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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许可中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研究——兼析优先受让权

期刊: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关于技术许可中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研究的学术报告

本文旨在向您介绍一篇发表于2007年《电子知识产权》(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期刊,题为“技术许可中职务发明人权益的保护研究——兼析职务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的学术论文。该文的作者是陈震,其所属机构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这篇论文并非对一项单一原创性实验研究的报告,而是一篇聚焦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具体问题分析、论证并提出立法建议的学术性论述文章,属于专家意见与法律评析的类型。文章的核心议题是探讨在中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中,职务发明人的权益,特别是在技术许可(Technology Licensing)环节中的权益保护所存在的法律漏洞,并重点论证了将现有法律规定的“优先受让权”适用范围从“技术转让”扩展至“技术许可”的必要性与具体路径。

论文的主要观点与论证

观点一:我国职务发明人在技术许可中的法定权益保障不足,面临被侵害的风险。

作者开篇即指出,在科技创新主导的知识产权战略中,职务发明占据绝大多数,而技术许可是职务成果转化、实现创新利益的重要途径。然而,当前中国法律为职务发明人在技术许可中提供的权利保护存在严重缺陷。文章列举了仅有的两项法定权利:一是“科技成果许可收益分享权”,即发明人有权从单位的技术许可收益中获得奖励;二是“科技成果许可权”,即在单位怠于转化时,发明人可在协议前提下自行实施转化。作者认为,这两项权利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保护发明人权益。收益分享权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而“操作性差”,许多单位并未依法执行奖励,挫伤了发明人的积极性。而自行许可权则因发明人在人事关系上受制于单位,需通过协议取得单位同意,导致其“难以同单位‘讨价还价’”,权利形同虚设。因此,仅凭这两项权利,职务发明人在技术许可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容易受到单位不合理许可行为的损害。

观点二:现行法律中职务发明人的“优先受让权”仅限于技术转让,存在被单位利用技术许可进行规避的法律漏洞。

作者详细梳理了当前立法,指出《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在“技术转让”时的优先受让权。设立此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单位进行不合理的技术转让,赋予发明人一种制衡手段。然而,法律并未明确此处的“技术转让”是否包含“技术许可”。作者敏锐地指出,这构成了一个关键的法律模糊地带。从实践效果看,技术许可,尤其是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e),在实施效果上与转让(Assignment)几乎无异,被许可方获得了近乎所有权的使用权。单位完全有可能通过选择“许可”而非“转让”的方式,将成果交由第三方实施,从而绕开发明人基于转让而享有的优先受让权。这种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使得优先受让权的立法目的可能落空,技术许可成为侵害发明人权益的“合法”途径。

观点三:通过对现有“优先受让权”条文进行法律解释,无法得出其自然涵盖“技术许可”的充分结论,凸显了立法明确的必要性。

为了探究是否可以通过解释现有法律来解决问题,作者运用法理学方法,对“技术转让”一词进行了多角度的解释学分析。首先,从“语义解释”看,国际上(如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的定义)和国内某些部门规章(如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税收通知)存在将技术转让作广义理解、涵盖技术许可的情况,但同时也存在狭义理解。法律用语的不统一导致无法通过语义得出确定结论。其次,从“正式解释”(包括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看,作者指出,财政与税务部门的解释效力范围有限,仅限于税收领域;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仅针对特定合同条款,不能推及一般。最后,从“目的解释”看,这涉及到立法者的价值权衡:若不包括许可,则侧重于保护单位(权利人)的交易效率与安全;若包括许可,则侧重于保护发明人的积极性以促进创新。作者认为,在当下中国鼓励自主创新的大背景下,应倾向于后者,但现有的法律文本本身无法直接推导出这一结论。因此,通过法律解释的途径无法圆满解决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或有权解释予以“明确”。

观点四:明确赋予职务发明人“技术许可优先受让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法理基础。

在论证了现有保护不足和法律漏洞后,作者从多个层面阐述了确立此项权利的价值: 1. 符合公平原则:在技术许可中,发明人与单位权利义务严重不平衡。赋予优先受让权可以为发明人提供制约单位不当许可行为的最后屏障,改变其在许可程序中毫无法律地位的现状。 2. 有利于科技进步:此项权利构成了对单位技术许可决策的一种监督机制,可以促使单位做出更科学、合理的许可安排,从而优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 3. 有利于调动发明人积极性:这不仅保障了发明人的经济利益,更给予了其精神上的尊重与满足,能够有效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热情。 4. 有利于单位留住人才、避免技术流失:如果发明人在许可中的权益得不到尊重,可能导致其不愿披露发明、将职务发明非职务化,甚至带着成果离职,造成人才与技术的双重损失。赋予其优先受让权有助于建立更公平的利益分享机制,稳定科研队伍。

观点五: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构建“技术许可优先受让权”的制度框架。

在文章最后,作者并非空泛呼吁,而是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立法构想,明确了该项权利的性质、内容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 权利性质与主体:该权利是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指对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一般参与者)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客体是职务科技成果。 * 权利内容:包含三个层次。 1. 知情权:单位在许可前有义务向完成人披露许可的相关信息(如要求、方式、目的等)。同时,为平衡双方利益,完成人负有保密义务。 2. 优先缔约权:在同等条件下,完成人享有优先成为被许可方的权利。 3. 救济权:如果单位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完成人的此项优先权,完成人有权主张该许可协议无效。 * 与其他权利的关系:作者将技术许可优先受让权定位为一个独立的、关键性的权利。它是发明人行使“科技成果许可权”和实现“收益分享权”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此项权利,当单位进行不合理许可时,发明人既无法阻止,也无法取代第三方获得许可,其经济和精神利益都将受损。因此,该权利是职务发明人权益保障体系中的核心一环。

论文的意义与价值

陈震的这篇论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前瞻性。在理论上,文章深入剖析了《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在衔接与适用上存在的模糊与冲突,精准地指出了“技术转让”与“技术许可”在法律概念与实践效果上的异同及其带来的法律规避问题,丰富了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领域的学术讨论。在实践上,文章发表于2007年,正值中国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强调自主创新的时期。作者敏锐地捕捉到了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涌现出的新问题——即随着技术许可日益成为主流转化方式,原有的法律保护框架已显滞后。论文不仅揭示了问题,更系统论证了解决方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提供了具体的立法设计,为后续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扎实的学理参考和清晰的修法思路。文章所倡导的通过强化发明人权利来激励创新、平衡利益关系的理念,对于构建健康、可持续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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