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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对法律作用的规范基础研究

期刊:行政法学研究

关于《论标准对法律发挥作用的规范基础》的学术报告

本文《论标准对法律发挥作用的规范基础》由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的柳经纬教授撰写,发表于《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1期。这是一篇探讨“标准”与“法律”之间深层关系的学术专论,其核心议题在于:标准作为一种外在于正式法律体系的规范系统,为何以及如何能够对法律规范社会行为产生重要的支撑作用。文章旨在从理论层面系统阐释这一独特法律现象背后的规范基础。

核心论点与论证结构

本文的核心论点是:标准之所以能在法律领域发挥作用,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具有“规范性”(normativity)。当标准通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入”法律系统时,其内在的规范性便转化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规范或具体内容。文章以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原则》(GB/T 1.1-2020)为分析框架和路径指引,从三个相互关联的层面——标准的构成要素、标准的表达方式、标准的体系构成——层层递进地剖析了标准的规范性,从而系统地阐释了标准对法律发挥作用的规范基础。

主要观点与论据阐述

第一,标准的构成要素是其规范性的实体基础。 文章依据GB/T 1.1-2020,指出标准内容由“规范性要素”(normative elements)和“资料性要素”(informative elements)构成。其中,具有规范意义、需要使用者遵守的是规范性要素。作者详细分析了规范性要素的具体内容及其法律转化意义: * 范围(Scope): 规定了标准的适用对象和界限。其规范意义在于,法律在援引标准进行评价或裁断时,必须遵循该范围。例如,评价婴儿摇篮的安全性,只能依据明确适用于该产品的安全标准,而不能随意套用其他标准。这为法律适用提供了精确的边界。 * 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 对标准中使用的关键概念和符号进行界定。其规范意义在于确保标准的统一理解和准确适用,避免因概念歧义导致的法律争议。例如,明确“电动轮椅车”不同类型(室内型、室外型、道路型)的定义和代号,为后续适用不同的技术要求奠定了基础。 * 总体原则/要求、核心技术要素、其他技术要素: 这些要素通常体现在标准的“要求”章节及“规范性附录”中,直接规定了产品或服务应满足的具体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标签包装等要求。这是标准规范性的核心体现。例如,食品安全标准《生乳》中规定的感官、理化、微生物限量等具体指标,直接构成了判定生乳产品是否合格、生产者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客观依据。 * 论证逻辑: 作者通过多个国家标准实例(如GB 30004-2013《婴儿摇篮的安全要求》、GB/T 12996-2012《电动轮椅车》、GB 19301-2010《生乳》),论证了这些规范性要素并非单纯的技术描述,而是预设了“符合性”要求。当法律援引或合同纳入这些标准时,这些技术要求便转化为明确、可操作的法律义务内容,成为指引、评价和裁判人们行为(特别是生产经营行为)的具体准则。

第二,标准的表达方式是其规范性的形式载体。 文章指出,标准拥有独立的话语体系,其规范通过特定类型的“条款”及其用语、形式来表达。GB/T 1.1-2020规定了五种条款类型:要求、指示、推荐、允许、陈述,并对应使用不同的“能愿动词”(助动词)。作者深入分析了这些表达方式如何在实际的法律语境中转化为规范意义: * 要求型条款(使用“应”“不应”): 原本表示“声明符合标准需要满足的要求”。在法律层面,直接转化为行为人(通常是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违反即可能构成违约或违法。 * 指示型条款(使用祈使句): 常见于试验规程,指示操作步骤。在法律层面,转化为检验机构、鉴定人员等必须遵循的法定或约定程序义务。未按指示操作可能导致结论无效或承担法律责任。 * 推荐型条款(使用“宜”“不宜”): 表示建议或首选方案。在法律层面,虽不具强制义务性,但具有行为指导意义。采用推荐方案通常意味着法律风险较低;反之,可能需自行承担因未采纳推荐方案而产生的额外风险或证明责任。 * 允许型条款(使用“可”“不必”): 表示许可或选择空间。在法律层面,为行为人提供了合规的行为选项,选择该选项通常意味着行为在法律上是可接受的。 * 陈述型条款(使用“能”“不能”等): 陈述能力或可能性。在法律层面,这些陈述往往成为衡量产品性能或安全性的客观指标,从而构成质量担保义务的一部分。 * 形式多样性(图、表): 标准中的图表能直观、精确地表达技术要求(如元素限量表、安全结构示意图),它们同样是条款的组成部分,在法律纠纷中可作为关键证据。 * 论证逻辑: 作者通过对比法律用语与标准用语,强调标准表达方式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宣告。然而,一旦进入法律领域,这些表达所承载的具体技术内容(无论是“应”达到的指标,还是“宜”采用的方案,或是图表所示的要求)就立刻被“激活”,填充了法律中抽象义务(如“保障安全”、“符合标准”)的具体内涵,使得法律规范得以明确和落地。

第三,标准的体系构成是其规范性发挥整体效力的保障。 文章指出,单个标准往往通过“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方式,与其他相关标准形成引用网络,构建出一个层次分明、协调统一的“树状”标准体系。作者以GB/T 19855-2015《月饼》标准为例,生动展示了这种体系如何从产品标准(月饼)延伸到卫生标准(GB 7099)、污染物限量标准(GB 2762)、检测方法标准(GB 5009.12),甚至实验室用水标准(GB/T 6682),形成了多达四个层级的引用链条。 * 论证逻辑: 作者将标准体系与法律体系进行类比。正如法律的规范效力依赖于内部协调、外部周延的法规体系,标准对法律的支持作用也极大地依赖于其自身的体系性。一个孤立的、缺乏配套检测方法、原辅料标准的产品标准,其规范作用是残缺的,难以在法律实践中被有效适用和验证。而完善的标准体系,如同为法律搭建了一个坚实、细密的技术规则网络,确保了从原则规定到具体认定各个环节都有据可依。文章特别以《食品安全法》为例,指出该法构建的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正是其能够全面、有效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关键技术支撑。没有这个庞大而精密的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法》中诸多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将因缺乏具体判断基准而难以落实。

论文的价值与意义

本文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理论贡献: 深入法学与标准化研究的交叉地带,系统性地回答了“标准为何能作用于法律”这一基础理论问题。文章没有停留在现象描述,而是穿透至“规范性”这一法哲学核心概念,从要素、表达、体系三个维度构建了一个有力的分析框架,为理解“标准作为法源”或“技术规范的法律化”提供了清晰的理论进路。 2. 方法论创新: 创造性地以一项基础性的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2020)作为分析工具和解剖标本,从标准文本的内部结构出发,“由内而外”地推导其法律意义。这种方法使得论证非常扎实、具体,避免了空泛的议论。 3. 实践指导意义: 对于立法者而言,本文揭示了在技术性强的领域立法时,系统性引入和构建相关标准体系的重要性;对于司法和执法者而言,本文提供了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中援引的标准条款的学理指引;对于标准化工作者而言,本文则凸显了标准起草的严谨性、明确性和体系协调性所具有的潜在法律价值。 4. 研究视野的拓展: 文章在结语部分指出,标准类型、法律领域的差异会导致标准规范性及其法律作用的具体表现有所不同,这为后续更精细化、分领域的研究指明了方向,例如标准在合同法、侵权法、行政监管、刑事犯罪认定中的不同角色和效力层次,有待进一步探讨。

总结

柳经纬教授的这篇论文,通过严谨的规范分析和丰富的实例举证,成功地论证了标准的规范性是其对法律产生支撑作用的根本所在。文章阐明,标准并非被法律被动采纳的“外来资料”,而是因其自身具备的、高度结构化的规范品格——体现在其构成要素的明确性、表达方式的特定性以及体系构成的协同性——才能主动地、成体系地融入法律运作之中,成为现代法律,尤其是在高度技术化的社会治理领域,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这项研究对于深化理解当代中国“法律+标准”的治理模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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