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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反思及对策

期刊:青少年犯罪问题

类型b:学术报告

作者及机构
本文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勇,以及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丽珂。论文发表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2期。

主题
本文围绕“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调整”这一争议问题展开,系统分析了学界提出的“降低说”“补足说”“弹性说”三种调整观点,并从刑事责任本质、年龄实质表现及刑事政策角度论证了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最终提出针对低龄未成年人涉罪行为的综合治理对策。

主要观点及论据

  1. 关于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观点

    • 降低说: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应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频发问题。支持理由包括:社会发展使未成年人身心早熟,现行年龄规定无法有效震慑犯罪;刑罚缺位导致惯犯增多;法律公平性受损(被害人权益被忽视)。

      • 反驳论据
      • 社会发展与心智成熟无必然正相关,国际对比显示经济发达国家刑事责任年龄普遍较高;
      • 美国密苏里州研究证明监禁改造再犯率(74%)高于教育矫治(29%);
      • 刑罚标签化可能加剧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困难。
    • 补足说:主张引入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Malice Supplies the Age Rule),即通过证明未成年人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违法仍故意为之)来突破年龄限制。

      • 反驳论据
      • “恶意”定义模糊,缺乏统一司法标准,易导致裁判专断;
      • 我国成文法体系与英美判例法制度差异大,难以匹配证明规则;
      • 可能加剧诉讼成本与效率问题。
    • 弹性说:主张取消刚性年龄界限,根据个体辨认控制能力设定弹性标准。

      • 反驳论据
      • 违背法律明确性原则,增加司法擅断风险;
      • 可能无限扩大犯罪圈,背离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初衷。
  2. 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依据

    • 刑事责任本质:刑事责任是伦理性(自由意志评价)与社会性(维护秩序)的统一。对未成年人需体现宽容轻缓的人道价值,而非简单惩罚。
    • 年龄实质表现: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拟制,兼具政策性与生物学基础。14周岁的设定已平衡辨认能力与保护需求,个体差异争议意义有限。
    • 刑事政策需求:我国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符合“国家亲权”理念。降低年龄实则是推卸家庭、社会与国家的共同责任。
  3. 低龄未成年人涉罪行为的综合治理对策

    • 亲职教育制度:强制涉罪未成年人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立法明确执行机构(如教育部门与司法机关协同),对拒不履行者评估监护资格。
      • 数据支持:50.6%的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环境相关(戴相英,2012)。
    • 综合处遇措施
      • 司法训诫:通过仪式化程序强化行为认知;
      • 保护观察:限制不良社交并建立行为档案;
      • 心理干预:矫正心理偏差。
      • 案例佐证:上海市2010年后对5000名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再犯率仅0.6%。
    • 收容教养制度完善
      • 明确适用条件(如再犯风险、家庭监护能力);
      • 优化裁量主体(行政机关调查+司法机关裁决);
      • 建立司法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或法院介入)。

论文价值与意义
1. 理论贡献:系统驳斥了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三种主流观点,从刑事责任理论、法律拟制特性及刑事政策层面论证了现行规定的合理性,为学界争议提供清晰分析框架。
2. 实践指导:提出的综合治理体系(亲职教育、处遇措施、收容教养)具有可操作性,尤其强调家庭与社会责任,避免“刑罚万能”误区。
3. 国际视野:引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85)强调“年龄起点不宜过低”,呼应全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趋势。

亮点
- 跨学科分析:结合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如“交叉感染”理论)多维度论证;
- 实证支撑:通过国内外数据(如美国密苏里州研究、上海帮教案例)增强说服力;
- 立法建议: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提出具体条款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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