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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的打击错误

期刊: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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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与期刊信息
本文的作者是刘明祥,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该文发表在《中外法学》期刊上,具体发表日期未明确提及。

主题与背景
本文的主题是“论具体的打击错误”(Concrete Miss Error),探讨了刑法中关于打击错误(打击失误、行为偏差)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打击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基本类型,指的是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对象,但由于行为偏差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意图侵害对象不一致。本文旨在分析具体的打击错误(即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打击错误)的处理原则,并对比了“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两种主要理论观点。

主要观点与论据
1. 具体的打击错误的定义与范围
本文首先界定了具体的打击错误,指出其发生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即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对象在构成要件上等价。例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却误杀了乙,两者均属于“人”这一构成要件。本文强调,打击错误必须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即可能影响犯罪故意或犯罪既遂的成立。例如,行为人意图打断甲的左腿,却打断了右腿,由于两者均属于对甲身体的伤害,不构成打击错误。

  1. 法定符合说的处理原则及其缺陷
    法定符合说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符合,即可认定故意成立。本文详细分析了法定符合说的缺陷:

    • 方法论问题:法定符合说对构成要件进行极端抽象化理解,忽视了法益主体的具体性。
    • 责任主义问题:法定符合说可能导致行为人因一个故意行为承担多个故意犯罪的罪责,违反责任主义。
    • 逻辑矛盾:法定符合说在处理具体打击错误与抽象打击错误时,采用了不同的主观判断规则,缺乏一致性。
    • 实行行为问题: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未对实际侵害对象实施故意行为,却仍认定其构成故意犯罪,存在逻辑漏洞。
  2. 具体符合说的处理原则及其合理性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必须具体地符合,才能认定故意成立。本文指出,具体符合说在处理具体打击错误时更具合理性:

    • 符合构成要件的具体性:具体符合说强调法益主体的个别性,认为行为人意图杀害特定对象,实际杀害另一对象时,对后者不构成故意犯罪。
    • 责任主义的一致性:具体符合说避免了法定符合说中因一个故意行为承担多个罪责的问题,更符合责任主义原则。
    • 社会观念的契合:具体符合说的处理结果更符合社会一般观念。例如,行为人意图杀害仇人却误杀他人,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更符合公众的正义感。
  3.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比
    本文对比了两种学说在处理具体打击错误时的差异:

    • 定性差异: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对实际侵害对象构成故意犯罪,而具体符合说认为其仅构成过失犯罪。
    • 处罚差异:法定符合说可能导致对行为人的处罚过重,而具体符合说更注重罪责刑相适应。
    • 理论一致性:具体符合说在处理具体打击错误与抽象打击错误时,采用了更一致的主观判断规则。
  4. 具体符合说的实践意义
    本文强调,具体符合说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能够更好地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行为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例如,在行为人因打击错误误杀他人的案件中,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又避免了对行为人的过度追责。

论文的意义与价值
本文通过对具体打击错误的深入分析,澄清了刑法中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处理原则。本文的价值在于:
1. 理论贡献:系统梳理了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理论脉络,指出了法定符合说的缺陷,并论证了具体符合说的合理性。
2. 实践指导:为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打击错误案件提供了明确的理论依据,有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3. 学术启发:本文的讨论为刑法学界进一步研究事实认识错误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推动了相关理论的发展。

总结
本文通过对具体打击错误的深入探讨,论证了具体符合说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优越性。本文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是刑法学界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研究的重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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