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税务研究》2024年第1期,作者李蕊和苏嵘钰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文章围绕“数字经济与税收治理”这一主题,探讨了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数据资产的税收问题,特别是如何将其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畴。文章指出,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然而,平台企业数据资产的税收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导致税基侵蚀和税负不公,亟需通过制度调整来应对这一挑战。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通过“平台效应”集聚了大量数据资源,并通过数据整合、加工与利用获得了巨额经济利润。然而,平台企业数据资产的保有与交易所得尚未被纳入既有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畴,导致平台企业与传统企业之间的税负差距日益扩大,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并引发了国家税基侵蚀问题。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通过制度调整,将平台企业数据资产所得纳入应税所得,以解决当前税收治理中的困境。
文章首先论证了平台企业数据资产的可税性。根据传统税法理论,可税性主要从收益性、公益性和营利性三个维度进行检视。平台企业数据资产具有显著的营利性质,因此本文集中探讨其收益性。文章将平台企业数据资产分为公共数据、用户个人数据和企业自有数据三类,分别论证其可税性。
文章进一步探讨了将平台企业数据资产所得纳入应税所得的可行性。首先,国内所得税制调整可与国际税收规则相协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UN)提出的“双支柱”方案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为我国提供了重要的路径支撑。其次,我国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为平台企业数据资产的税收治理提供了技术基础。通过智慧税务建设和金税工程的推进,平台企业数据资产的来源确认、流动监管及所得管理已具备较为完备的技术与制度基础。
文章详细分析了平台企业数据资产所得纳入应税所得面临的制度困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针对上述困境,文章提出了以下克服进路:
本文通过系统分析平台企业数据资产的可税性及其纳入应税所得的可行性,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调整建议。文章指出,平台企业数据资产的税收治理不仅有助于解决税基侵蚀和税负不公问题,还能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为未来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平台企业数据资产的税收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制度调整建议,为数字经济的税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