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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办的合作社为何难以规范

期刊: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DOI:10.19714/j.cnki.1671-7465.2023.0075

类型b:学术报告

作者及机构
本文作者为马彦丽,来自河北经贸大学商学院/城乡融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论文发表于《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23年第5期(第23卷)。

主题
本文探讨了“公司领办的合作社为何难以规范”的问题,分析了其根本原因,并结合国内外合作社发展经验提出了政策建议。

主要观点及论据

1. 公司领办的合作社实质是投资者与惠顾者共有,导致所有权成本过高

  • 核心论点:公司领办的合作社由纯投资者(如涉农企业)和惠顾者(农户)共同拥有,这种混合所有制违背了企业所有权配置的基本规律,即社员利益一致性原则。
  • 理论框架:基于汉斯曼(Hansmann)的企业所有权分析框架,所有权成本包括监督成本、集体决策成本和风险承担成本。当社员利益分歧较大时(如投资者追求资本回报,农户追求服务优惠),集体决策成本极高,合作社难以有效运作。
  • 证据支持
    • 国内调研数据显示,公司领办的合作社普遍存在“名实分离”现象,如邓衡山等调查的21家合作社中,无一符合“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标准。
    •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实践表明,合作社成功的关键在于社员利益高度一致,例如奶制品和谷物合作社因产品同质性强而占较高市场份额,而异质性强的领域(如农机服务)合作社较少。

2. 社员利益一致性是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 核心论点:国内外合作社的发展经验表明,减少社员异质性是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核心方向。
  • 国际经验
    • 美国合作社的演变:传统合作社主要集中于同质性高的领域(如牛奶、谷物);新一代合作社(如比例投资合作社)通过将投资与惠顾挂钩,减少社员间利益冲突。
    • 有限合作社(LCA)的失败:美国尝试引入外部投资者作为正式成员,但因投资者与农户利益冲突导致发展停滞,证明混合所有制不可行。
  • 国内案例:黑龙江某农机合作社(RF合作社)的异化过程显示,即使初始设计规范,投资者仍会逐步调整分配方案,最终使农户收益趋近市场地租水平,背离合作社本质。

3. 政策建议:明确投资者与惠顾者的界限

  • 核心论点:若需引入外部资本,应在制度上划定清晰边界,避免混合所有制。
  • 具体建议
    • 投资者可通过子公司或战略联盟参与合作社,而非直接成为社员。例如,美国奶农合作社(DFA)通过控股公司引入外部资本,但不赋予其合作社所有权。
    • 中国应修订法律,限制纯投资者在合作社中的表决权和盈余分配权,确保惠顾者(农户)的主导地位。

论文的意义与价值

  1. 理论贡献
    • 首次系统运用汉斯曼的企业所有权理论分析中国合作社问题,揭示了“公司领办”模式难以规范的根本原因。
    • 填补了国内关于社员异质性对合作社影响的研究空白,为合作社制度设计提供了经济学理论基础。
  2. 实践价值
    • 对政策制定者的警示:当前鼓励公司领办合作社的政策需重新评估,避免因制度缺陷导致合作社异化为牟利工具。
    • 为合作社规范化改革提供方向,如分类管理投资者与惠顾者,借鉴国际经验优化法律框架。

亮点

  • 创新性分析框架:将企业所有权成本理论应用于合作社研究,突破了传统“民主管理不足”“监管不力”等表层解释。
  • 国内外案例对比:结合美国有限合作社失败案例和中国RF合作社的演变,实证了混合所有制的内在矛盾。
  • 政策批判性:直击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漏洞,提出制度性解决方案而非技术性修补。

(注:全文约2000字,涵盖论文核心论点、论据及价值,符合学术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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