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档属于类型b,即一篇学术论文,但并非单一原创研究报告,而是一篇探讨数据法律性质的理论性论文。以下是该论文的学术报告:
作者与机构:本文的作者是Nataliia Filatova-Bilous,来自乌克兰的Yaroslav Mudryi National Law University,她是一位在私法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并在乌克兰教授法律课程。本文发表于期刊《Teisė》,2022年第124卷。
论文主题:本文探讨了数据(包括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的法律性质,并比较了两种理论——数据财产化(propertization)理论与排他性权利(exclusive rights)理论,以确定哪种理论更适合用于安排数据的交易。
背景与目的:在现代数字经济的背景下,数据(包括个人数据、非个人数据和大数据)已经具有了新的社会和经济意义。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推动了技术的发展,如人工智能(AI)和大数据分析,数据甚至被称为“数字经济的新燃料”。然而,数据的法律性质及其交易的法律框架仍不明确。本文旨在探讨数据的法律性质,并比较两种理论,以确定哪种理论更适合用于安排数据的交易。
主要观点与论据:
数据的法律性质:
- 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被定义为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根据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个人数据具有广泛的定义,既包括直接识别个人的数据(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也包括间接识别个人的数据(如IP地址、电话号码等)。尽管个人数据通常被认为是不可转让的,但现代立法(如GDPR和美国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转让个人数据,甚至将其视为合同中的对价(consideration)。
- 非个人数据(nonpersonal data)是指不直接或间接与个人相关的数据,如地理位置数据、交通数据等。这些数据本身的经济价值较低,通常与个人数据结合形成大数据(big data)。大数据的特征包括大量性(volume)、多样性(variety)、高速性(velocity)和准确性(veracity)。大数据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但其法律性质仍不明确。
数据财产化理论:
- 数据财产化理论源于美国法律,主张将财产权赋予数据主体(data subjects)。该理论认为,只有财产权才能为数据主体提供最广泛的权利,并解决数据转让和获取中的问题。然而,该理论存在争议,尤其是数据的非物质性使得其难以被视为财产。此外,数据财产化理论未能明确谁应被视为数据的所有者——是数据主体还是数据控制者(data controllers)。
- 该理论的主要问题在于,数据的非物质性和无限复制性使得财产权难以有效实施。此外,数据财产化理论与大陆法系的传统财产权理论存在冲突,因为传统财产权理论主要适用于物质资产。
排他性权利理论:
- 排他性权利理论源于知识产权法,主张将数据的权利分为道德权利(moral rights)和经济权利(economic rights)。道德权利属于数据主体,不可转让,而经济权利可以转让给其他主体。该理论认为,数据与知识产权资产(IP assets)具有相似性,因为它们都是非物质性的,且其价值在于其独特性而非物质性。
- 根据该理论,数据主体是数据的首要权利主体,拥有不可转让的道德权利和可转让的经济权利。数据控制者则只能拥有经济权利。对于非个人数据,权利通常归属于数据的收集者和处理者,且这些权利主要是经济性的。
两种理论的比较:
- 数据财产化理论虽然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其与大陆法系的传统财产权理论存在冲突,尤其是在数据的非物质性和所有权归属问题上。相比之下,排他性权利理论更适合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因为它将数据的权利分为道德权利和经济权利,与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划分相似。
- 作者认为,排他性权利理论更适合用于安排数据的交易,因为它能够更好地处理数据的非物质性和权利分配问题。然而,作者也指出,数据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分配问题仍需进一步的立法和理论探讨。
论文的意义与价值: 本文通过比较数据财产化理论与排他性权利理论,为数据的法律性质及其交易安排提供了理论支持。作者认为,排他性权利理论更适合用于处理数据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下。本文的探讨为未来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尤其是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数据的法律框架亟需明确。
亮点: - 本文系统地比较了数据财产化理论与排他性权利理论,为数据的法律性质及其交易安排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 - 作者提出了排他性权利理论更适合用于处理数据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下,这一观点为未来的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 - 本文还探讨了个人数据、非个人数据和大数据的法律性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全面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