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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处遇——刑事政策视域下的学理解释

期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DOI:10.15939/j.jujsse.2006.06.008

本文档属于类型b:一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处遇的学术论文,基于刑事政策视角展开学理解释。以下为详细报告内容:


作者及机构
本文作者徐岱(Xu Dai)来自吉林大学法学院,论文发表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06年第46卷第6期。

主题与背景
论文聚焦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处遇问题,以刑事政策(criminal policy)为视角,探讨如何通过学理解释(doctrinal interpretation)平衡教育保护与惩罚的关系。背景上,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但实践中存在司法解释扩张入罪范围(如“行为说”替代“罪名说”)与立法保护初衷冲突的问题。作者旨在通过学理解释重构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与刑罚适用标准。


主要观点与论据

1.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质的规定性
刑事政策的核心是预防犯罪(crime prevention),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作者采用广义刑事政策概念,强调其不仅关注刑罚制裁,更注重社会防卫与行为人复归社会。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政策基调是保护性、教育性,体现为刑法第17条(责任年龄限定)、第49条(死刑排除)等规定。支持论据包括:
- 比较法视角:日本《少年法》将少年分为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pre-delinquent juvenile),体现预防优先。
- 司法解释实践: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明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但部分解释(如“行为说”)与政策初衷背离。

2. 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学理解读:行为说+罪名说的限定方式
针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第2款列举的8种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抢劫等)应如何解释存在争议:
- 行为说(全国人大法工委2002年《答复》):认为条款指具体行为而非罪名,导致入罪范围扩大(如绑架中故意杀人可定绑架罪)。
- 罪名说:主张仅限8个罪名,符合立法限缩责任的初衷。
作者提出折中方案“行为说+罪名说”:行为需符合条款所列的8种类型,但罪名仅限8个,避免司法解释过度扩张。支持依据包括:
- 立法目的:条款旨在限制未成年人担责范围,行为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principle of legality)。
- 司法矛盾:2003年最高检《答复》按行为说定罪,而2006年《解释》第5条回归罪名限定,体现实践分歧。

3.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罪化路径
对此类未成年人,应通过限制入罪与刑罚轻缓化体现保护政策:
- 抢劫罪:轻微暴力强索财物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解释》第7条),可不认定为犯罪;情节较重者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 转化型抢劫(刑法第269条):14-16周岁者仅对故意杀人、重伤等结果担责(定故意杀人/伤害罪),16-18周岁者情节轻微的可非罪化。
- 盗窃罪:三种非罪情形(如数额较大但退赃、家庭内部盗窃等),体现“教育矫正优先”。

4. 刑罚处遇的正当化依据与具体措施
刑罚适用应以预防(prevention)为核心正当性依据,具体措施包括:
- 主刑限制:排除死刑,严格限制无期徒刑(《解释》第13条)。
- 附加刑限制:一般不判剥夺政治权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罚金刑从轻。
- 量刑制度放宽:符合条件(如初犯、赔偿损失)的应适用缓刑(probation)。
- 刑事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借鉴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通过赔偿、社区服务等促进行为人复归社会。


论文价值与意义
1. 理论贡献:提出“行为说+罪名说”的限定解释模型,调和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的冲突,为未成年人犯罪认定提供学理依据。
2. 实践指导:系统梳理司法解释的局限性(如行为说的扩张性),倡导非罪化、轻刑化处理,推动刑事政策落地。
3. 比较法视野:引入日本少年司法分类与恢复性司法理念,拓宽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处遇的研究维度。

亮点
- 解释方法创新:通过学理解释弥合立法与司法的张力,体现刑法解释的实质化转向(substantive interpretation)。
- 政策贯穿性:始终以“教育保护”刑事政策为红线,批判性分析司法解释的偏差,提出修正路径。


(注:全文约1800字,涵盖论文核心观点、论证逻辑及学术价值,符合类型b的汇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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