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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依赖型创业者:平台经济中的权力不对称、风险与策略

期刊:Academy of Management PerspectivesDOI:10.5465/amp.2019.0103

本文发表于 *Academy of Management Perspectives*,2021年第35卷第4期,作者为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的 Donato Cutolo 与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 Martin Kenney。该文属于理论性研究论文,旨在系统阐述平台生态系统中平台所有者与平台依赖型创业者之间的权力不对称关系,其来源、后果以及创业者的应对策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与未来研究方向。

文章首先回顾了平台创业研究的学术背景。近年来,随着数字平台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大量研究集中于平台的网络效应、赢者通吃特性及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然而,现有文献大多默认平台所有者与生态系统成员之间存在共同利益关系,甚至将其描述为“合作伙伴”,却忽视了二者之间根本性的权力不平衡。作者从权力依赖理论出发,指出平台依赖型创业者在资源获取、市场进入和成长过程中对平台所有者的依赖程度远高于平台对单个创业者的依赖,因而形成结构性权力不对称。

作者详细论证了平台所有者权力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相互关联的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平台的技术经济基础。数字平台通过连接多边用户产生直接与间接网络效应,从而形成规模经济和市场集中,最终导致赢者通吃格局。这种集中使得平台依赖型创业者几乎无法找到替代性渠道,从而加深锁定效应。与此同时,平台上的全部活动都以数字化形式记录,平台所有者拥有对用户数据的全景式监控能力,并能据此引导流量、定向展示内容、操纵可见性,进而塑造创业者所处的竞争环境。

第二个层面是平台为创业者提供的激励与资源,这些资源在降低创业门槛的同时也增强了创业者的依赖。其中最关键的是客户获取渠道。平台作为中介连接买卖双方,控制着市场准入和流量分发,因此创业者对客户资源的获取能力高度受制于平台规则。其次是边界资源的提供,包括软件开发工具包、应用程序接口、培训材料和技术支持等。这些资源虽然降低了创业者的进入和扩展成本,但同时也要求创业者进行平台专用性投资,例如声誉积累、排名优化和交易历史记录,这些资产难以迁移到其他平台。最后是平台治理机制。平台所有者充当私有监管者,通过设定交易规则、定价政策和内容审查标准来管理生态系统。这些治理机制使平台能够单方面改变参与条件,并将自身利益嵌入技术架构与社区准则之中。

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平台依赖型创业者在权力不平衡中面临四类独特风险。第一类风险是创业者与客户关系的隔离。平台出于维持中介地位和控制交易的目的,通常限制创业者直接获取客户联系信息,所有互动均须经由平台通道完成。一旦平台剥夺创业者的访问权限,创业者便同时失去客户资源与收入来源。第二类风险来自算法化管理,包括评分、排名与推荐系统。这些算法影响着创业者的可见性和订单量,但其运行逻辑和数据输入通常不透明,且平台可以随时修改算法而不作解释。创业者因此持续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难以预测自身行为对经营结果的影响。第三类风险是平台直接进入创业者所在业务领域。凭借对交易数据的全面监控,平台能够识别高利润细分市场,并推出自有产品或功能与创业者竞争,从而侵占创业者通过创新获得的租值。第四类风险是参与条款的单方面变更以及平台的封禁与下架权限。平台可以随时调整佣金比例、排名权重或内容政策,甚至可以无预警地终止创业者的账号,而创业者缺乏有效的申诉和救济途径。

对于这些风险,文章详述了创业者所采取的五类权力平衡策略。第一是多栖策略,即在多个平台同时开展业务。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单一平台的依赖,但受制于平台间技术标准和接口差异而成本较高,并且平台会通过各种手段限制多栖行为。第二是渠道多栖,即发展自有网站或实体店等非平台渠道,以减少对平台的交易依赖。第三是收入多元化,这尤其在内容型平台上较为可行,例如视频创作者通过品牌赞助、周边商品销售、众筹和线下活动等获取非平台收入,但平台会不断推出配套机制试图重新控制和抽取这部分收益。第四是集体行动,包括创业者组成联盟、工会或联合抵制以表达诉求。这类行动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迫使平台撤回不利政策,但总体效果有限。第五是政府干预。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立法或行政命令限制平台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例如欧盟2019年出台的关于平台与企业用户关系的规则要求平台在重要条款变更前提前通知并建立透明申诉机制,从而改善创业者的处境。

文章的讨论部分进一步指出,传统创业模式下,创业者在成长过程中逐步积累有形与无形资产,经营稳定性增强;而在平台依赖型创业模式中,创业初期因平台提供的资源而进入门槛较低,但随业务增长,锁定效应加深,平台权力不对称加剧,创业者面临的风险反而上升,形成一种负向平台效应。这一发现对创业研究和创业教育均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创业研究可集中于平台依赖型创业者的风险体验、创业策略演化、虚拟社群中的集体应对机制,以及平台与创业者之间互动在不同平台生命周期阶段的变化。对于政策制定者而言,仅依靠反垄断或拆分平台并不足以保障创业者的权益,更有效的方式是适度监管合同条款的公平性、保障多栖能力、建立行业协商机制并鼓励利益相关者参与平台治理。通过增加平台规则的透明度和协商空间,可以在维持平台经济效率的同时,减少创业者所面临的系统性脆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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