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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运行困境与法治保障

期刊: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DOI:10.13331/j.cnki.jhau(ss).2022.03.012

本文档为学术期刊《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于2022年6月第23卷第3期刊登的一篇学术论文,题为《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运行困境与法治保障》,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周国平。根据其内容与结构,该文档属于类型b:一篇非单一原始研究报告的科学论文,具体而言是一篇针对特定法律与教育政策问题的分析性、对策性研究论文。以下为根据该类型要求生成的学术报告。

学术报告:《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运行困境与法治保障》评介

本文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国平撰写,发表于《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6月刊。论文聚焦于“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高校”这一特定高等教育办学模式中的核心议题——“办学自主权”,系统剖析了其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并基于法的运行理论,从立法、行政、法律救济三个维度构建了一套法治保障路径。论文的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与实践紧迫性。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国家战略的深入推进,内地与港澳的教育合作,特别是合作办学,已成为促进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重要平台。然而,现有的研究多集中于内地普通高校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专门针对“一国两制”框架下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系统性研究尚属鲜见。本文旨在填补这一理论空白,回应合作办学实践中对规范化、法治化运行机制的迫切需求,为相关政策的完善与法律的制定提供学理支撑。

论文的核心论点在于:当前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运行存在显著困境,制约了高等教育的深度合作;而法治是平衡政府干预与高校自主、保障办学自主权有效运行的根本基石。围绕这一中心论点,论文层层递进,展开了以下几个主要观点的阐述与论证。

第一个主要观点:法治对于保障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高校办学自主权具有不可或缺的制度理性价值。 作者开宗明义地指出,办学自主权问题的关键在于寻求政府适度干预与高校自主办学之间的平衡,而法治正是实现这一平衡的基石。这一观点从三个层面得到支撑。首先,法治是明确合作办学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制度基础。通过法律规范而非行政授权来确立权利义务,能为合作办学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支持,并为其特殊运行模式提供专门的规范依据。其次,法治是明确政府管理权限的制度依据。它要求政府从“内部微观管理”转向“外部宏观管理”,其职责应限于营造制度环境(如建立多样化拨款制度)、提供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如健全教师人才市场)以及完善内地与港澳政府间的协调机制。最后,法治是强化合作办学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制度保障。它能增强政府的依法治教理念,促使高校章程等内部规范得到尊重,并通过明确权利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改变高校在权利受侵害时不愿、不敢寻求救济的现状。

第二个主要观点: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在立法、行政、纠纷解决三个环节均面临严峻的运行困境。 作者依据法的运行理论(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救济),结合对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等已办学机构的实地调研,以及对筹设中院校法律文件的分析,详细论证了三大困境。在立法保障方面,体系呈现“松散”状态。其一,作为上位法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过于笼统,且存在以政策代立法的现象。其二,当前主要参照适用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存在根本性矛盾:将同属一国的高等教育合作参照规范“中外关系”的法律,存在违宪违法之嫌,且易造成认同问题;相关法规位阶偏低(最高仅为行政法规),且对科研、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自主权规定缺失或不具体。其三,专门针对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的政策法规缺位,港澳地区的教育法规无法在内地适用,总体布局的宏观调控规划性文件可操作性不强。在行政服务机制方面,存在“不善”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政府支持力度不足(如办学经费紧张、税收负担沉重)、教育主管部门重审批轻后续管理、配套政策滞后、质量监管体系不完善,以及中央与地方、地区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存在制度壁垒。在纠纷解决方面,方式“单一”。合作办学高校在面对可能来自政府部门的侵权时,受“民不与官斗”思想影响,鲜少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正式渠道维权,而教育行政部门有时出台的内部规定也因程序问题面临合法性挑战,导致内部互动存在张力,权利救济渠道不畅。

第三个主要观点:应从立法、行政、法律救济三个维度系统构建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法治保障体系。 这是论文提出的核心对策部分,结构完整,层层深入。在立法保障维度,作者提出了三项具体路径。一是完善“综合性授权立法制度”。建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综合授权事项清单,授予广东省(特别是珠三角九市)先行先试的立法权,内容包括扩大合作办学高校的自主权范围、扩大广东省政府的教育行政立法权、以及授予粤港澳三地政府立法协作权力以建立协调机制。二是制定专门性法律文件。短期方案是修订《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修改立法目的条款、增设专门章节、补充具体规定,使其能直接适用于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长期目标是制定独立的《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管理条例》。三是推进常态化规划。建议在国家层面(如纳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发展规划》)、地方层面(粤、港、澳政府细化落实方案)以及配套监管制度设计上,运用“软法”(规划、纲要、协议)进行引导和规范。在完善行政管理机制维度,作者强调应从“管理”转向“服务”与“协调”。一方面要“强化行政支持力度”,发挥服务型政府作用,为高校提供信息、咨询、社会联络服务,并尊重高校章程,通过税收、签证、奖学金等间接性政策工具落实“放管服”,同时建立质量评估指导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提议成立由教育部牵头、港澳教育主管部门参与的“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协调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统筹合作办学事宜,破解行政协调难题。在健全法律救济机制维度,作者主张构建多渠道的救济体系,以回应“无救济则无权利”的法理。具体包括完善教育申诉制度(明确申诉对象、扩大申诉范围、规定处理时限、引入听证程序)、完善教育复议制度(明确复议对象为高校认为政府侵权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可作为申诉的后续救济;通常非终局裁决)以及完善教育诉讼制度。特别指出,诉讼聚焦于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最终监督,对于解决办学自主权纠纷具有终极意义。

本文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显著。在理论层面,论文将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研究视野从内地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拓展至“一国两制”下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这一特殊领域,丰富了高等教育法治与跨境教育治理的理论内涵。它敏锐地指出了参照适用“中外合作办学”法规体系在法理与实践上的双重困境,为构建符合“一国”宪制框架的合作办学法律体系提供了清晰的论证。在实践层面,论文提出的“立法-行政-救济”三位一体的法治保障框架,兼具系统性与可操作性,为中央及地方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优化管理服务、构建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直接、具体的参考。论文中关于授权立法、专门立法、部门协调委员会、多渠道法律救济等建议,均切中了当前合作办学实践中的痛点与难点,对于保障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等现有机构的健康发展,以及推动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香港城市大学(东莞)等筹设院校的顺利落地与规范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该文是一篇问题意识明确、分析框架清晰、对策建议扎实的力作,对于推动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深度合作的法治化、规范化进程具有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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