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西北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李朝东教授发表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的学术论文,题为《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的现象学澄清》。该论文旨在从现象学视角,对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提出的“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这对核心概念进行深入阐释与澄清,以揭示其在现象学知识理论中的奠基性作用。
论文主要观点阐述
观点一:区分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是现象学知识理论的基础,胡塞尔的意向性分析旨在弥补传统认识论在解释范畴形式如何被给予和认识时的“缺漏”。
论文开篇即指出,胡塞尔现象学知识理论的核心基础在于明确区分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作者引用胡塞尔的论述,指出传统考察方式预设了感知是所有意向的最终充实,但这是一个相当大的“缺漏”。这个“缺漏”的实质在于未能阐明“范畴的客观形式”或“客体化行为领域中的‘综合’功能”,这些形式是如何通过这些功能而构造起自身,并成为“直观”和“认识”的。胡塞尔的《逻辑研究》第六研究的第二篇,正是为了弥补这一缺漏,系统探讨了感知陈述如何包含范畴形式并向范畴陈述过渡。这标志着胡塞尔的意向性分析从素朴的感知行为,扩展到了包含判断、逻辑操作等在内的更复杂的复合行为领域。
观点二:感知陈述及其表述形式的复杂性,揭示了范畴形式无法在单纯的感性直观中得到直接充实。
为了阐明范畴直观的必要性,论文从较为简单的感知陈述入手分析。例如,“我看见一个墨水瓶”或“我看见这张纸是白的”。分析表明,在此类陈述中,不仅有个体对象(墨水瓶、纸)及其感性属性(白色)通过感知(看)被给予和充实,陈述的整体含义中还包含着超越这些具体质料的“范畴形式”,如“是”、“这个”、“一个”等。这些形式词构成了命题的逻辑形式本身。胡塞尔强调,像“白纸”中的“白”意指“白地存在着的纸”,这里的“存在”补充形式以及整个判断的联结形式,是无法在朴素的感知直观中找到直接对应物来证实自身的。感性直观的充实功能无法达及这些逻辑形式。这意味着,有形式的表述(如判断)与直观之间的关系,不能像专有名称与对象那样是简单的图像对应关系,而是涉及到更复杂的奠基性结构。
观点三:范畴材料与范畴形式的区分,以及“存在”作为范畴形式的特性,凸显了范畴直观的独特领域。
论文进一步区分了“范畴材料”与“范畴形式”。在判断中,像“尼采”、“文学家”、“哲学家”这些名词性成分是“材料”,可以在直观(如对尼采其人的了解)中得到直接或间接的充实;而像“是”、“既是……又是”、“和”等联结形式,则属于“范畴形式”。胡塞尔同意康德的著名命题“存在不是实在的谓词”,并进行了现象学阐释。他指出,“存在”(无论是作为系词的“是”还是作为存有的“存在”)绝不是感性可感知的东西,它不是对象的一部分或内部的实在标记。我们不能看见“有颜色的-存在”,不能感受“光滑的-存在”。因此,范畴形式(包括存在、一、多、全、数、与、或等)无法在感性感知中找到其客观相关项并得到充实。它们的起源不在对心理行为的内感知(如洛克所言)中,而恰恰是在“判断充实”本身之中。当一个判断(如“金是黄的”)的意向在直观中得到相即的充实时,不仅“金”和“黄”被充实,整个“金-是-黄的”实事状态也作为被给予的对象显现出来,这个充实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范畴形式(此处是“是”所标识的联结与存在)的“觉知”。
观点四:胡塞尔扩展了“直观”概念,提出了“范畴直观”,从而为理解逻辑形式和观念对象的被给予性提供了可能。
基于上述分析,胡塞尔对传统的“直观”概念进行了革命性扩展。如果我们将任何使对象自身被给予的行为都称为“直观”或“感知”,那么,使得“实事状态”及其内在的范畴形式被给予的行为,就应该被称为“范畴直观”或“范畴感知”。这与仅指向个体时间性存在的“感性直观”或“感性感知”相区别。例如,在感性直观中,我看到“树”和“绿色”,但我无法以同样的方式看到“是绿色”这一联结状态。“树是绿色的”这一范畴对象(实事状态)及其中的“是”,是在一系列奠基性的感性直观(看树、看颜色)之上,通过一种新的、奠基于其上的范畴直观行为而被构造和给予的。这种构造不是间接的推理,而是直接的直观证实活动。胡塞尔的这一扩展,打破了康德关于“知性不能直观”的论断(至少在人类认识领域),为哲学认识论解决观念对象和逻辑形式的起源与明见性问题开辟了道路。
观点五:范畴直观的理论深化了对“本质直观”的理解,并回应了西方哲学关于直观与理智关系的核心难题。
论文将胡塞尔的“范畴直观”置于西方哲学关于直观问题的脉络中进行考察。康德严格区分了感性与知性(理智),认为感性直观提供杂多,知性通过范畴进行思维综合,但人类的知性本身不能直观,理智直观只属于神性的“原初知性”。胡塞尔的现象学则通过区分感性直观和范畴直观,表明人类意识不仅能有感性直观,也能有一种指向范畴形式和观念对象的“范畴直观”或“本质直观”。普遍性意识(如意识到“红本身”或“所有S是P”这一形式)可以在个别感知和想象的基础上,通过目光的转向(从个别对象转向观念本身),构造起普遍对象,并使这个普遍对象自身被给予。这既非实在论(认为普遍之物隐藏在个体中),也非唯名论(认为普遍之物只是名称),而是一种在意识体验中原本地把握观念之物的现象学方法。因此,范畴直观的阐明,是胡塞尔建立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尤其是本质科学(如逻辑学、现象学本身)之可能性的关键基石。
论文的意义与价值
李朝东教授的这篇论文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首先,它系统、清晰地梳理和阐释了胡塞尔现象学中一对极其重要却又颇为艰深的概念——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对于国内现象学研究,特别是胡塞尔早期思想研究,起到了深化和推进的作用。其次,论文并非简单地复述胡塞尔的观点,而是通过细致的文本分析(尤其是对《逻辑研究》第六研究的解读),紧扣从感知陈述到范畴陈述的过渡、范畴材料的充实困境、存在的非实在谓词性等关键环节,逻辑清晰地展现了胡塞尔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进程。最后,论文将胡塞尔的“范畴直观”概念与康德的“直观”理论进行对比,凸显了胡塞尔在解决“理智如何直观”这一认识论核心难题上的理论突破,有助于读者在更广阔的哲学史背景下理解现象学认识论的独特贡献及其在当代哲学中的持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