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2022年11月的《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作者李朝东教授来自西北师范大学哲学学院。这是一篇哲学(具体为现象学)领域的学术论文,聚焦于对胡塞尔(Husserl)现象学核心概念——“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的深入澄清与阐释。文章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系统梳理和分析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的相关论述,阐明区分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对于现象学知识理论的奠基性意义,并揭示范畴直观如何使超越感性经验的逻辑形式和普遍对象之认识成为可能。
核心主题: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的区分及其在认识论中的奠基作用
本文的核心论点是,胡塞尔现象学通过对感知陈述向范畴陈述过渡的分析,将直观概念从传统的感性领域扩展至范畴(或知性)领域,从而打破了“知性不能直观”的传统教条,为逻辑形式和普遍对象的“自身被给予性”提供了可能,奠定了现象学作为严格科学的知识论基础。
主要观点阐述:
第一,从感知陈述到范畴陈述的过渡揭示了范畴形式的显现问题。 论文首先指出,胡塞尔现象学认识论的一个重要起点是分析表述性的含义意向如何通过直观得到充实。在单纯的感知陈述(如“我看见一个墨水瓶”)中,含义意向似乎可以通过感性感知得到完全充实。然而,更复杂的陈述(如“这张纸是白的”或“所有的花都是有颜色的”)则暴露了问题。在这些陈述中,除了“墨水瓶”、“纸”、“白”、“花”等可以在感性直观中显现的“材料”因素外,还包含了“是”、“一个”、“所有”等“范畴形式”。这些形式因素(如系词“是”、全称量词“所有”)无法在单纯的感性感知中找到直接的对应物,即“存在绝然是不可感知的东西”。传统认识论(如康德哲学)认为,这些范畴形式只能由知性思维提供,而非直观。但胡塞尔发现,在完整的认识行为中,这些范畴形式不仅被思维,而且以某种方式“被给予”或“显现”。这就引出了关键问题:如果范畴形式不在感性直观中显现,那么它们是在何种行为中被给予的?这构成了胡塞尔扩展直观概念的动因。
第二,范畴材料与范畴形式的区分,以及对“存在”的现象学重新诠释。 为了厘清问题,胡塞尔在客体化行为领域内进行了更精细的区分。他将那些能在感性直观(感知、想象)中得到直接充实的意向内容因素称为“材料的因素”或“范畴材料”(如“红”、“玫瑰花”)。而将那些虽然要求充实、但在单纯感知行为中找不到对应物的形式因素,如“是”、“和”、“所有”、“存在”等,称为“范畴形式”。论文特别以康德“存在不是实在的谓词”这一命题为切入点,展示了胡塞尔的超越。康德认为“存在”只是一个判断的系词或设定,而非对象的实在属性。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五研究中,通过意向性质料与质性的区分,将“存在”理解为一种存在设定(质性),它奠基于对象构造(质料)之上,从而将存在论问题还原为认识论的充实问题。但在第六研究中,他进一步推进,认为系词“是”或存在本身,虽然不能像感性属性那样被感知,却可以在一种新的行为——即对“实事状态”(Sachverhalt)的“觉知”(Gewahrwerdung)或直观——中被给予。例如,在“金是黄的”这一判断得到充实时,不仅“金”和“黄”被直观,“是”这一联系形式也一同在判断行为的充实综合中自身显现出来。这意味着,“存在”以及其它范畴形式,有其独特的被给予方式。
第三,直观概念的扩展与范畴直观的提出是现象学认识论的关键革命。 基于上述分析,胡塞尔大胆地扩展了“感知”和“直观”的传统定义。他指出,如果我们不可避免地将每一个使对象自身展示的行为都标识为“感知”,将每一个充实着的行为都标识为“直观”,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对象连同其范畴形式不仅能被思维,也能被直观或感知。由此,他区分了“感性感知”(狭义的感知)与“范畴感知”,以及相应的“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感性直观的对象是个体的、时间性的存在者;而范畴直观的对象则是像“实事状态”、“是”、“一”、“多”、“与”、“或者”这样的范畴对象和形式。范畴直观的行为不是简单的,而是“奠基性的”(fundierend)。它建立在感性直观行为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多环节的复合行为。例如,对“纸是白的”这一实事状态的直观,奠基于对“纸”和“白”这两个感性对象的直观之上,并通过一种新的综合行为,将“是”这一关系形式构造出来。这种构造不是推理,而是一种直接的“看”(Sehen)。胡塞尔的这一扩展,解决了普遍之物和逻辑形式如何被认识的问题,使得本质、范畴、逻辑法则等能够像个体对象一样成为明见性(Evidenz)的根源。
第四,范畴直观与康德“理智直观”的划界及现象学“本质直观”的奠基。 论文进一步将胡塞尔的“范畴直观”置于与康德“理智直观”(intellektuelle Anschauung)概念对比的视野中。康德认为人类的知性是“推论的”(diskursiv),必须通过概念从普遍走向特殊,因此人类只有“感性直观”,而“理智直观”是属于上帝的一种能直接把握物自体的本源直观能力。胡塞尔的范畴直观并非康德的理智直观。范畴直观并不创造对象,也不直接把握物自体,它依然依赖于感性直观提供的基底(Substrat),并在其上进行形式化的综合。它揭示的是在意识活动中构造起来的观念对象和形式关系。此外,论文指出,胡塞尔对直观的划分还包括“个体直观与普遍直观”。范畴直观(特别是对形式范畴的直观)与本质直观(对观念本质的直观)密切相关,后者又可被视为一种广义的范畴直观。本质直观同样奠基于个体直观,通过“观念化的抽象”或“目光的转向”,使如“红本身”这样的普遍之物自身被给予。因此,范畴直观的阐明,为现象学作为一门研究本质和范畴的“本质科学”提供了方法论基石。
第五,研究的意义与价值:奠定现象学知识理论的基础。 本文详细阐释的“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的区分”,在现象学中具有极端重要的理论价值。首先,它完成了对传统经验论和唯理论认识论框架的突破。传统上,直观被局限于感性内容,普遍与形式归于思维;胡塞尔证明,思维中的范畴因素也有其直观的、被给予的源泉。其次,它确立了现象学“一切原则的原则”——即诉诸原初被给予性的直观——的完整范围,使现象学方法不仅能用于分析感性经验,也能用于分析逻辑思维和本质认识。最后,它为理解意识的意向性结构提供了更丰富的维度,展示了意识如何通过层层奠基的行为,从感性个体构造出复杂的范畴对象和事态,从而使得逻辑真理和数学真理的明见性成为可理解的。本文通过清晰的文本梳理和概念分析,深入浅出地呈现了这一现象学核心理论的复杂内涵与革命性意义,对于中文哲学界理解胡塞尔早期思想以及现象学认识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