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档属于类型b,是一篇学术论文,但不是单一原创研究的报告,而是一篇理论探讨性的文章。以下是该文档的学术报告:
本文由王志远和陈昊撰写,他们均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文章于2022年3月发表在《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4卷第2期。文章的主题是网络支付背景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分问题,特别是对“被骗人参与”这一核心要件的理论更新。
文章首先提出了问题的背景。传统刑法教义中,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主要依赖于被害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思”。然而,随着网络支付技术的发展,侵财犯罪的参与主体多元化和犯罪行为多样性使得传统理论面临困境。文章旨在通过对“被骗人参与”要件的适应性解读,解决网络支付情境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分难题。
文章的第一个主要观点是对传统诈骗罪教义中的“处分行为”进行反思。传统理论认为,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是诈骗罪的必要环节,处分意思则是诈骗罪成立的关键。然而,网络支付时代下的犯罪行为复杂性使得这一理论难以应对。文章通过分析“超市调包案”“借打电话趁机逃跑案”“饭馆逃单案”等传统案例,以及“二维码案”“机票案”“花呗案”等网络支付案例,指出传统“处分意思”理论在这些情境下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
文章的第二个主要观点是探讨当前理论界对“被骗人参与”的适应性重新界定。文章指出,当前的理论尝试主要在两种路向上展开:一是在坚持“处分意思必要说”的名义下,对“处分意思”进行新解释;二是在“处分意思不要说”的名义下,尝试用新的“被骗人参与”界定代替传统理论中的“处分意思”。文章详细分析了“处分意思双层次把握论”“假定的处分意思说”“内部改变论”“财产决策事项沟通论”和“错误认识论”等理论,指出这些理论在解决网络支付情境下诈骗罪与盗窃罪界分问题上的局限性。
文章的第三个主要观点是提出“被骗人决定性意向参与”概念。文章认为,传统刑法教义学将“处分行为”甚至是“处分意思”作为理解“被骗人参与”的核心,在网络支付时代下已经不再适用。文章主张,应当将诈骗罪中的“被骗人参与”界定为“决定性意向参与”,即被骗人对财产转移的参与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一概念可以周延地解决包括网络支付情境在内的盗窃与诈骗界分难题。
文章的第四个主要观点是对网络支付时代下侵财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文章指出,网络支付时代下的侵财犯罪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化和犯罪行为多样性两个突出特点。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使得犯罪过程中涉及行为人、新型支付平台、商家、银行以及被害人等多方主体,而犯罪行为多样性则使得传统诈骗罪教义难以应对。
文章的第五个主要观点是对“被骗人参与”核心要件的理论更新进行总结。文章认为,适应网络支付情境下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新特点,对“被骗人参与”要件进行适应性解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文章强调,对“处分意思”的否弃,并不能径行得出盗窃和诈骗之间存在竞合关系的结论,而是需要通过“被骗人决定性意向参与”概念的提出,实现对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类型化区分。
文章的第六个主要观点是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展望。文章指出,今后的研究需要注意对新型网络支付情境下的取得型财产犯罪中所有在传统教义解读方面存在疑问的情况进行系统把握,所提出的替代性观点应当可以实现全面、周延的理论贯通。
文章的意义和价值在于,通过对“被骗人参与”要件的理论更新,为解决网络支付情境下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分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文章提出的“被骗人决定性意向参与”概念,不仅能够适应网络支付时代下的犯罪行为特点,还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此外,文章对当前理论界各种观点的系统梳理和批判性分析,也为未来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本文通过对传统诈骗罪教义的反思和对当前理论尝试的批判性分析,提出了适应网络支付时代下的“被骗人决定性意向参与”概念,为解决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分难题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