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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服务税的制度实践及其效应研究

期刊:《税务研究》DOI:10.19376/j.cnki.cn11-1011/f.2020.11.012

《数字服务税的制度实践及其效应研究》的主要作者是崔景华和李浩研,研究成果发表于《税务研究》2020年第11期,属于学术综述类文章。本文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各国推行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DST)的具体实践、其制度差异及影响。

数字服务税的制度实践

文章首先介绍了数字服务税的推行背景: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跨国企业通过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逃避缴税问题愈发严重,各国政府纷纷决定开征数字服务税,以填补税收漏洞。数字服务税是针对大型互联网企业运营过程中获得的收入进行课税,而不是按照传统的企业所得税规则来征收。

目前,包括奥地利、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土耳其、印度、英国等在内的多个国家已经实施或计划实施数字服务税。尽管实施国家增加,但在课税对象、起征点、税率这三大税制要素上的设计各不相同。

课税对象差异

各国在选择课税对象时主要依赖于企业获得的商品和服务流转额。数字服务税的征税范围覆盖数字经济的多种类型,包括资源型、技术型、融合型、服务型等。然而,各国具体的征税范围却有所不同:奥地利和匈牙利的税收范围聚焦于在线广告等服务型数字经济,而法国则涵盖了包括服务器租赁等技术型经济活动。

起征点差异

在起征点上,各国普遍依据企业的全球年营业收入和在本国的年营业收入作为界定标准。例如,法国的起征点为企业全球年收入7.5亿欧元及法国国内年收入2500万欧元,而英国的标准则是5亿英镑的全球收入及2500万英镑的国内收入。

税率水平差异

对于税率的设置,各国的数字服务税率一般在2%到7.5%之间,明显低于其增值税的平均税率。此类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对跨国互联网企业进行特定的税收调节。

制度效应分析

财政收入效应

文章通过建模分析了数字服务税的财政收入效应,指出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时,财政收入规模普遍大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同时,这种税基设定方式对企业税后收益有明显影响,企业承担的税收负担加重。

供求长期均衡效应

税收影响市场供求平衡,文章分析指出在完全竞争市场中,数字服务税会因价格上涨而减少商品的需求量,而需求曲线的弹性决定了最终的市场反应程度。而在垄断市场中,需求减少导致边际收益下降,影响垄断者的利润。

社会福利效应

征收数字服务税对社会福利有负面影响,特别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由于税收引发的经济效率损失显著。

税负分配效应

数字服务税具有典型的累退税特性,因而对低收入人群的影响较明显。同时,税收负担在市场中由供应方转嫁至消费者端或下游企业。例如法国的数字服务税中跨国企业承担比例不足4%,大部分税负由当地消费者和企业分担。

结论与政策启示

数字服务税被视为当前国际税收框架下“纳税不足”的过渡性解决方案,需注意其带来的不平等税收待遇、以营业收入为基而非利润、可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等问题。在推进数字服务税的进程中,合理界定其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关系、有计划地解决双重征税、优化征管成本、并加强国际合作成为关键。

以上分析不仅揭示了数字服务税在经济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还为未来各国如何协调数字经济税收提供了洞见。通过这篇综述,研究者们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数字服务税的效应与挑战,从而推动政策的完善与实践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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