在客体行为方面,人工智能武器的自主性使作战行为的外延变得不确定,但该武器仍应受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约束。

在方法论上,文章认为,纵向范畴体系因国家间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和政治体制差异性而难以成为国际法的主导性研究范式;相比之下,由主体论、客体论、价值论、本体论、运行论和关联论构成的横向范畴体系,更适合探讨人工智能武器规制的国际人道法理论建构。主体论揭示法律人格形成与主体性强化规律;客体论聚焦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价值论分析主体建构法律本体时的主观价值诉求;本体则是法律文化、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组成的同心圆体系。价值通过法律文化为原则和规则提供合法性资源,主体对客体的价值追求主导着国际法本体的塑造。

关于主体责任问题,文章详细分析了人机交互的主体不确定性及其归因困境。人机协同模式分为“人在环中”“人在环上”和“人在环外”三种类型,分别对应人类完全控制、按需介入监管和仅设定目标后由系统自主决策执行。这种梯度差异映射出主体性让渡或异化。算法的特性在于它既是人类认知逻辑的数字化投射,又因深度神经网络的封闭性而难以被理解,从而产生算法黑箱问题。传统战争伦理和犯罪构成理论以人类理性为核心,依托四要件理论和康德式先验主体,通过对象认知的意向性、行为支配的因果性、责任载体的同一性和主观意志的可溯性来保证责任追究的确定性。人工智能武器从四个层面瓦解了这一归责范式:区分原则被降维为数据标签的统计概率;行为因果链条被非线性技术网络解构,人类控制权被稀释为碎片化干预;责任主体从单一人类载体裂变为“人—机—制度”复合体;主观要件认定因人工智能缺乏现象学意义上的意向性投射以及人类操作者的认知惰性而陷入困境。

在归责范式的重构上,文章提出,应当摒弃仅凭身份判断的思路,转向实质化考量。依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人道法中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定义的解释性指南》,不具备战斗员身份的武装无人机操作者若同时满足损害下限、直接因果关系和交战联系三要件,即应被认定为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同时,由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意味着行为具有有限的可预测性、可控制性和可解释性,所有环节的行为人均应负有比一般国际犯罪更高的预见义务。如果指挥官在武器性能无法准确预测的情况下仍决定部署,即构成对预见义务的违反。当个人因技术黑箱或责任链断裂无法被问责时,应触发国家责任。国家作为自主武器系统的控制者与最终受益者,应对技术失控引发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这种严格责任的法理正当性来自风险控制与利益平衡的双重逻辑,类似于民法中高风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以及《外空条约》中发射国对卫星活动损害承担国际连带责任的原则。《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6条关于新武器合法性审查的义务,实质上是将自主武器视为“法律意义上的高危技术系统”,要求国家通过算法审计和攻击模拟测试将区分原则与比例原则嵌入系统决策中。

在价值论层面,文章认为,以往国际人道法的价值追求仅着眼于个体安全,缺乏整体性视角。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可能引发全人类的生存危机,因此应当以全人类共同价值和安全共同体理念重塑国际人道法的价值秩序。文章提出“智能向善”的正义理念,主张通过价值引领与规范调适实现技术理性与人道原则的动态平衡,推动实质价值与人类安全共同体之间的互动性建构。

文章最终指出,基于法学基本范畴的辩证关系,国际人道法应回应主体、客体及其价值的变革,对本体进行建构,在价值体系守正和实证规范创新中完善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规范体系。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应积极参与全球规则制定,推动构建技术发展与伦理审查并重的治理框架,为人类安全共同体的国际法实践贡献智慧。

本文的理论贡献在于,将法学基本范畴之间的辩证关系系统性地引入人工智能军事应用的国际人道法规制研究,为主体和客体层面的归责困境提供了法学基础理论层面的解释框架。在应用价值上,文章提出的严格责任路径、国家武器合法性审查义务的强化以及“智能向善”的价值导向,为国际人道法应对人工智能挑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调适方向,同时也为中国参与全球人工智能军事治理提供了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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