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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方式下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教义学分析

期刊:当代法学

本文档属于类型b,是一篇学术论文,主要讨论了网络支付环境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问题。以下是对该文档的详细报告:

作者及发表信息

本文由廖斌撰写,作者单位为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发表于《当代法学》2022年第5期。

论文主题

本文的主题是网络支付方式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教义学分析。文章旨在探讨在网络支付环境下,如何通过教义学的方法来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特别是在传统区分标准无法妥善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提出新的区分路径。

主要观点及论据

1.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标准

文章首先指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是财产犯罪研究中的首要问题。传统观点以行为人的行为手段、行为对象等为区分标准,但这些标准无法妥善解决两者的区分问题。文章提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致使财产发生损失的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教义学基础,也是区分的唯一标准。处分意识、处分的自愿性和即时性为正确区分这两种罪名提供了具体路径。

2. 处分意识的核心地位

文章强调,处分意识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核心要素,也是区分的第一步。任何有意识地发生并直接导致经济损失的自愿行为、容忍或疏忽都应被理解为因欺诈而获得财产的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处分的自愿性可作为进一步的区分标准,在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扣押案件中尤其应注意这一点。处分的即时性是指被害人的财产不需要行为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就会立刻减少。

3. 指导性案例的区分标准

文章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臧进泉盗窃、诈骗案”,指出应从行为人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两个方面来区分盗窃与诈骗。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那么诈骗行为就只是为盗窃的目的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而且如果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财物,就应当认定为是盗窃;如果行为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诈骗,而且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交付”了财物,那么盗窃行为就只是辅助手段,就应当认定为诈骗。

4. 理论界的争议与回应

文章提到,理论界对指导案例中依据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秘密窃取还是虚构事实来定性的逻辑提出了反对意见。有学者认为,用何种行为“起决定性支配”作为判定标准的做法,不仅在实践中无法操作,而且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文章对此进行了反驳,指出该案裁判理由的缺陷在于,并没有对所谓的“决定性作用”这一点作出合理细致的解释。

5. 网络支付环境下的区分标准

文章指出,网络犯罪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犯罪类型,在财产犯罪领域主要表现为如何区分网络支付环境下的盗窃罪与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发布了指导性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理论界在研究中也给予了积极的跟进。但文章认为,目前的研究与指导案例、相关司法解释之间不仅没有形成良性互动,而且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没有形成“学术话语共同体”。

6. 被害人错误处置财产的区分标准

文章提出,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实施财产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所在。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标准的研究是立足于二者是排他性犯罪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如果盗窃和欺诈的排他性,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第三方的损害,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自我损害,就需要一个基于损害方向的划界标准。假设欺诈是自我损害型犯罪,被害人必须意识到他们行为的财产相关性质,如果被害人没有意识到他们行为的财产相关性质,即如果他(她)没有意识到损害的情况,那就是外部损害。

7. 处分意识、自愿性和即时性的具体应用

文章详细阐述了处分意识、自愿性和即时性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例如,在自助商店的货架上取出一张光盘,放入购物车中,藏于啤酒箱后,鉴于收银员和店主看不到光盘藏在购物车中啤酒箱的后面,在收银台支付啤酒的费用后离开商店。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定性起关键作用的是店主有没有注意到光盘。如果店主注意到光盘,那么店主不会心甘情愿地将其处分并故意让其带离商店。因此本案排除了处分财产的可能性。基于店主缺乏处分意识,故不存在欺诈,应将行为定性为盗窃。

8. 计算机欺诈的区分标准

文章还讨论了计算机欺诈的区分标准,指出将被害人错误处置财产的内容细化为处分意识、自愿性、即时性三个内容,可以较好解决网络支付环境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问题。这一理论来源于德国刑法教义学。相较于德国,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计算机欺诈罪,所以不需要考虑计算机欺诈的问题,但是能否将上述区分标准适用于计算机欺诈,是检验上述区分标准科学性的一个指标。

论文的意义与价值

本文通过对网络支付环境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教义学分析,提出了新的区分标准,特别是在传统区分标准无法妥善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文章的理论价值在于,通过对被害人处分意识、自愿性和即时性的深入探讨,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提供了更为精细的教义学基础。同时,文章通过引用指导性案例和理论界的争议,展示了当前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与不足,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方向。

亮点与创新

本文的亮点在于,提出了被害人处分意识、自愿性和即时性作为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具体路径,特别是在网络支付环境下,这一区分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文章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展示了这一区分标准的可行性与科学性,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此外,文章还引用了德国刑法教义学的理论,为我国刑法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总结

本文通过对网络支付环境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教义学分析,提出了新的区分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文章的理论价值在于,通过对被害人处分意识、自愿性和即时性的深入探讨,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提供了更为精细的教义学基础。同时,文章通过引用指导性案例和理论界的争议,展示了当前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与不足,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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