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发表于《河南科技》2024年第6期(总第877期)的学术文章,题为“新颖性宽限期的理解与适用”,作者为王丽丽、杨卫珍、郑冬燕,均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文章聚焦于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情形,即“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时,专利申请可要求新颖性宽限期。本文的核心目的在于,针对《专利审查指南》对此情形规定较为宽泛、导致申请与审查实践中存在诸多疑惑的现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和探讨,以期明晰审查标准,指导申请实践,从而提升专利审查质量与效率,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文章首先阐述了研究的背景与目的。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申请日前公开的发明创造构成现有技术,原则上不具备新颖性。但考虑到实际需要与正当原因,《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设置了四种可以享有新颖性宽限期的例外情形,为申请日前特定类型的公开提供了补救机会。其中,前三项(如政府主办展览会、学术会议首次发表等)的规定相对明确,而第四项“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则因《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较为原则,在适用中产生了诸多难点。例如,如何界定“他人”?如何判断“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同的泄露形式(如他人擅自申请专利、网络公开等)有何影响?声明提出的时机和形式有何具体要求?这些模糊地带给申请人提交材料和审查员进行判断都带来了困难。因此,本文旨在通过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详细探讨,为相关各方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
文章的主体部分围绕“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这一情形的判断要件展开,并结合一个实际审查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将判断要件分解为四个核心要素进行阐述:
第一,对“他人”的理解。文章明确指出,《专利法》中的“申请人”指有权申请专利的单位或个人,而“他人”则是区别于申请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具体而言,若申请人是单位,“他人”可以是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发明人)或任何从申请人处获得发明创造内容并进行公开的外部人员;若申请人是自然人,“他人”则是该自然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这一定义划清了责任主体的边界,强调泄露行为必须源自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
第二,对“未经申请人同意”的判断。这是整个情形认定的关键。文章依据《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未经同意”包括违反明示保密合同、违背默示保密信约,以及通过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信息后予以公开的行为。为了证明公开行为“未经申请人同意”,申请人需提交注明泄露日期、方式、内容并由证明人签章的证明材料。文章进一步提出了审查中审核证据的五个细化考量点:1) 证明被公开内容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申请人;2) 证明泄露者负有保密义务(通过保密信约等);3) 保密义务在泄露发生时已生效;4) 保密信约中最好含有违约惩罚条款以增强说服力;5) 最好能获得泄露方的“自认证据”。这些要点为申请人准备证明材料和审查员评估证据提供了清晰的逻辑框架和实操标准。
第三,对“泄露”形式的分析。文章说明,“泄露”即指使发明创造内容为公众所知,其公开形式不受限制,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公开,且无地域限制。文章特别探讨了一种特殊且常见的泄露形式——他人未经同意抢先提交专利申请(称为“在先申请”)。这种情况下,判断的关键在于“在先申请”的公开日与“本申请”申请日的时间关系:若“在先申请”的公开日在“本申请”申请日前6个月内,则可能适用宽限期;若在申请日之后公开,则可能构成抵触申请;若公开日早于申请日前6个月,则既不属于宽限期范围,也不构成抵触申请,通常会导致本申请丧失新颖性。这一分析澄清了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时间节点和法律后果。
第四,声明的时间要求和形式要件。文章详细说明了提出宽限期声明的程序规则。若申请日前已知泄露,应在提交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若申请日后才得知,应在得知情况后2个月内提出声明并附证明。宽限期的期限是自第一次泄露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提出专利申请(主张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准)。文章强调,如果在该6个月内发生再次公开,若再次公开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则不丧失新颖性;否则,申请将因该在后公开而丧失新颖性。这体现了我国对宽限期适用严格的时间性要求。
为了将上述抽象要件具体化,文章引入并详细剖析了一个实际审查案例。该案例中,申请人A公司、B公司和温某于2020年8月24日提交申请。审查员引用了一份2020年5月28日发布于Bilibili网站的视频(证据1)评价创造性。申请人随即主张该视频属于“他人未经同意泄露”,并提交了系列证明材料,包括技术分享会PPT、会议当天(2020年4月14日)签署的保密协议、视频上传者沈某(非申请人)承认违反保密协议的自认说明及身份证明。
文章结合判断要件对此案进行了逐项论证:1) 时间上,视频公开日(2020.5.28)在申请日(2020.8.24)前6个月内,符合要求。2) 主体上,泄露者沈某是独立于三位申请人的“他人”。3) “未经同意”方面,有生效的保密协议证明沈某负有保密义务,其公开行为违背申请人意愿;且有沈某的自认说明,证据链完整。4) 内容上,视频内容间接来源于申请人,非独立作出。因此,该案材料充分满足了宽限期的适用条件。文章还借此案例引申出两个重要子观点:其一,对于多个申请人的情况,“未经申请人同意”应理解为“所有申请人均不同意”,任一申请人的同意都可能导致无法享受宽限期,提示申请人内部需做好权责约定。其二,关于声明形式,该案申请人未单独提交声明,而是在答复审查意见的通知书中提出了主张。文章指出,严格来说需单独提交声明,但实践中,若该主张实质是请求适用宽限期,审查中可将其视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声明,这体现了程序考量中的务实灵活性。
文章进一步讨论了该案例后续出现的“再次公开”问题:审查员又发现了2020年6月5日由其他“他人”发布的视频(证据2)和2020年6月17日由申请人之一温某自己发布的公众号文章(证据3)。文章分析指出,证据2仍可能属于“他人泄露”情形,申请人可继续主张宽限期;但证据3是申请人自身公开,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宽限情形,因此,如果审查员采用证据3进行评述,该专利申请将因申请日前的这次公开而丧失新颖性。这鲜明地对比了“他人泄露”与“申请人自公开”在法律后果上的根本区别,强调了宽限期制度的补救性质——仅针对非申请人意愿的泄露,而不保护申请人主动或疏忽导致的公开。
在结论部分,文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对申请人和审查工作的建议。结论重申,在审查中判断是否适用“他人未经同意泄露”的宽限期时,首先要核实声明提出的时机是否符合规定,其次要综合、准确地判断证据是否满足所有要件。对于申请人,文章给出了三条核心建议:1) 在研发过程中,应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从根本上降低技术被意外公开的风险;2) 在申请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泄露,务必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交宽限期声明和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3) 应充分认识到,宽限期只是一种有限的补救措施,并非优先权,且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仅适用于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最根本的保护在于尽早申请专利。
本文的价值与意义在于,它系统性地解构了“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这一法律条款的模糊地带,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审查要点和申请指南。通过理论梳理与案例实证相结合的方式,文章不仅为专利审查员提供了清晰的判断框架和证据审核标准,提升了审查的一致性与效率,也为专利申请人和代理人提供了宝贵的实务指引,帮助他们更好地准备材料、规避风险、维护自身权益。文章所强调的证据链完整性、逻辑性要求,以及对多申请人情形、声明形式、再次公开等具体问题的探讨,都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价值。本文的研究深化了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对于促进专利审查实践的规范化、保障专利制度公正有效运行具有积极的学术意义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