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为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乃根,发表于《武大国际法评论》2024年第2期。论文主题为“条约解释协调规则”,旨在从国内与国际的双重视角,分析旨在避免国内法解释与国际条约义务相冲突的规则(如美国的Charming Betsy规则和Chevron学说)及其在中国的适用问题,并对中国相关司法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 论文的主要观点与论证
(一) 核心论点与问题意识 论文的核心论点是:源于美国判例法的条约解释协调规则(Charming Betsy规则和Chevron学说)有其特定的宪法体制背景和适用限制,且美国在国内与国际实践中存在“双重标准”。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引入的“法律与国际条约一致解释”原则(体现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和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涉外海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20条),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困惑与适用难题。因此,不能简单照搬美国规则,而应在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指导下,结合中国国情,重新审视并健全相关司法适用机制。
(二) 对美国国内视域下条约解释协调规则的剖析 1. Charming Betsy规则及其演变: * 核心内容:该规则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美国法院应将本国法律解释为不与美国的国际法义务(尤其是条约义务)相冲突。 * 宪法框架:该规则的运作深深植根于美国宪法。美国宪法将条约规定为“全国的最高法律”之一,但判例法进一步将条约区分为“自执行协定”和“非自执行协定”(需国会立法转化)。 * 适用限制:论文指出,该规则的适用在美国受到严格限制。首先,其前提是存在已纳入美国国内法的相关条约(尤其是自执行协定)。其次,当国会立法明确违反国际义务时(如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102条明确排除WTO协定优先于美国国内法),该规则便失去适用空间。再者,在涉及国会战争授权(如2001年《武力使用授权法》)等高度政治性领域,法院明确拒绝适用该规则来限制行政权。论文以2010年Al-Bihani v. Obama案为例,说明法院甚至拒绝将国际法规则(特别是未转化为国内法的习惯国际法或非自执行协定)作为解释国内法的依据。 * 论证支撑:作者引用了美国宪法条文、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如Foster v. Neilson案)、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以及美国《第三次对外关系法重述》的表述,系统梳理了该规则从产生到当代受限的演变脉络。
(三) 对中国国内视域下条约解释协调规则的评析 1. 对2002年《规定》的制定与适用困惑的分析: * 制定背景:该规定是为应对中国加入WTO后,需保证国内法与WTO义务相一致的要求而制定,旨在解决法院不直接适用WTO规则时,如何通过解释国内法间接履行条约义务的问题。 * 内容与问题:《规定》第9条要求,当国内法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应选择与条约一致的解释。论文指出,该规定存在重大模糊性: * 未明确“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是否源于法院与行政机关的不同解释(类似Chevron学说情境)。 * 未区分所涉条约是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还是国务院缔结的协定。 * 本质上将复杂的条约解释过程简单化,似乎预设了条约含义是清晰无需解释的。 * 适用困境:论文指出,《规定》自实施以来几乎没有明确适用的典型案例。作者以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为例,说明法院在“参照”该原则时,虽然引用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未进行真正的条约解释,只是笼统地将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论证存在瑕疵。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类似指导性案例则完全未提及条约及一致解释原则。这暴露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虚置的困惑。
(四) 从国际视域审视条约解释协调规则 1. 从国际法院案例看美国的实践: * 论文以国际法院审理的Avena案(墨西哥诉美国)为例,说明美国在国际视域下的另一面。尽管国际法院判决美国违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义务,并要求其对涉案墨西哥国民进行复审,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edellín v. Texas案中,以国际法院判决和总统备忘录不能自动成为国内联邦法律为由,拒绝执行。这表明,当涉及国内宪法分权(联邦与州、司法与行政)时,美国法院会以国内法程序理由拒绝履行国际义务,Charming Betsy规则在此类案件中失灵。 * 论证支撑:通过对比美国在国内案件中有限度地适用协调规则,与其在国际案件中拒绝履行国际法院判决的行为,论文揭示了美国对待国际义务的“双重标准”或选择性态度。
(五) 结论与建议:健全中国相关司法适用机制 1. 基本判断:论文认为,对美国条约解释协调规则必须结合其国内宪法体制和国际实践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认清其适用局限性和双重性,避免生搬硬套。 2. 中国现状分析:中国通过大规模“转化”立法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如WTO协定),使得许多国内法条文与国际条约规定高度对应(论文以《反倾销条例》与WTO《反倾销协定》的对比表格清晰展示了这一点)。这意味着,在解释这些国内法时,无法回避其条约渊源。 3. 核心建议: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指导思想下,中国应: * 打破“涉外案件”的机械界定:认识到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任何经由条约转化的国内法时,其解释活动都具有“涉外性”,都可能涉及条约解释协调问题。 * 重视条约解释本身:法院在运用“一致解释原则”时,不能假定条约含义不言自明,而应进行必要的、专业的条约解释。这需要法官具备相应的国际法素养,或建立专家咨询等辅助机制。 * 从中国国情出发完善规则:重新审视《规定》和《纪要》中的原则,明确其适用条件、解释主体(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所涉条约类型等,构建符合中国法律体系特点的、清晰的条约解释协调规则适用框架。
二、 论文的意义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