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惠彬和侯仰瑶撰写,两人均来自西南政法大学,发表于《科技与出版》2021年第9期。该文主要探讨了出版者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合理注意义务(reasonable duty of care),并通过分析428个相关案例,提出了出版者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
出版者作为文化市场的“守门者”,肩负着宣传社会主义文化和稳定文化市场秩序的责任。我国通过司法解释为出版者设立了合理注意义务,出版者若未尽此义务,将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司法解释对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判断标准较为复杂,法院在判定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出版者所举证据的完整性、文责自负条款的效力、对同领域特定作品的审查义务等。
通过对428个相关案例的分析,发现90%以上的出版者在案件中败诉。主要原因在于出版者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具体而言,71.6%的案例中,出版者因证据不足而被判定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出版者在诉讼中举证不力是导致败诉的主要因素。
法院在认定出版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出版行为的授权
出版者需证明其出版行为已经合法授权。然而,仅提供出版合同并不足以证明出版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法院还会审查出版者是否对供稿者的创作过程或继受著作权进行了审查。
稿件来源和署名
法院要求出版者对稿件来源和署名进行审查。虽然作品署名可以作为供稿者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但在原告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单靠署名不足以证明出版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出版者还需审查供稿者的创作过程或继受著作权的合法性。
出版物的内容
出版者需对待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同领域知名作品、参考文献以及本出版机构曾经出版的作品进行比对,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法院在判定出版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会考虑侵权内容的比例以及涉案作品的专业性程度。
为了防范法律风险,出版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提高证据意识
出版者应加强证据意识,对审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备案,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公证等手段保留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积极抗辩。
完善来稿登记制度
出版者应完善来稿登记制度,明确稿件来源,并审查供稿者是否享有著作权。对于继受取得著作权的供稿者,出版者还需审查其是否经合法授权。
强化对署名的审查
出版者应核对作品署名人与供稿人是否一致,并审查署名的真实性。对于知名作品、合作作品和演绎作品,出版者应进行更高标准的权属审查。
完善审稿制度
出版者应完善审稿制度,通过查重工具等对待出版物与同领域知名作品、参考文献以及本出版机构曾经出版的作品进行比对,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作品,出版者可以建立专家审稿系统,聘请各领域知名专家进行内容审查。
出版者作为文化传播者,既需把控作品的社会价值、文学艺术价值和政治导向准确性,也需确保作品权利无瑕疵。尽管立法对出版者课以合理注意义务,但实践中大部分出版者因举证不力而败诉。通过提高证据意识、完善来稿登记制度、强化对署名的审查和完善审稿制度,出版者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文化市场繁荣。
本文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实证分析,深入探讨了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提出了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这不仅为出版者在实践中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提供了指导,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参考。同时,本文的研究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