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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诉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兼顾合理性

期刊:人民司法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5.19.010

本文档为发表于《应用》(2015年第19期)的一篇法学学术论文,题为《对非诉行政行为应适用合法性兼顾合理性司法审查原则》,作者张瑞强,工作单位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本文的核心议题是针对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中应遵循的原则进行探讨。文章指出,虽然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确立了非诉行政执行制度,但未明确其司法审查原则,理论界对此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审查只应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上不涉及合理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法性审查内在地包含了合理性内容,否则审查是不完整的。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了合法性审查原则,但第七十条又将“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纳入可撤销范围,这直接触及了合理性问题。因此,对于非诉行政行为,究竟应坚持单纯的合法性审查,还是应采用合法性兼顾合理性的审查原则,成为亟待厘清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首先,文章通过比较法视角,梳理了法国和英国在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面的理念与实践。在法国,行政法院的审查原则上限于合法性,不能审查妥当性(即合理性),以避免法官代替行政官吏、妨碍行政效率。然而,在实践中,对“事实性质”的审查有时会接近对妥当性的判断,特别是在需要对“公共利益必要性”进行权衡时。法国发展出了“最低程度监督”、“一般程度监督”和“最大程度监督”三种审查强度,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其中“最大程度监督”已接近对行政行为妥当性的审查。在英国,司法审查主要遵循“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最初适用于司法和准司法行为,后来扩展到对公民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定。英国法院在司法审查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程序上违反自然公正原则且对当事人影响重大的决定,会认定为无效。域外的经验表明,绝对的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在特定领域和情形下,合理性(或妥当性)审查有其存在空间和价值。

其次,文章深入分析了我国理论界关于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的争议。争议焦点集中于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理解。传统观点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分离,认为法院的专长在于合法性判断,而合理性问题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畴,法院应予尊重,仅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等极少数情况下可介入。然而,另一种更具影响力的观点认为,合法性与合理性是层次关系,而非对立关系。严重的不合理(如明显不当、滥用职权)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完整的合法性审查必然包含对合理性的适度审查,否则无法有效监督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益。文章指出,将合法性审查理解为排斥合理性审查,在逻辑和实践中都是站不住脚的。

再次,文章结合中国司法实践,论证了对非诉行政行为应采取“合法性兼顾合理性”审查原则的必要性。作者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非诉执行审查为例,说明了实践中法官已经形成了内心的合理性审查理念。例如,对于仅裁决货币补偿而未提供产权调换或住房保障选项的拆迁裁决,是否应准予执行,存在不同判断。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程序合法、补偿足额即可执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未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条件(如提供产权调换可能)的裁决可能不够公正合理,不宜强制执行。这种分歧本身即体现了对行政行为结果“妥当性”的考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为此提供了支持,例如在《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的征收补偿决定,应裁定不准予执行。这实质上是在非诉审查中引入了合理性(公平性)标准。更重要的是,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将“明显不当”列为可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之一,这从立法层面为司法审查纳入合理性考量打开了空间,也意味着合法性审查原则需要进行包容性的解释,以涵盖对严重不合理行政行为的监督。

最后,文章探讨了非诉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应采用的审查方法,主张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程序较为快捷。但对于涉及被执行人重大利益、法律关系复杂或可能存在重大合法性、合理性疑问的案件,则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还要深入审查其事实依据、法律适用、程序正当性以及内容的合理性、妥当性,审查周期较长,往往需要举行听证。文章特别指出,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允许法院在审查时听取双方意见,但对于如何判断“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明显不当”的情形,法律并未提供具体标准,这是一个立法缺憾。因此,作者呼吁,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概括出明确的合理性审查原则性标准之前,人民法院应当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在尊重行政机关裁量权的前提下,主要从行政行为的“目的正当性”、“利益平衡性”以及“履行可能性”等方面,以社会一般公众的认知和公平观念为参照,来具体考量非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本文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在于:第一,系统梳理并回应了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司法审查原则的理论争议,明确指出单纯合法性审查的局限性,论证了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第二,通过结合域外经验、国内理论争鸣以及具体的司法实践(特别是房屋征收拆迁领域),使论证具有坚实的比较法基础和实证支撑。第三,明确提出了“合法性兼顾合理性”的审查原则,并对其实施方法(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和考量因素(目的正当性、利益平衡性、履行可能性)进行了初步构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思路指引。第四,本文的论述紧跟《行政诉讼法》修订的立法动态,指出新法将“明显不当”纳入审查范围,实际上已为合理性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推动了理论认识与法律规定的统一。这篇文章对于深化理解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内涵、规范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平衡行政效率与公民权利保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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