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b:学术报告
作者及机构:
本文作者张拓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发表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2期。研究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5YJA820020)和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16FXAL003)的支持。
主题:
本文围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弹性化”展开讨论,针对当前我国刚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争议,提出弹性化改革的必要性及具体路径。
作者指出,我国《刑法》第17条将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但这一刚性规定长期存在争议。争议分为两派:
- 降低论:主张因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提前、犯罪低龄化趋势,应降低年龄起点(如至13周岁)。支持理由包括:符合国际主流、增强刑罚威慑力、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等。
- 不变论:认为14周岁标准符合国情,降低年龄缺乏实证依据,可能陷入“文明进步但刑责年龄反降”的悖论,且刑罚对低龄青少年效果有限。
争议根源:双方均缺乏实证数据支撑,且未反思刚性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刚性年龄的绝对确定性违背了刑事责任能力(capacity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的渐进性发展规律,导致“一刀切”的潜在风险。
作者从两方面批判刚性制度:
- 先天缺陷:
- 刑事责任能力无清晰界限,个体差异显著(如地域、时代背景影响心智成熟度)。
- 刚性年龄假设刑事责任能力在某一临界点“突然具备”,违背生物学与心理学规律。
- 潜在风险:
- 若法律拟制年龄(legal fiction age)与事实年龄(factual age)偏差过大,可能导致“放纵犯罪”或“过度入罪”。例如,若实际心智成熟年龄提前,14周岁的下限可能滞后于社会现实。
例证:引用澳门实证研究(黄成荣等,2010)显示,14周岁是青少年道德判断能力趋于稳定的分水岭,但其他地区数据可能不同,凸显刚性标准的局限性。
作者提出弹性化制度(flexible age system)的三大优势:
- 矫正制度偏差:通过设定年龄区间(如12-14周岁)而非固定值,允许法官结合个案调整,减少立法滞后性影响。
- 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弹性化使法官能根据犯罪情节(如恶性程度、主观恶性)区别处理,避免刚性制度下“非黑即白”的困境。
- 实现刑法基本任务: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例如对极端恶性案件中的低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保护轻微犯罪中的未成年人权益。
理论支持:类比《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罪量刑标准从“单一数额”改为“数额+情节”模式,说明综合考量的必要性。
作者提出渐进式改革三阶段:
1. 短期:降低年龄下限并引入情节标准。例如将年龄降至12周岁,但要求“情节恶劣”才入罪,弱化年龄的绝对性。
2. 中期:调整年龄区间并细化情节。通过实证研究(如心智发育调查)动态修正年龄范围,同时明确“情节恶劣”的判定细则(如暴力程度、主观动机)。
3. 长期:完全取消年龄下限,依赖情节与法官裁量。需配套完善司法培训与案例指导制度,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可行性分析:
- 实证表明,极低龄犯罪罕见,取消下限不会导致司法泛滥。
- 情节细化可借鉴“恶意补足年龄”(malice supplies the age)规则,即通过主观恶性补足年龄不足。
亮点:
- 系统性批判刚性制度的生物学与法学矛盾。
- 结合比较法(如澳门研究)与本土实践(刑法修正案)论证弹性化的可行性。
- 提出可操作的“三步走”改革框架,兼具理想性与现实性。
其他有价值内容:
- 对“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探讨,为我国引入类似规则提供理论铺垫。
- 强调法官自由裁量权需与情节限制并重,避免弹性化沦为司法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