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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下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期刊:科技与法律(中英文)DOI:10.19685/j.cnki.cn11-2922/n.2021.01.006

本文献发表于《科技与法律(中英文)》(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chinese-english version))2021年第1期。作者为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的曾莉副教授与付雪旻研究助理。文章题为《国际视野下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经验与启示》,属于一篇聚焦于知识产权法领域,特别是专利法中职务发明制度的比较法研究与立法建议类学术论文。

本文的核心议题是探讨如何完善中国《专利法》中关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的权利归属(权属)制度。文章指出,现行及新修订的《专利法》第六条对此问题的规定存在争议且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对“主要利用”的判定标准不一,导致雇主(单位)与雇员(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失衡,不利于激励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解决此问题,作者旨在通过系统比较美国、法国、德国三个典型国家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历史演变与核心规则,汲取其经验,并结合形式逻辑学分析工具,创新性地提出重构中国相关制度的解决方案。

文章的主体论述围绕以下几个主要观点展开,并进行了详细阐释:

第一,美、法、德三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虽路径各异,但演进规律相通,均以“物质技术条件”的界定与权属分配为核心,并最终趋向于平衡雇主与雇员利益。 作者对三国制度进行了历史阶段梳理与比较分析。美国制度以“雇员优先”为初始原则,通过判例法发展出“雇主工场权”(shop right)和“雇主专利权”来补充成文法,其核心理论依据是“公平原则”。即,对于非执行任务的雇员利用雇主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若未事先约定,专利权归雇员;但若雇主提供的条件对发明完成起到“重要作用”,则基于公平原则,雇主可获得非独占性的无偿实施权(工场权);若雇主专门雇佣雇员进行发明并提供全部条件,则可获得专利权。法国制度则以“雇主优先”为特色,通过《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明文规定,其理论依据侧重于“平等原则”。该制度严格限定了雇主能获得权利的非职务发明范围:仅限于雇员利用了企业“独有的技术或手段以及由企业提供的数据”所完成的发明。这体现了法律对双方权益的平等保护,不因地位差异而偏袒。德国制度同样始于“雇员优先”,但通过独立的《德国雇员发明法》建立了“发明申报”机制,其理论依据蕴含“效率原则”。该法规定,对于非执行任务但利用了雇主“重要的、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物质技术资源(即重要资源)完成的发明,雇主可通过行使“优先选择权”或依据“默示许可权”主张其为职务发明并获得专利权,旨在将权利配置给能更有效利用发明的一方。文章总结指出,三国制度演进均与其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的需求相适应,且共同规律在于:在配置权属前,都首先对“物质技术条件”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和区分(如美国区分是否起“关键作用”,法国区分是否“独有”,德国区分是否“重要”),以此为逻辑前提进行权属安排。

第二,中国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历次修订始终围绕“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的权属问题,但未能根本解决争议,亟需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本土实际进行完善。 文章回顾了中国《专利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关于职务发明条款的修改历程,指出历次修改(包括最近的第四次修改)虽在表述上有所调整,但对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的权属分配这一核心争议点,并未作出实质性改变。立法上在“主要利用”标准的存废与约定优先规则之间反复,司法实践中对“主要利用”的判定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倾向:一种是简单地将“利用”等同于“主要利用”;另一种则要求判断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否对发明做出了“主要或实质性贡献”,但缺乏明确的判定依据。这种立法模糊与司法分歧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影响了雇主投入研发资源和雇员进行发明创造的双重积极性。因此,文章认为,借鉴美、法、德等国的成熟经验,首先厘清“物质技术条件”这一概念本身,是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关键切入点。

第三,从形式逻辑学视角厘清“物质技术条件”的内涵与外延,是科学界定其法律适用前提、进而合理配置权属的基础。 这是本文提出的核心方法论和创新点。作者运用形式逻辑学中“内涵”与“外延”的分析工具,对“物质技术条件”这一法律概念进行了深入剖析。首先,界定其内涵:物质技术条件是“在生产研发过程中所必须具有的,以固态物质形式或者以生产中积累创造出的知识形式存在的企业资源”,简化为“在生产研发过程中所必须具有的物质资源和技术资源”。其次,划分其外延:依据资源能否给雇主带来竞争优势,将物质技术条件划分为“普通性”和“特殊性”两类。“普通性物质技术条件”指那些容易模仿、易于购买、不能带来竞争优势的资源(如通用的办公设备、常见的原材料);“特殊性物质技术条件”则指具有稀缺性、有价值、不可替代、独一无二和难以模仿性特征的资源,是雇主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如独有的技术秘密、专有的实验设备、未公开的关键数据)。这一区分跳出了以往纠缠于“主要利用”与“非主要利用”比例判断的困境,为权属配置提供了新的、更具操作性的分类基础。

第四,基于对物质技术条件的“普通性”与“特殊性”二分,重构我国职务发明权属配置规则,是平衡双方利益、激励创新的可行路径。 在完成概念厘清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建议。首先,对于利用雇主“特殊性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无论雇员是否执行任务,由于其利用了雇主的核心竞争资源,专利权应归属于雇主,雇员可获得奖酬。雇主并可依法处置该专利权以促进实施。其次,对于利用雇主“普通性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由于雇员的智力投入是关键,专利权原则上应归属于雇员。但为了公平体现雇主提供资源的贡献,需进一步区分:若雇主提供的普通性条件对发明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则依据公平原则,雇主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费”;若雇员转让该专利权,雇主享有“优先受让权”。若雇主提供的普通性条件未起重要作用,则雇主不享有任何权利。这一方案综合借鉴了美国“工场权”(补偿费/优先受让权)和法国严格限定雇主权利范围(限于特殊性资源)的思路,旨在清晰界定权利边界,既保护雇主对核心资源的合法权益,又充分保障和激励雇员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从而实现实质性的利益平衡。

本文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显著。 在理论上,文章创新性地将形式逻辑学方法引入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为解析法律概念提供了清晰的工具,丰富了法学研究方法论。提出的“物质技术条件”二分法,为理解和发展职务发明权属理论提供了新的分析框架。在实践上,文章直面中国《专利法》实施中的难点与争议,通过系统的比较法研究,汲取了不同法系的制度智慧,并提出了兼具创新性与可操作性的具体修法建议。该建议旨在解决长期存在的司法判定标准不一问题,为立法者完善相关条款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方案,有助于构建更能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职务发明法律制度,服务于知识产权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目标。

文章的亮点在于其清晰的问题意识、严谨的比较法分析、跨学科(法学与逻辑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最终提出的体系化、层次分明的解决方案。它不仅指出了问题,更通过概念重构和规则设计,为建设性地解决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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