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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郑鸿举撰写,其所属机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于2024年5月发表在《信息安全研究》(journal of information security research)第10卷第5期。文章的主题是国际投资中数据间接征收及中国数据立法的应对策略。本文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的财产属性、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问题,以及中国在数据跨境流动和本地化存储方面的立法现状与完善方向。
1. 数据的财产属性与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问题
文章首先指出,随着全球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对于跨国企业而言,数据的利用和跨境传输是最大化数据价值的关键环节。在此背景下,东道国的间接征收行为逐渐从传统的实体财产和知识产权扩展至数据这一新型财产。文章分析了数据的财产属性,指出数据虽具有无形性,但通过收集者的劳动和智慧,数据具有了财产属性,并应被视为一种财产权利或权益,以更好地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利益。
2. 数据财产权的内涵
文章详细阐述了数据财产权的四大权能:控制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控制权能是指权利人对数据的存储和支配能力;使用权能是指权利人利用数据满足生产或生活需求的能力;收益权能是指权利人通过数据获得新增经济价值的能力;处分权能则是指权利人对数据的转让和消灭能力。文章指出,由于数据的特殊性,其处分与传统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处分有所不同,数据的转让不会导致原权利人所享有的数据消失,而是授权他人收集相应的“副本”。
3. 数据跨境限制措施的具体形式
文章列举了目前国际上对数据跨境限制的三种主要形式:数据本地化、禁止数据跨境传输和有条件的数据流动制度。数据本地化包括本地存储要求和本地处理要求;禁止数据跨境传输要求数据必须在本地进行存储、处理和使用;有条件的数据流动制度则要求数据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进行跨境传输。文章分析了这些限制措施对数据财产权权能的影响,指出数据本地化措施主要限制了控制权能,禁止数据跨境传输则损害了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而有条件的数据流动制度虽然保护了数据,但也增加了数据传输者的合规成本。
4. 数据跨境限制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
文章进一步探讨了数据跨境限制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的问题。间接征收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干预外国投资者行使财产权的各种措施,从而导致其失去实际效用的行为。文章从法律规范和投资仲裁实践两个视角分析了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指出在判断数据跨境限制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时,需要考虑其对投资经济价值的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政府行为的性质以及是否是非歧视的监管行为。文章认为,数据本地化存储和禁止数据跨境传输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投资者的数据财产权,可能构成间接征收,而有条件的数据流动制度则需要在保护数据的同时,避免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造成过度限制。
5. 中国数据立法的现状与完善方向
文章详细分析了中国在数据处理、数据流动和数据本地化存储方面的相关立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文章指出,中国目前对数据跨境流动采取了分级分类的管理方式,并通过安全评估、专业机构审查和标准合同等方式确保数据跨境传输的安全性。文章建议,中国应进一步完善数据分级分类制度与跨境数据流通的衔接,鼓励个人行使监督权利,建立企业自我审查与外界监察的联动机制,并明确救济措施的比例原则,以确保数据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6. 文章的意义与价值
本文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的财产属性及其在国际投资中的法律地位,分析了数据跨境限制措施对数据财产权的影响,并提出了中国数据立法的完善方向。文章为国际投资法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特别是在数据间接征收问题上,提出了具体的法律适用标准和判断依据。此外,文章对中国数据立法的建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参考,有助于在保护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同时,促进数据的跨境流动和国际投资的稳定发展。
7. 文章的主要亮点
本文的主要亮点在于其结合了国际投资法和数据法的交叉视角,深入分析了数据作为新型财产在国际投资中的法律地位及其面临的间接征收问题。文章不仅从理论上探讨了数据的财产属性,还结合中国实际立法,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此外,文章引用了大量的国际条约和仲裁案例,增强了论证的说服力,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