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档属于类型b:一篇理论探讨性的学术论文,由Marie-Catherine Petersmann(荷兰蒂尔堡大学法学院公法与治理系博士后研究员)撰写,发表于2021年12月的《Journal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Environment》第12卷特刊。论文题为”response-abilities of care in more-than-human worlds”,旨在重构国际环境法中”责任”与”保护”的学说框架,基于后人类主义(posthumanism)和新物质主义(new materialism)理论提出”响应-能力(response-abilities)”和”关怀(care)”的新范式。
核心论点一:人类世(Anthropocene)需要突破现代主义认识论 论文批判性地审视”人类世”概念本身存在的争议:一方面承认人类活动已成为改变地球生态的地质力量(如气候变化和COVID-19疫情中CO₂与SARS-CoV-2作为非人类行动者的角色),另一方面警惕这个概念可能掩盖殖民历史和结构性暴力。作者采用复数形式的”anthropocene/s”概念,既承认全球性行星状态(planetary condition),又强调不同群体体验和参与”超人类世界(more-than-human worlds)”的多元方式。这一认识论转向受到Donna Haraway的”共生生成(sympoiesis)”理论和Karen Barad的”能动实在论(agential realism)”启发,主张人类与非人类(nonhumans)在”纠缠式存在(entangled becoming)”中共同构成世界。
核心论点二:国际环境法责任体系的局限性 现行国际环境法中的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制度存在三重困境:(1) 空间维度上受制于领土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和主权边界,难以应对跨边界环境损害;(2) 时间维度上遵循线性因果逻辑,无法处理具有长期潜伏期的环境危害(如化学武器倾倒后的海洋污染);(3) 主体维度上坚持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即便最进步的”自然权利(rights to nature)”理论仍将非人类实体客体化。作者对比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BDRRC)”原则与Haraway提出的”响应-能力”概念,指出后者更关注差异化的响应能力(differentiated ability)和持续展开的”进行性(ongoingness)”责任。
核心论点三:从”保护”到”关怀”的范式转换 通过借鉴María Puig de la Bellacasa的”关怀伦理(ethics of care)”,论文批判国际环境法传统保护范式的三大缺陷:(1)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确立的”人类环境(human environment)”框架始终将自然工具化;(2) 保护措施依赖可预测的因果关系链;(3) 管理主义(environmental management)思维延续人类对自然的控制幻想。作者提出”超人类世界的关怀实践”应具备四个特征:① 承认非人类行动者(如病毒、二氧化碳)的能动性(agency);② 接受认知的不确定性,反对预先设定保护对象;③ 建立超越感官经验的”推测性关怀(speculative care)”;④ 关注被排除在现行法律体系外的存在形式(如土著世界观中的”地方-思想(place-thought)”)。
核心论点四:法律本体论的重构路径 论文综合三种理论资源构建替代性框架:(1) Lynn Margulis的”共生生命观(symbiotic view of life)”揭示所有生命都是”全息体(holobionts)”;(2) Barad的”内在作用(intra-action)”理论解构主体/客体二分法,强调人类与非人类在相互作用中彼此生成;(3) 非洲未来主义(Afrofuturism)和土著认识论提供对抗西方现代性的批判视角。这些理论共同指向一个法律需要回应的核心矛盾:如何在承认非人类能动性的同时,不推卸人类对历史性环境不公正的责任。
学术价值与创新性 本文的理论贡献体现在三个层面:(1) 方法论上,首次将新物质主义哲学系统引入国际环境法研究,发展出”衍射分析法(diffractive methodology)”来解构法律概念;(2) 认识论上,提出”响应-能力”作为连接伦理、政治与法律的核心范畴,超越传统责任理论的二元对立;(3) 实践层面,为气候诉讼、深海采矿规制等前沿问题提供批判性分析工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始终保持对理论局限性的反思,尤其警惕后人类主义可能淡化种族主义环境殖民(environmental colonialism)的风险。
这篇论文的价值在于它既解构了国际环境法的现代性根基,又积极建构替代性法律想象。通过将德殖民批判(decolonial critique)、后人类哲学与实证法律分析相融合,为 Anthropocene/s 时代的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亟需的理论革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