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自: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应对———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借鉴

期刊:《青年研究》

本文档属于类型b(学术论文,但非单一原创研究报告),是一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及其应对策略的理论研究论文,重点探讨英美国家“恶意补足年龄”(malice supplies the age)规则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借鉴意义。以下是详细报告:


作者与发表信息
作者郭大磊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论文《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应对———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为借鉴》发表于《青年研究》2016年第6期。

主题与背景
论文聚焦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这一全球性难题,尤其针对中国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却因刑事责任年龄限制无法追责的现状。作者指出,当前中国学界对英美国家“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研究仅停留在概念层面,缺乏对其历史演变、实践运行及最新发展的系统分析,导致相关借鉴缺乏理论基础。


主要观点与论据

1.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历史形成与核心内涵
该规则起源于英美普通法,通过推定特定年龄段(如7-14岁)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允许控方以“恶意”(即明知行为错误仍实施)证据推翻推定。论文详细梳理了其发展历程:
- 英国:14世纪确立7岁以上儿童可因“恶意”被追责,17世纪明确14岁为推定无责任能力上限。
- 美国:多数州保留该规则,但通过立法调整年龄区间(如内华达州为8-14岁)。
支持论据:引用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的论述,强调刑事责任能力应基于个体辨别力而非单纯年龄;列举1993年英国《性犯罪法案》废止“14岁以下不可犯强奸罪”推定等法律变迁。

2. 规则的最新发展与争议
- 英国:1998年通过立法废止对10-14岁儿童的无责任能力推定,彻底废除“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引发学界批评(如Bennion认为此举忽视未成年人保护)。
- 美国:20世纪后因少年司法制度转向惩罚性政策,部分州重启该规则(如马里兰州通过判例确认其有效性)。
支持论据:分析英国上议院2009年判例(R v. JTB)明确10岁以上儿童不得以“无恶意”免责;对比美国各州立法差异(如加州未设年龄下限)。

3. 规则的实践运行机制
- 恶意认定:需综合成长经历、心理测评、犯罪后行为(如藏尸、贿赂证人)等证据,标准包括“明知行为错误且道德可谴责”。
- 证明标准:英国采用“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美国存在“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与“明确并令人信服”(clear and convincing)等分歧。
- 受审能力:英美均要求法庭通过简化语言、定期休息等措施保障低龄未成年人理解审判程序。
支持论据:引用美国判例In re Clyde H.(1979)说明心理测试证据的运用;英国2005年判例(R v. West London Youth Court)确立未成年人受审能力的程序保障标准。

4. 对中国刑事责任年龄改革的启示
- 反对片面恢复性司法:需平衡教育与惩罚,避免对明知行为恶性的低龄犯罪者过度宽纵。
- 引入个体化差异考量:建议参考“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如针对故意杀人等八类重罪)的同时,允许通过“恶意”证明个案追责。
- 操作建议:检察机关需收集监护人陈述、心理测评等证据链,严格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支持论据:对比德国《青少年法庭法》、意大利刑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对辨别能力的个案审查;反驳学者张文秀(2016)关于规则导致司法恣意的批评,强调英美实践已形成稳定认定标准。


论文价值与意义
1. 理论贡献:首次系统梳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历史脉络与实践细节,填补中国学界研究空白。
2. 实践价值:为中国应对犯罪低龄化提供折中方案——既通过降低年龄区间打击恶性犯罪,又保留对个体辨别能力的弹性审查。
3. 国际视野:揭示英美少年司法制度从“国家亲权”(parens patriae)转向惩罚责任的趋势,警示单纯恢复性司法的局限性。

亮点
- 跨法系比较:深入分析普通法规则与大陆法系责任年龄制度的差异及融合可能。
- 批判性反思:指出英国废除规则的激进性及美国部分州的保守态度,为中国改革提供多元参考。
- 本土化设计:提出“有限降低年龄+恶意补足”的混合模式,兼具操作性与人权保障。


全文通过历史分析、判例解读与比较法研究,论证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借鉴价值,为立法者提供了兼顾犯罪防控与未成年人保护的理论框架。

上述解读依据用户上传的学术文献,如有不准确或可能侵权之处请联系本站站长:admin@fmrea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