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发表于 Business Strategy and the Environment 期刊上的研究论文,题为 *Unveiling the Strategic Role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Driving ESG Performance through Innovation and Digitalization*(揭示环境正义的战略角色:通过创新和数字化驱动ESG绩效),接收日期为2025年12月1日,预计于2026年发表。研究由来自吉林大学商学与管理学院的单标安(Biaoan Shan)、罗马第二大学经济学院的 Andrea Appolloni、中央昆士兰大学商业与法律学院的 Imran Ali 以及郑州大学商学院的陈彪(Biao Chen)共同完成,通讯作者为 Andrea Appolloni。
本研究聚焦于环境司法体系如何影响企业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ESG)绩效。在当前全球愈发重视可持续商业实践的背景下,尽管学术界对环境监管与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间关系的探讨日益增多,但关于环境正义系统(尤其是环境法庭)能否及如何影响企业ESG绩效的研究尚属空白。以往的研究多聚焦于行政手段或经济激励措施,如环保税,但有学者指出此类措施可能催生“漂绿”(greenwashing)行为。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环境法庭作为一种强制性司法策略,在促进企业实质性ESG绩效提升方面的作用,并进一步检验绿色创新(green innovation)和数字化转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在此过程中的中介机制。研究融合了制度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将环境法庭视为一种既施加制度压力又放大利益相关者诉求的独特治理工具。
在研究方法与工作流程上,本研究采用了准自然实验(quasi-natural experiment)设计,以中国环境法庭的设立作为外部政策冲击,运用双重差分(Difference-in-Differences, DID)模型进行因果推断。研究样本涵盖了中国3698家制造业上市公司在2009年至2023年间的面板数据。 具体操作流程分为以下几步:第一步,确定处理组与对照组。研究选择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专门化环境审判庭或合议庭作为核心解释变量,处理组为所在城市设立了环境法庭的企业,对照组为未设立地区的企业。这种选择基于样本可及性、管辖权的有效性以及制度代表性三方面的考量。第二步,构建变量体系。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的ESG绩效评分,数据来源于商道融绿(SynTao Green Finance)的ESG评级数据库,评分范围从1到9。核心解释变量为环境法庭设立的虚拟变量。中介变量包括两个:一是绿色创新,以企业绿色专利申请数量衡量;二是数字化转型,基于对上市公司年报进行文本分析,构建数字化术语词典并统计词频,最终生成综合指数并取自然对数。此外,研究还设置了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两职合一情况、企业年龄、杠杆率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等一系列控制变量,并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1%和99%分位数的缩尾处理以消除极端值影响。第三步,进行实证分析。研究首先采用基准回归模型分析环境法庭对ESG绩效的直接影响,同时控制了个体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接着,借鉴三步法中介效应检验的思想,分别将绿色创新和数字化转型作为中介变量纳入回归方程,以检验其传导机制。在稳健性检验方面,研究进行了平行趋势检验,以2013年为基期验证了政策实施前处理组与对照组变化趋势的一致性;采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PSM-DID)来缓解样本选择偏差,选取了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作为匹配变量,匹配后各变量标准化偏差显著降低;还通过进一步固定行业和地区效应、替换被解释变量为彭博ESG评分、增加省级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等额外控制变量等方式,多维度验证了结论的可靠性。最后,研究进行了异质性分析,从行业污染程度、企业规模、所有制性质以及营商环境四个维度进行分组回归,以探究环境法庭效应的差异化表现。
在实证研究结果部分,各项分析均得出了具有显著统计意义的结论。首先,基准回归结果显示,环境法庭的系数显著为正,表明环境法庭的建立对制造业企业的ESG绩效具有显著的直接提升作用,从而验证了研究的第一个假设(假设1),即环境司法治理能够改善企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表现。 其次,在影响机制检验中,论文揭示了绿色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的双重中介路径。数据显示,环境法庭的设立显著促进了企业在绿色专利方面的产出(验证假设2a),并且绿色专利数量的增加又进一步对ESG绩效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验证假设3a)。在将环境法庭与绿色创新同时纳入模型后,环境法庭的系数依然显著,中介效应成立(验证假设4a)。类似地,环境法庭的建立也显著推动了企业的数字化转型(验证假设2b),表现为年报中数字化相关词汇的频繁使用;数字化水平的提升本身也显著正向影响ESG绩效(验证假设3b),在回归中包含环境法庭和数字化转型后,数字化转型的中介作用同样成立(验证假设4b)。这些发现表明,环境法庭不仅直接规范企业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激发绿色技术创新和加速数字化进程这两个关键的内部战略响应,间接地、深层次地驱动了企业ESG绩效的全面提升。 在异质性分析方面,研究获得了一系列有趣的发现:就行业特征而言,对于非重污染行业的企业,环境法庭对ESG绩效的提升效应更为显著,这可能是由于这些企业原本的政策压力较轻,对政策导向的变化更具调整弹性;在企业规模上,大规模企业因其更充裕的资源基础、更强的公众关注度和政府期待,其ESG绩效受环境法庭的正向驱动作用明显强于小企业;从所有权属性来看,国有企业因与政府存在紧密联系以及承担着更高的社会期望与信息披露义务,环境法庭对其ESG绩效的改善作用远强于非国有企业;在营商环境分异上,位于营商环境更好地区的企业,其法治化、市场化水平更高,政策执行力更强,环境法庭对ESG绩效的推进作用更为明显。这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和异质性分析为研究的核心结论提供了详尽的经验证据支撑。
本研究的结论指出,环境法庭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司法治理工具,能够通过持续的司法审查、问责机制以及对企业声誉的威胁,形成一种兼具强制性和规范性的制度压力,从而有效遏制企业仅做表面功夫的“漂绿”行为,促使其进行实质性的可持续发展变革。更重要的是,研究揭示了这种外部压力转化为内部绩效提升的具体路径:即环境法庭通过推动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和实施数字化转型,使企业在降低环境影响、提升资源效率的同时,增强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治理效能,最终系统性地优化了企业在环境、社会与治理三个维度的综合表现。这项研究不仅在理论上实现了突破,将制度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相结合,提出了环境正义同时作为制度机制与利益相关者放大器(stakeholder amplifier)的新见解,丰富了ESG文献中对司法治理角色的认知,也拓展了“外部环境—战略行为—可持续性绩效”这一理论框架;在实践层面,该研究为企业管理者提供了明确的战略导向,即在面对严格的司法监督时,应主动将绿色创新与数字化转型作为构建长期竞争力的核心路径,而非被动应付。同时,该研究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重要启示,即应大力支持和推广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并将其与创新激励、数字化扶持等政策协同配合,共同驱动产业向可持续方向转型。这项研究也积极呼应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中的目标9(产业、创新和基础设施)、目标12(负责任的消费和生产)和目标16(和平、正义与强大机构)。
研究亮点在于:第一,它首次系统性地将环境法庭这一司法因素引入企业ESG绩效的分析框架,填补了仅关注行政和财税政策的研究缺口;第二,它创新性地将绿色创新与数字化转型作为并行的中介机制加以整合分析,清晰呈现了从外部司法压力到内部战略变革再到综合绩效提升的完整传导链条;第三,其丰富的异质性分析,针对行业属性、企业规模、产权性质及营商环境差异展开了深入比较,为理解环境司法在不同情境下的差异化效力提供了细致洞察;第四,采用准自然实验和双重差分模型,并结合多种稳健性检验,为因果推断提供了坚实的实证支撑。论文也坦诚指出了研究的局限性,如样本集中于有ESG评级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未深入探讨绿色创新与数字化转型之间的交互作用等,并据此建议未来研究可拓展至非制造业和私营企业,并采用纵向设计或配置研究方法探索多因素协同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