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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法律规制

期刊:法学杂志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23.06.009

学术报告:低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本文发表于《法学杂志》2023年第6期,作者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是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律职业伦理研究”(项目编号:16fxb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文章聚焦低龄未成年人(6-14岁)罪错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调整与社会热点案例(如“大同未成年人霸凌事件”),探讨了我国少年司法体系的现状、挑战及改革路径。

核心观点与论证

1. 低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现状与立法困境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初始犯罪年龄从20世纪80年代的14-15岁提前至13岁以下。然而,现行法律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原14岁,现个别下调至12岁)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干预机制,导致“一放了之”的治理困境。例如,2023年山西大同霸凌事件中,施害者因年龄过低免于刑责,引发公众对法律缺位的质疑。

论据支持
- 数据表明,国外仅3%-15%的严重少年犯罪进入司法程序,暗示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实际发生率可能更高。
- 《刑法修正案(十一)》虽将特定情形(如故意杀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岁,但仅限于“严格控制的例外”,大部分低龄案件仍依赖行政干预(如训诫、专门教育),效果有限。

2. 少年司法体系的二元结构矛盾

我国当前少年司法呈现“行政干预体系”与“刑事司法体系”并立的二元格局:
- 刑事司法体系:仅管辖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程序成人化,缺乏针对性。
- 行政干预体系: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处理不良行为,但措施松散(如责令管教、矫治教育),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司法审查。

问题分析
- 行政干预的封闭性导致权利保障不足,例如收容教养制度(现调整为专门矫治教育)因程序不透明、执行场所缺失而几近虚设。
- 二元体系割裂使得低龄罪错行为成为“规制盲区”,亟需构建司法化干预路径。

3. 比较法视角下的刑事责任年龄争议

文章对比了不同法域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
- 国际差异:拉美国家普遍将刑责年龄提高至18岁,而美国部分州通过“弃权机制”将少年案件转入成人刑事法院。
- 本土争议: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个别下调被质疑为“舆论驱动”,可能背离“教育为主”的少年司法理念。

关键论据
-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拟制,需平衡“辨认控制能力”与“刑事政策”。例如,日本通过家庭裁判所对触法少年(未达刑责年龄)实施保护处分(如保护观察),而非刑罚。

4. 完善双轨制少年司法的具体对策

作者提出三层次改革方案:
- 分层处理标准:依据行为危害性(如是否涉及故意杀人等八类重罪)和年龄(6-12岁侧重家庭干预,12岁以上增加强制矫治),细化干预措施。
- 强制亲职教育:通过“一家庭一方案”个性化指导(如浙江苍南模式),强化家庭监护能力。
- 司法化矫治程序:将专门矫治教育的决定权移交法院,引入社会调查、法庭教育等少年审判特色制度,避免行政垄断。

理论支撑
- 司法权的交互性更利于未成年人教育矫治,而行政权的单向性易导致“惩罚导向”。
- 保护处分(如日本少年院的非监禁措施)可作为刑罚替代,体现“教育优先”原则。

研究价值与意义

  1. 理论贡献:批判性分析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结构性缺陷,提出“司法化干预”与“分层矫治”的创新框架。
  2. 实践价值:为《少年司法法》的立法呼吁提供依据,推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从“惩罚”向“保护性干预”转型。
  3. 社会影响:回应公众对低龄恶性案件的治理诉求,平衡社会防卫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亮点与创新

  • 问题意识:直指《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责年龄的局限性,强调单一刑罚无法解决低龄罪错问题。
  • 制度设计:提出“法院主导矫治程序”与“亲职教育联动”的本土化方案,兼具比较法视野与实操性。
  • 数据支撑:结合国内外司法统计数据与典型案例(如大连13岁男童杀人案),增强论证说服力。

本文系统揭示了我国低龄未成年人法律规制的体系性矛盾,为构建“司法—家庭—社会”多元干预机制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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