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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济规则协同的法治化路径

期刊:河北法学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26.03.008

《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济规则协同的法治化路径》学术评介报告

本文由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教授莫然撰写,发表于《河北法学》2026年第3期。这是一篇聚焦于“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济规则协同”这一前沿与复杂议题的学术论文。文章并非基于实验数据的原始研究报告,而是一篇综合运用法学理论、政策文本分析与案例研究,旨在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的深度分析与对策研究型论文。其核心主题是剖析粤港澳大湾区在低空经济这一新兴领域面临的规则协同困境,并以法治化为导向,提出一套旨在平衡安全与创新、兼具中国特色与国际视野的区域法治协同范式构建路径。

核心论点一: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济规则协同面临三大核心矛盾,构成法治化路径的现实起点。 作者首先系统梳理了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在低空经济领域的立法现状与特点,将其概括为深圳的“效率优先”、广州的“技术标准输出”、珠海的“跨境场景突围”、澳门的“小城安全范式”以及香港的“跨境治理沙盒”等互补格局。在此背景下,论文深刻指出,大湾区低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根本障碍并非技术或市场,而是源于多元法域的制度性壁垒,这些壁垒集中体现为三对核心矛盾。 第一,地方立法创新与区域规则统一性之间的矛盾。大湾区三地分属不同法系(内地为成文法系,香港为普通法系,澳门为大陆法系),立法权限、法律传统和技术标准差异显著。各地基于自身利益和条件竞相立法,虽激发了创新活力,但也导致了规则碎片化、立法同质化,甚至与上位法产生法理逻辑断层。例如,深圳通过特区立法创设的灵活规则可能无法直接适用于整个湾区,形成了事实上的“法规孤岛”,增加了企业跨域运营的合规成本与法律不确定性。第二,技术标准互认与法律体系兼容性之间的矛盾。技术标准的互认是产业协同的基础,但其效力在大湾区遭遇了法律主权属性的挑战。例如,在数据跨境流动这一关键问题上,内地的《网络安全法》强调数据本地化存储和网络空间主权,香港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则侧重于个人数据权利保护与知情同意,澳门亦有类似的数据控制要求。这种治理理念的根本差异,使得无人机飞行数据等关键信息的跨境实时共享面临法律障碍,企业不得不采取数据脱敏、分级传输等折衷方案,降低了运行效率与安全保障能力。第三,治权让渡现实需求与制度刚性之间的矛盾。低空经济的规模化、网络化发展,尤其是跨境物流、应急救援等场景,客观上要求对空域这一传统上由国家主权绝对掌控的资源进行一定程度的协同管理乃至功能性让渡。然而,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对此缺乏明确授权,空域管理涉及国防、外交等中央事权,地方或区域层面的合作探索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珠澳之间的跨境救援协作虽已实践,但更广泛的商业性空域资源共享(如港珠澳大桥低空走廊)则因管辖权、收益分成等规则缺失而难以推进。

核心论点二:破解上述矛盾需以“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进行价值重构,并寻求“安全与发展”的动态平衡。 面对上述结构性矛盾,论文提出不能停留在技术性修补层面,而需进行法理层面的价值重构。首先,文章主张应以“公共利益优先”作为统摄大湾区低空经济规则协同的最高价值原则。这一原则并非要求形式上的法律统一,而是通过法律原则的层级化排序,将分散于三地法律中的公共利益诉求(如公共安全、紧急救援、经济发展普惠性)整合为湾区共识。在具体应用中,当不同法域规则在特定场景(如跨境医疗救援)发生冲突时,“生命权保障”等更高位阶的公共利益价值可以暂时超越“空域国有化”等形式规则,实现实质正义。其次,必须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发展”与“创新”预留空间,实现动态平衡。飞行安全和数据主权是必须坚守的刚性底线,构成了规则协同的基石。但同时,应通过制度设计(如深圳法规中的“技术试验容错条款”、香港的“监管沙盒”模式)为技术创新和商业探索提供弹性空间。这种平衡的实质,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协调国家主权安全、数据治理效能与市场创新活力之间的关系。

核心论点三:构建一个分层次、渐进式的法治化协同路径是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 基于价值重构,论文提出了一个三层次的、系统性的法治化路径,旨在为全球多法域区域治理提供“中国方案”。 第一层次,国家立法明确底线与授权。建议通过中央层面立法,明确低空空域资源普惠共享的基本原则,确立全国统一的安全与技术基准。更为关键的是,要构建一套“弹性授权机制”,在法律层面赋予粤港澳大湾区在低空经济规则协同方面必要的先行先试权,为解决治权让渡需求与制度刚性的矛盾提供法律依据,为区域协同“开绿灯”并划定跑道。 第二层次,区域示范法推动规则实质性互认。这是论文提出的核心创新性制度工具。主张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等协调机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济规则协同示范法》。该示范法并非强制性的统一立法,而是一种“软法”性质的协调框架。其功能在于:整合普通法系(香港)的灵活判例优势与成文法系(内地、澳门)的体系化控制优势;推动三地在技术标准、适航认证、事故责任认定等关键领域实现“实质性互认”,即承认在对方法域内合法合规的行为在本地的效力;为解决地方立法冲突和标准互认难题提供一个共同的、可供参考的文本基础。 第三层次,强化地方立法的场景化试验与工具创新。鼓励大湾区各城市在遵循国家底线和区域共识的前提下,继续发挥其立法能动性,进行“场景化”制度试验。例如,深圳可深化其空域动态网格化管理,广州可推进其技术标准的国际化输出,珠海可探索更深入的跨境数据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如将数据分为可完全共享、需脱敏后共享、禁止跨境等类别),澳门可完善其高密度城市安全管控方案,香港则可扩展其监管沙盒的跨境应用。这些地方性创新工具和经验,反过来可以反馈并丰富区域示范法和国家立法的内容。

论文的价值与意义 本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在理论层面,文章超越了单一法域或纯技术层面的讨论,将“一国两制三法域”这一中国特有的复杂治理结构作为分析背景,深入探讨了在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律体系间进行新兴经济领域规则协同的法理基础、核心矛盾与解决路径。它提出了“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动态诠释和“区域示范法”这一创新制度构想,丰富了区域法治协同和跨境治理的理论工具箱。 在实践层面,论文为粤港澳大湾区乃至全国低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清晰的法治建设思路。其提出的“国家立法定基线、区域示范促互认、地方试验创工具”的三层路径,兼顾了法制统一、区域协同和地方创新,具有可操作性和渐进性。文章系统梳理的深圳、广州、珠海、澳门、香港五地的差异化实践及其面临的共同挑战,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全面的现状图谱。论文最终旨在形成的,是一个既能保障安全与主权,又能释放市场活力与创新效率,并能向世界展示如何在不同制度间寻求最大公约数的“中国方案”,这对于大湾区建设“国际一流湾区”和“制度型开放高地”的战略目标具有直接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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