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经营与管制的经验及其对内地的启示
——基于齐江《他山之石》的研究
作者及发表信息
本文作者齐江来自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发表于《社会主义论坛》2003年第10期,题为《从香港市政公厕(应为“公用事业”)经营管制看我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文章通过香港案例,探讨了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经营与政府监管的实践路径。
论点:香港通过“专营权出让”实现垄断性市政公用事业(如电力、公交、地铁)的私营化,政府通过“利润管制计划”和“运营协议”平衡企业收益与公共利益。
- 论据:
- 电力行业:两家私营公司(中华电力、香港电灯)分区域供电,政府通过“管制合约”规定利润率(如固定资产净值的15%),超额利润转入发展基金或回馈用户。合约还涵盖财务监管、投资审计等条款,防止企业虚增成本。
- 公交系统:专营权招标以服务质量为先(非低价竞标),政府通过“运营条款”规定班次、车费调价机制(准许收益按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并保留处罚权。
- 地铁:私有化后采用灵活定价机制,但政府通过董事会介入、公众咨询等保持监管。运营协议量化服务指标(如列车准时率99.5%、设备可靠性99%)。
子观点:市场化需匹配差异化监管。电力行业初期采用“成本加固定利润”模式鼓励投资,成熟期转向防暴利机制;地铁则随发展阶段调整土地配给政策。
论点:监管需覆盖价格与服务标准,且需动态调整。
- 论据:
- 价格管制:通过“利润管制计划”谈判确定合理回报率,如电力15%的利润率上限。
- 服务质量:运营协议规定可量化指标(如地铁延误频率、投诉处理率),违约将面临撤销专营权等处罚。
- 竞争保护:即使天然垄断行业(如电力、燃气),也保留企业间(中华电力vs港灯)或替代品(管道气vs罐装气)竞争。
论点:内地改革需借鉴香港的“多赢”理念,兼顾市场化与监管。
- 论据:
- 观念转变:政府应从“大包大揽”转向“裁判员”角色,信任市场而非反感市场。
- 监管设计:需制定科学细则(如“利润管制计划”),防范企业短期行为。
- 竞争引入:通过分拆业务、非排他性专营权(如公交线网招标)维持竞争格局。
- 政策弹性:根据行业发展阶段调整监管模式(如电力从“保投资”转向“防暴利”)。
(注:原文中“市政公厕”应为笔误,实际讨论范围为广义“市政公用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