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自:

合作社成员的异质交恶病: 症候、诊断及其法律良方

期刊: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DOI:10.13613/j.cnki.qhdz.003319

类型b:

本文作者为郑景元,来自扬州大学法学院(扬州 225127),发表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第39卷)。论文题为《合作社成员的异质交恶病:症候、诊断及其法律良方》,聚焦合作社在商事化转型过程中因成员异质性(heterogeneity)引发的内部冲突问题,并提出法律治理框架。

主要观点

1. 合作社成员异质交恶病的症候与成因

论文指出,合作社在市场化转型中分化出两类异质成员:惠顾成员(patron members,即利用合作社服务的农业生产者)和投资成员(investor members,即以资本投入谋求利润的投资者)。两者的身份来源、利益诉求差异导致“互害”行为,表现为:
- 身份冲突:惠顾成员依赖户籍与职业资格的政治确认,而投资成员以资本契约获取成员资格,法律未平等对待两种出资形式。
- 民主管理失衡:惠顾成员通过“人头优势”(一人一票)压制投资成员,或投资成员以资本控制剥夺惠顾成员权益。
- 官商结盟:基层政府与投资成员形成权力联盟,进一步边缘化惠顾成员。

支持证据
- 法律条文分析: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第19-20条对成员资格的限定性规定,导致惠顾成员的身份特权与投资成员的资本诉求对立。
- 现实案例:惠顾成员通过修改章程垄断表决权,或投资成员借官商联盟操纵合作社决策。

2. 异质交恶病的法律诊断:从资格差异到控制争夺

论文将交恶病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 成员资格差异:法律对农民身份与资本职业的区分埋下冲突根源。例如,惠顾成员的出资被赋予政治属性,而投资成员的资本仅被视为工具性契约。
- 民主管理中的非理性竞争:惠顾成员以“民粹主义”追求公平,投资成员以“资本主义”追求效率,双方在表决权分配、理事人选等问题上对抗。
- 控制权争夺:理事会成为权力战场,惠顾成员主张制衡(如分权治理),投资成员倾向监督模式(如“理事会中心主义”)。

理论支持
- 引用费孝通《乡土中国》分析乡村社会礼法冲突如何加剧成员认知鸿沟。
- 通过比较法视角,指出美国农业合作社规范中资本流通性不足的类似问题(张学军,2011)。

3. 法律良方:契约化与治理转型

作者提出三项核心解决方案:
- 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向:废除成员资格的身份限制,确立门户开放原则(open membership),允许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 纠偏民主绝对化:调整“一人一票”的刚性规则,引入资本权重与惠顾权重的动态平衡机制。
- 合作治理替代单方控制:构建异质成员共同参与的理事会结构,例如设立惠顾代表与投资代表的协商席位。

创新性建议
- 借鉴商事代理制度(如日本商事辅助人),提出合作社治理中专业化角色分工的可能性。
- 强调法律需回应乡村市场化转型中的“礼法颠倒”现象,避免治理模式与成员认知错位。

论文价值与意义

  1. 理论贡献:首次系统提出“异质交恶病”概念,填补了合作社法学研究中成员冲突机制的理论空白。
  2. 实践意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提供具体建议,如完善出资形式评估、表决权分配规则等。
  3. 方法论启示:结合实证分析(如武汉市私营企业与政府关系的案例)与规范研究,揭示法律文本与现实运行的张力。

亮点

  • 问题新颖性:聚焦市场化背景下合作社的内部矛盾,突破传统研究对“互助性”的单一强调。
  • 跨学科视角:融合法学、社会学(如乡村人情异化)与政治经济学(官商联盟逻辑)的分析框架。
  • 解决方案的层次性:从资格重构、管理纠偏到治理转型,形成递进式法律干预路径。

本文对理解中国合作社的困境具有标杆意义,尤其为乡村振兴中的组织法治化提供了关键参考。

上述解读依据用户上传的学术文献,如有不准确或可能侵权之处请联系本站站长:admin@fmrea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