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报告:国际法中的尽职调查义务——基于《巴黎协定》与《欧洲人权公约》的比较研究
作者与发表信息
本文作者为Medes Malaihollo,所属机构为荷兰格罗宁根大学(University of Groningen)国际法专业。该研究发表于《荷兰国际法评论》(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期刊,于2021年4月28日在线发表(接受日期为2021年4月7日)。
论文主题与背景
本文属于国际法学领域的研究,具体聚焦于国际环境法与国际人权法中“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这一核心概念的比较分析。研究的直接背景是2019年荷兰最高法院审理的“Urgenda气候诉讼案”。在该案中,法院裁定《欧洲人权公约》(ECHR)规定的积极义务(positive obligations)要求荷兰政府采取适当措施预防气候变化,并参考了《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NDCs)。然而,法院并未深入探讨国际环境法中的“尽职调查”概念与国际人权法中的“积极义务”概念是相同还是存在差异。这引出了本文的核心研究问题:在国际法的不同分支中,尽职调查义务的运作方式有何异同?其背后的系统性意义是什么?
当前学术界对尽职调查的研究多从归责(accountability)角度出发,视其为风险管理和划分责任的技术。然而,作者指出,尽职调查义务同样是一种重要的“规制技术”(regulatory technique),即通过设定目标而非具体手段,将具体的规则制定和执行权“外包”(outsource)给义务承担者(如国家),使其在实现规制目标时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一规制视角在现有文献中未得到充分探讨。因此,本文旨在构建一个理解国际法中尽职调查义务的工作模型,并以此为基础,比较其在《巴黎协定》和《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具体运作,从而深化对这一“熟悉的陌生人”(familiar stranger)概念的理解。
主要论点与论述
论点一:尽职调查义务具有双重范式——归责范式与规制范式。
本文的核心理论贡献是提出了一个分析尽职调查义务的“双范式”工作模型。作者认为,同一个尽职调查义务可以且应当从两个不同的视角(即“范式”)来理解,这两个范式同时存在,但分析时需进行视角转换。
- 归责范式(Accountability Paradigm):此范式沿用了大陆法系中“行为义务”(obligation of conduct)与“结果义务”(obligation of result)的经典二分法。在此视角下,尽职调查义务被视为一种“行为义务”。义务主体(如国家)的责任不在于必须达成某个特定结果(如完全阻止环境损害),而在于必须尽到“合理注意”(reasonable care)或“最大努力”(best efforts)。违反义务的判定标准是未能采取合理、可预期的措施。这一范式主要用于事后确定国家是否应为其不作为或疏忽承担国际责任,核心是风险管理和责任分配。例如,国际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在此范式下被视为一种行为义务,国家需证明其已采取了一切合理可行的预防措施。
- 规制范式(Regulatory Paradigm):此范式采用了法律哲学家Pauline Westerman提出的另一种“行为义务/结果义务”二分法,但其含义与大陆法系传统截然不同。在此视角下,“结果义务”指的是仅规定需实现的规制目标(如“防止环境退化”),而将实现目标的具体手段和路径选择权完全“外包”给义务承担者。“行为义务”则指规定了需采取的具体规制行动(如“设立某个环保机构”)。尽职调查义务在此被视为一种“结果义务”,因为它通常只设定一个宽泛的、需努力实现的最终目标(如《巴黎协定》的温控目标),而不规定实现该目标的具体国内政策或法律。这种模式鼓励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能力,自主制定实现目标的路径,从而促进了更广泛的国际参与和法律制定。
作者将这两个范式比作“鸭兔错觉”图像,观察者一次只能看到一种形态(鸭子或兔子),但两种形态共存于同一图像中。同样,尽职调查义务同时具备归责和规制两种功能,分析时需要明确所采用的范式。
论点二:尽职调查义务包含两个核心要素——“合理性”与“善意”,这两个要素在双范式下运作方式不同。
合理性(Reasonableness):
- 在归责范式下,“合理性”是判断国家是否履行了“行为义务”的核心标准。它是一个平衡多种因素的总体性标准,用于评估国家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措施是否足够。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一系列参数,如:损害或风险的可预见性、所涉利益或权利的重要性、国家的能力与资源、国家对领土或非国家行为体的有效控制程度等。例如,在评估一国是否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下的积极义务时,欧洲人权法院(ECtHR)会进行“公平平衡测试”,权衡个人权利与社区整体经济利益,判断政府采取的减少飞机噪音的监管措施是否“合理”。
- 在规制范式下,“合理性”的含义被“外包”给了国家。由于国际条约(如《巴黎协定》)只设定了总体目标(如国家自主贡献),将“合理性”的具体内涵——即“为实现目标,何种国内措施是合理的”——交由各国自行界定和解释。国家在决定其减排路径和政策组合时,实际上是在国内层面进行“合理性”的权衡与定义。
善意(Good Faith):
- 在归责范式下,“善意”原则与举证责任密切相关。由于尽职调查是“行为义务”,通常由主张权利受损的一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国家未尽到合理注意。国家被推定为“善意”行事。然而,当涉及“预防原则”时,在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风险但科学证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实际转移。主张权利的一方无需提供“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只需证明国家未能建立可识别风险的立法或监管框架。此时,国家需要证明风险不存在,这体现了“善意”原则要求国家在面临不确定性时采取审慎行动。
- 在规制范式下,“善意”原则发挥着补充和驱动的作用。由于规制性尽职调查义务(如国家自主贡献)赋予了国家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善意”原则要求国家必须真诚地致力于实现条约目标,不能滥用其自由裁量权。它促使国家积极采取国内行动,而不仅仅是做表面文章。此外,条约机制中的报告义务(如《巴黎协定》下的透明度框架)也是一种推动“善意”履行的工具,通过同行审议和国际舆论压力,促使国家切实努力。
论点三:通过双范式模型比较《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下的积极义务,揭示了尽职调查运作的异同及其对国际法体系的影响。
作者运用构建的双范式模型,对《巴黎协定》第4条第2款下的国家自主贡献义务与《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下的积极义务进行了深入的比较法律研究。
义务性质:
- 《巴黎协定》下的义务本质上是互惠的(reciprocal),是缔约国之间相互交换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国违反义务,其他国家可追究其国家责任。
- 《欧洲人权公约》下的积极义务具有特殊性质(special character)。缔约国承诺接受一个超国家的法律秩序,其义务主要不是指向其他缔约国,而是指向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个人。人权条约更像一种“宪法性文件”,为国家行为设定标准。
在归责范式下的运作:
- 合理性:两者都运用“合理性”标准进行平衡测试。《巴黎协定》下,需平衡国家能力、经济状况与发展需求等因素。《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下,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公平平衡测试”,权衡个人环境权益与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如机场运营、工业发展)。
- 善意与举证责任:两者都涉及善意原则。《巴黎协定》下的义务可结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预防原则来理解,在风险巨大时可能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欧洲人权公约》的判例(如Tătar v. Romania案)已明确援引预防原则,但法院尚未系统性地将其作为转移举证责任的明确法律依据。作者建议,可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c)项,将国际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作为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相关义务的“一并考虑”的规则。
在规制范式下的运作:
- 两者都是典型的“结果义务”,将具体规则的制定“外包”给国家。《巴黎协定》的国家自主贡献机制是此范式的完美体现:它设定了全球温控目标,但将如何实现减排的具体政策、法律和措施完全交由各国自主决定和更新。
- 《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下的积极义务同样如此:它要求国家采取“合理且适当的措施”来保障权利,但并未规定这些措施的具体形式,各国可自行设计其环境法规、许可制度、监测体系等。
论文的意义与价值
本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 理论创新:首次系统性地提出了分析国际法中尽职调查义务的“双范式”模型(归责与规制),清晰区分了其在不同法律语境下的不同功能和逻辑,为理解这一复杂概念提供了有力的分析工具。
- 概念澄清:深刻揭示了“行为义务”与“结果义务”这一对术语在国际法不同讨论语境(归责 vs. 规制)下的根本性歧义,避免了概念混淆,促进了学术对话的精确性。
- 跨领域比较:成功地将国际环境法与国际人权法这两个重要领域通过“尽职调查”这一概念桥梁连接起来,进行了富有洞察力的比较研究,揭示了不同国际法分支在应对全球性挑战(如气候变化)时方法论上的趋同与互动。
- 实践启示:对“Urgenda案”等气候诉讼提供了更深层次的法理阐释,说明了国内法院如何可能借助国际环境法中的尽职调查/预防原则来诠释和强化人权公约中的国家义务。同时,也揭示了《巴黎协定》“自下而上”机制的法律本质——一种基于尽职调查的规制外包模式。
- 研究前瞻:文章指出,尽职调查义务的兴起对国际法体系具有系统性重要意义,它促进了法律的分散化制定和适应性治理。作者建议,未来研究可将此双范式模型应用于国际法的其他领域(如海洋法、投资法、全球卫生法),以进一步验证和拓展该模型的解释力。
总结
Medes Malaihollo的这篇论文通过对国际环境法(以《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为例)和国际人权法(以《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积极义务为例)中尽职调查义务的比较研究,构建了一个兼具归责与规制视角的双范式分析模型。论文论证了尽职调查义务如何同时作为责任划分的工具和规则制定的机制,并深入剖析了其核心要素“合理性”与“善意”在不同范式下的运作方式。这项研究不仅深化了对尽职调查这一国际法基础概念的理解,也为思考国际法如何通过灵活的义务设计来应对气候变化等复杂全球性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