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自:

应用语言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

期刊:The Palgrave Handbook of Applied Linguistics Research MethodologyDOI:10.1057/978-1-137-59900-1_8

Scott Sterling(Indiana State University)与 Peter De Costa(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在 *The Palgrave Handbook of Applied Linguistics Research Methodology*(2018年出版)中撰写了题为《Ethical Applied Linguistics Research》的章节。该文并非单一实证研究报告,而是属于类型b,即针对应用语言学研究中伦理问题的综述性与观点性学术章节。文章全面梳理了应用语言学研究伦理的定义、历史发展、当前核心问题、争议与挑战,并提出了研究者应持续反思的关键问题。

作者首先指出,研究伦理在应用语言学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许多期刊要求投稿者提供机构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的批准证明。然而,伦理的定义并不仅仅局限于制度性合规。文章引用了Pimple(2002)提出的三个伦理研究要素:真实报告与呈现数据、公平引用他人成果、以及仅开展有意义且有用的研究的智慧。Pimple的框架强调研究者本身的诚信与判断,而不是仅仅遵循程序清单。另一个由Emanuel等人(2013)提出的框架则更偏向实证主义视角,列出七项标准:对科学或社会有价值、科学有效性、可靠的独立审查、尊重个人、风险收益比平衡、公平选择参与者、以及真正意义上的知情同意。作者将这七项标准归纳为“研究价值”与“伦理地开展研究”两大主题,并以此说明伦理研究不仅仅依赖于IRB审批,更要求研究者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发挥主体能动性。

在历史发展部分,文章回顾了应用语言学领域对研究伦理的关注已有四十余年。1980年TESOL出版的《ESL伦理研究指南》是早期标志性文件,但当时主要聚焦于研究项目的后勤与程序性事务。20世纪80至90年代的文献多集中于统计、效度与复制性等程序问题。真正对伦理的深入讨论始于2000年代中期,随着IRB在研究过程中介入程度的提高,方法类著作开始更明确地涵盖伦理议题。例如Mackey与Gass(2005)、Dörnyei(2007)等教材相继增加伦理章节,后续又出现专门书籍与特刊,如De Costa(2016a)主编的 Ethics in Applied Linguistics Research ,以及 Modern Language Journal 和 TESL Canada Journal 等期刊的特刊。

在“当前核心问题”部分,文章基于作者与同事及学生的交流,提出应用语言学领域普遍存在的伦理冷漠态度,如“谁在乎”或“只要IRB说没问题就行”的言论。这种冷漠也反映在博士生培养中伦理训练不足的问题上。Sterling、Winke和Gass(2016)的研究发现,应用语言学研究生项目中伦理培训往往压缩为研究方法课中的一节课,或仅通过IRB认证程序完成。此外,作者批评了对IRB的过度依赖。IRB的职能是确保遵循联邦法规,而非充当伦理正确性的模型。研究者将复杂的伦理决策责任转移给IRB,可能导致大学利益凌驾于参与者利益之上。在Sterling等人(2016)以及Sterling与Gass(2017)的调查中,参与者阅读了包含多处灰色地带的虚构情境,但多数人却认为这些情境几乎不存在伦理冲突,因为他们假定只要IRB批准即代表伦理。这种主体性的丧失令人担忧。另一个问题在于研究者之间流传的“经验法则”,如“同意书越短越好”,但这些做法缺乏实证支持。Sterling(2017)发现,为ESL研究编写的同意书通常长达两页,词汇与阅读难度差异很大,短同意书反而可能需要更复杂的语言。

在“挑战与争议性议题”部分,作者集中讨论了五个宏观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谁定义语言社区?谁代表他们发言?”文章指出,应用语言学研究中的语言社区往往是研究者想象的建构。例如“Spanish 101学生”被当作一个社区,但学生可能并不认同这种身份。此外,ELL研究的受益人通常是未来学生群体而非实际参与者,参与者承担了风险却很少直接受益。第二个问题涉及保密权与参与者希望被识别的意愿之间的冲突。在某些质性研究中,参与者可能希望公开姓名以表明自己对语言保存的贡献,但研究者需要考虑参与者是否真正理解公开身份的潜在后果。Sterling在自身研究中发现,参与者虽然口头同意使用真名,但后来才意识到他们并未真正理解研究性质,因此最终仍采用编号系统。第三个问题聚焦于跨文化差异下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并非普世概念,在某些文化中,签署类法律文件可能引发不信任,群体同意也可能由权威人物代行。此外,实验研究中常常为了不干扰数据而隐瞒真实目的,这使得“知情”成为难题。网络公共空间的数据是否可以在未经作者同意下被分析也构成争议。第四个问题关乎数据完成后的使用权。研究者是否可以在新分析中重复使用已收集数据?如果新分析与原始目标紧密相关,重复使用或许可接受;但如果用途显著超出原同意书范围,则需重新获取同意,然而追踪已离开的参与者往往极其困难。第五个问题涉及出版后的伦理责任。Shohamy(2004)的案例表明,研究数据可能被政府用来限制埃塞俄比亚学生入学,造成歧视性政策,研究者虽非本意却难以撇清责任。此外,论文中若后续发现数据不准确,是否应撤回?参与者隐私在发表后如何真正保障?这些问题均无简单答案,需要研究者个体承担持续的道德义务。

文章最后提供了进一步阅读资源,包括De Costa(2016a)主编的叙事集、Mackey与Gass(2016)第二版的方法教材、Mahboob等(2016)的TESOL Quarterly研究指南,以及Ortega(2005a)关于研究目的与社会效用的重要文章。总体而言,该章节的核心价值在于:第一,系统批判了将伦理等同于IRB合规的倾向,强调研究者自身判断力的重要性;第二,指出应用语言学领域伦理训练不足的现状与经验法则缺乏实证基础的问题;第三,通过五个开放性问题揭示研究伦理的复杂性与情境性,引导研究者从项目启动到发表后全过程持续反思。其论述既适合研究生教学,也为在职研究者提供了审视自身实践的框架。

上述解读依据用户上传的学术文献,如有不准确或可能侵权之处请联系本站站长:admin@fmrea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