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自:

刑法修正案(十二)中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犯罪条款的检视

期刊:法学评论DOI:10.13415/j.cnki.fxpl.2024.01.015

《法学评论》2024年第1期刊载了罗翔教授的文章《技艺和程序:刑法修正的检视——〈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民企工作人员犯罪条款的展开》。文章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犯罪条款展开讨论,重点分析了这些条款在刑法平等原则、背信罪设立、财产犯罪属性以及修正程序等方面的争议与问题。罗翔教授从法学理论和实践角度,对这些条款的合理性与潜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文章首先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原本适用于“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的犯罪条款扩展至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旨在落实平等原则,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财产保护。然而,罗翔教授认为,这种扩展需要谨慎对待,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与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在法益侵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上存在显著差异,不宜简单适用相同的刑法评价。他强调,平等保护应侧重于权利平等,而非单纯的义务平等。如果立法上未能实现国企与民企在经营自由上的平等对待,那么在义务规则上的平等反而可能加剧不公平。

在背信罪设立的问题上,罗翔教授对是否应设立普通背信罪提出了质疑。他指出,背信罪(Breach of Trust)是指处理他人事务或管理他人财产的行为人故意滥用权限或违背信托义务,损害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背信罪,但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则较少单独设立此类罪名。罗翔教授认为,设立普通背信罪的前提是法治程度、诚信文明与市场经济的发达,而中国目前尚未完全具备这一条件。此外,普通背信罪可能成为“口袋罪”,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影响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他建议仅在特定领域(如金融、证券、公务等)规定背信犯罪,而非设立一个普遍适用的背信罪。

关于新增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犯罪条款的属性,罗翔教授认为这些条款应被视为财产犯罪(Property Crime),而非单纯的管理秩序犯罪。他指出,大多数背信犯罪的核心是侵犯财产法益,因此应将其严格限定为侵犯股东财产权的犯罪。他进一步强调,如果民营企业的股东对相关行为进行了事前承诺或事后追认,就应否定行为的犯罪性。这一观点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相协调,体现了刑法作为补充法的属性。

在修正程序的检视部分,罗翔教授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二)》是刑法的第十三次大修,其修正程序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根据《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制定和修改刑事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罗翔教授指出,部分修正案的通过时间距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间过短,这可能影响修正案的审慎性。他呼吁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应更加注重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文章最后,罗翔教授总结了《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条款的意义与潜在问题。他认为,这些条款在加强对民营企业财产保护的同时,也存在过度扩张刑法干预范围的风险。他建议立法者在未来的修正中,应更加注重平等原则的实质内涵,避免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此外,他呼吁在刑法修正中,应更加注重与前置法(如《公司法》)的协调,避免刑法过度侵扰民商事领域。

本文的学术价值在于,它不仅对《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深入分析,还从法学理论和实践角度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文章对平等原则、背信罪设立、财产犯罪属性以及修正程序等问题的探讨,为未来的刑法修正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此外,罗翔教授对普通背信罪的质疑以及对财产犯罪属性的强调,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

本文的亮点在于其系统性和批判性。罗翔教授不仅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具体条款,还从更宏观的视角探讨了刑法修正的技艺与程序问题。他对平等原则的深入剖析、对背信罪设立的谨慎态度以及对财产犯罪属性的强调,都体现了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敏锐的学术洞察力。此外,文章对修正程序的检视,也为未来的刑法修正提供了重要的程序性建议。

罗翔教授的这篇文章不仅对《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分析,还从法学理论和实践角度提出了具有重要价值的立法建议。文章对平等原则、背信罪设立、财产犯罪属性以及修正程序等问题的探讨,为未来的刑法修正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上述解读依据用户上传的学术文献,如有不准确或可能侵权之处请联系本站站长:admin@fmrea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