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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法律多元主义:全球化时代的法律秩序重构

期刊:Transnational Legal TheoryDOI:10.1080/20414005.2010.11424506

本文是一篇发表于2010年的学术论文,刊登于期刊《Transnational Legal Theory》(卷1,期2,页码141-189)。作者是Peer Zumbansen,其当时任职于加拿大多伦多约克大学奥斯古德霍尔法学院(Osgoode Hall Law School, Toronto, Canada),并担任加拿大跨国经济治理与法律理论研究主席(Canada Research Chair in Transnational Economic Governance and Legal Theory)。文章旨在探讨并构建一个名为“跨国法律多元主义”(Transnational Legal Pluralism)的理论框架,以理解全球化背景下超越民族国家疆界的复杂法律与治理现象。文章的核心论点是,不应将全球化视为法律的终结,而应借鉴国内法语境下长期存在的法律多元主义洞见,将其作为一种方法论视角,来分析和应对跨国治理的挑战。

论文的主要论点与论证

1. 对“全球化时代法律终结”论调的批判与视角转换 文章开篇即批判了一种流行但存在缺陷的叙事:即将全球化描绘为一个“前/后”的断裂点,认为全球化导致了民族国家法律秩序的统一性、确定性和等级性等“美好旧日”的丧失。作者指出,这种叙事不恰当地理想化和固化了“前全球化”时代的国家法律秩序,同时限制了对“后全球化”时代制度与规范可能性的想象力。它将当前国际层面缺乏民主问责、制度框架和保障机制等现象,视为全球法律秩序构建的障碍或缺陷。

作者认为,这种视角是错误的。相反,应当借鉴法律社会学和人类学中关于“法律多元主义”的长期研究成果。在国内法语境下,法律多元主义的发现早已对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秩序的单一性和规范等级性等观念提出了根本性质疑,并揭示了社会中多层次、多场域的规范创生现实。因此,当前在全球层面观察到的众多规范制定机构、专门法庭和监管网络的出现,不应被视为对健全全球法律秩序的阻碍,而应被理解为一种正在演进的、固有的法律秩序特征。关键在于,需要重新审视法律多元主义的核心论点,特别是其对“法律与国家必然关联”这一观念的批判,从而将全球化时代法律的变迁,理解为法律对“世界社会”(World Society)发展的持续回应与调整,而非其终结。

2. 国内法律多元主义与跨国治理挑战的类比与连接 文章的核心论证策略是系统性地类比和连接国内法律多元主义的洞见与当前跨国治理的关切。作者详细阐述了这种类比: * 共同点:两者都涉及对法律统一性和等级性神话的解构。国内法律多元主义揭示了国家法之外或之下存在其他规范性秩序(如习惯法、宗教法、社群规范),挑战了国家法的垄断地位。同样,跨国空间中也存在着大量非国家行为体创制的、重叠且相互竞争的规范体系(如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商人法、技术标准等),这使得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框架难以有效应对。 * 关键差异:然而,一个至关重要的区别在于制度背景。国内的法律多元主义辩论是在相对成熟的法律秩序和制度框架(如宪法、法院、议会)内部或与之对抗中展开的,这些框架提供了(尽管不完美)权利保障、司法救济和民主参与的渠道。而在国际层面,这样的制度性框架和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因此,跨国空间的“碎片化”(Fragmentation)现象更容易引发对法律秩序失序的焦虑。 * 方法论意义:通过这种类比,作者指出,对跨国法律现象的分析,不能简单套用国内成熟法律秩序的标准,而应采纳一种能够正视并分析这种“无中心”、“多中心”规范创生现实的方法论。这要求我们超越将法律等同于国家法的传统观念。

3. “跨国法律多元主义”作为方法论视角的提出与阐释 在批判和类比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跨国法律多元主义”这一核心概念。他强调,这并非一个试图囊括所有跨国法律现象的新“法律领域”(如环境法、网络法那样),而是一种方法论视角或范式转换。 * 超越菲利普·杰赛普的“跨国法”:作者承认其概念源自菲利普·杰赛普(Philip Jessup)1956年提出的“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后者旨在补充和挑战传统的公、私国际法二分法,以涵盖所有跨越国界的、公私混合的法律现象。但作者认为,“跨国法律多元主义”更进一步,它结合了法律社会学、法律理论以及全球正义、伦理和监管治理的研究,旨在揭示法律与监管的跨国性本质,并持续对抗历史上各种关于法律统一和等级的主张。 * 核心方法论前提:文章阐述了这一概念的两个关键方法论前提: * 第一,探究“法律”与“非法律”的区分标准:在充满法律与非法律(如经济规则、社会规范)规则混合共存的复杂监管环境中,不能简单地以是否源于国家为标准来区分法律与非法律。法律多元主义早已揭示,存在多种形式的合法规范性秩序。因此,跨国法律多元主义关注的是,在特定监管语境中,区分法律与非法律的要素是什么?法律的角色是否在于引入“合法/非法”的区分,并为法律与非法律规则之间的权衡提供结构和空间?这个过程必然涉及对特定时空下与法律相关的既有语境和制度框架的参照。 * 第二,“跨国”作为分析空间:“跨国”一词并非指一个领土上界定的、法规在其中“成功”或“失败”的空间。它指的是一个方法论空间,是介于“国内”和“国际”法律秩序概念化之间的空白地带。它与社会学中的“世界社会”模型紧密相连,该模型强调社会的功能分化(法律、经济、政治、宗教等系统各按自身理性运作)。因此,“跨国”要素旨在捕捉法律理论从以国家为基础的描述,向依据功能分化原则来概念化法律规范创生的过渡过程。 * 法律的角色再思考:在这一视角下,法律的角色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等级式的命令与控制,而是像一层“面纱”覆盖在不断演变的制度躯体表面,使其解剖结构(肌肉、骨骼、关节、损伤)变得可见并敏感化。法律是功能分化的,它必须不断拥抱日益复杂的制度排列组合,其结构是异质性和网络化的,而非金字塔式的。

4. 对“法律与其‘他者’”关系的理论溯源 为了夯实跨国法律多元主义的理论基础,文章回顾了法律理论史上对“法律与其‘他者’”(Law and its other)关系的长期思考。作者指出,法律的定义始终是矛盾且悖论性的:它既是压迫与统治的工具,也是解放与希望的承诺;它声称独立于社会(政治、经济、宗教),却又必须是社会的法律。法律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从政治、经济、宗教中分化出来,却又试图规制社会无限复杂性的历史,这使其始终面临自我消解或失效的风险。 文章梳理了从法律现实主义、战后自然法与实证主义之争,到法律多元主义、“法律与社会”运动、对法律化(Juridification)的批判等一系列理论发展,指出这些思潮都反映了法律系统环境的变迁,其核心是对法律与非法律之间界限的质疑、解构和相对化。在监管国家(Regulatory State)的巅峰时期,法律作为社会工程工具的信念达到顶峰,随后却面临着自身消亡或无关紧要的深渊。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法律必须被重新思考和主张为一门社会科学,是研究现代社会规制的众多概念方法之一。对“法律”的参照,本身就是一个悖论性的行为,它需要以“非法律”的持续存在为前提才能有意义。

5. 以“新商人法”(Lex Mercatoria)为例证 文章以“新商人法”作为具体例证,来说明跨国法律多元主义方法论的应用价值。关于商人法是真正自主的法律秩序还是国家法的衍生物的争论,其意义远超出商法领域。它代表了一个方法论上的挑战,促使我们反思“法律”的可能性与政治性:法律可以但不必源于国家;可以是但不必是私人创制的;事实上常常是官方与非官方规范创制复杂互动的结果。商人法的讨论,本质上是对法律在面临其“他者”(即那些可能永远不会、或尚未被承认为“法律”的规范性秩序)挑战时,其角色与形式的更广泛的批判性和法律社会学探究。

6. 论文的意义与价值 本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 * 理论整合与创新:它成功地将国内法语境下成熟的法律多元主义理论,与全球化、跨国治理的前沿问题相结合,提出了一个具有解释力的新理论框架——“跨国法律多元主义”。这超越了单纯描述跨国法律现象,提供了深入分析其动态和矛盾的方法论工具。 * 批判主流叙事:有力批判了将全球化视为法律秩序衰落的悲观论调和怀旧情绪,倡导以一种更历史化、更复杂化的视角来看待法律在当代的演变。 * 推动跨学科对话:文章广泛征引了法律社会学、法律理论、人类学、政治理论、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体现了强烈的跨学科取向,为不同领域学者理解全球治理的规范维度搭建了桥梁。 * 明确方法论转向:清晰地将“跨国法”界定为一种方法论视角而非新的法律部门,这对法学研究,特别是国际法、比较法和法理学的学者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鼓励他们摆脱以国家为中心的分析框架,关注功能分化背景下规范创生的实际过程。 * 回应现实挑战:文章讨论的问题直指全球金融监管、互联网治理、跨国公司行为、人权保护等领域的核心困境,即如何在缺乏世界政府的情况下,理解、评估并可能塑造那些日益重要的非国家、跨国规范体系的合法性、问责制与有效性。

Peer Zumbansen的这篇论文是一篇具有奠基意义的理论文章。它通过构建“跨国法律多元主义”这一概念框架,不仅为理解全球化时代法律的复杂图景提供了新的透镜,也深刻挑战了法学研究中一些根深蒂固的预设,推动了法律理论在“后民族国家”语境下的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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