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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与国际视域下的条约解释协调规则探析

期刊:武大国际法评论DOI:10.13871/j.cnki.whuilr.2024.02.001

本文作者为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乃根,发表于《武大国际法评论》2024年第2期。论文主题为“条约解释协调规则”,旨在从国内与国际的双重视角,分析旨在避免国内法解释与国际条约义务相冲突的规则(如美国的Charming Betsy规则和Chevron学说)及其在中国的适用问题,并对中国相关司法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 论文的主要观点与论证

(一) 核心论点与问题意识 论文的核心论点是:源于美国判例法的条约解释协调规则(Charming Betsy规则和Chevron学说)有其特定的宪法体制背景和适用限制,且美国在国内与国际实践中存在“双重标准”。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引入的“法律与国际条约一致解释”原则(体现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和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涉外海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20条),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困惑与适用难题。因此,不能简单照搬美国规则,而应在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指导下,结合中国国情,重新审视并健全相关司法适用机制。

(二) 对美国国内视域下条约解释协调规则的剖析 1. Charming Betsy规则及其演变: * 核心内容:该规则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美国法院应将本国法律解释为不与美国的国际法义务(尤其是条约义务)相冲突。 * 宪法框架:该规则的运作深深植根于美国宪法。美国宪法将条约规定为“全国的最高法律”之一,但判例法进一步将条约区分为“自执行协定”和“非自执行协定”(需国会立法转化)。 * 适用限制:论文指出,该规则的适用在美国受到严格限制。首先,其前提是存在已纳入美国国内法的相关条约(尤其是自执行协定)。其次,当国会立法明确违反国际义务时(如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102条明确排除WTO协定优先于美国国内法),该规则便失去适用空间。再者,在涉及国会战争授权(如2001年《武力使用授权法》)等高度政治性领域,法院明确拒绝适用该规则来限制行政权。论文以2010年Al-Bihani v. Obama案为例,说明法院甚至拒绝将国际法规则(特别是未转化为国内法的习惯国际法或非自执行协定)作为解释国内法的依据。 * 论证支撑:作者引用了美国宪法条文、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如Foster v. Neilson案)、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以及美国《第三次对外关系法重述》的表述,系统梳理了该规则从产生到当代受限的演变脉络。

  1. Chevron学说及其内涵
    • 核心内容:当国会立法对某一问题规定模糊或沉默时,法院应遵从行政机关对该法律作出的“合理的”或“允许的”解释。
    • 适用前提与步骤:该学说适用有两个步骤:首先,法院判断国会立法是否明确;若不明确,则进入第二步,审查行政机关的解释是否在“允许的”范围内,若是则予以遵从。
    • 与Charming Betsy规则的关系:两者都旨在协调法律解释冲突,但侧重点不同。Charming Betsy规则侧重于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主要是条约)的解释,而Chevron学说主要处理法院与行政机关在国内法解释上的关系。但当涉案国内法是转化国际条约的立法时,两者可能产生交集。

(三) 对中国国内视域下条约解释协调规则的评析 1. 对2002年《规定》的制定与适用困惑的分析: * 制定背景:该规定是为应对中国加入WTO后,需保证国内法与WTO义务相一致的要求而制定,旨在解决法院不直接适用WTO规则时,如何通过解释国内法间接履行条约义务的问题。 * 内容与问题:《规定》第9条要求,当国内法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应选择与条约一致的解释。论文指出,该规定存在重大模糊性: * 未明确“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是否源于法院与行政机关的不同解释(类似Chevron学说情境)。 * 未区分所涉条约是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还是国务院缔结的协定。 * 本质上将复杂的条约解释过程简单化,似乎预设了条约含义是清晰无需解释的。 * 适用困境:论文指出,《规定》自实施以来几乎没有明确适用的典型案例。作者以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为例,说明法院在“参照”该原则时,虽然引用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未进行真正的条约解释,只是笼统地将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论证存在瑕疵。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类似指导性案例则完全未提及条约及一致解释原则。这暴露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虚置的困惑。

  1. 对2020年《纪要》的评析与反思
    • 内容扩展:《纪要》第20条将“一致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扩大到了所有“涉外商事案件”。
    • 存在问题:论文认为,在《规定》本身适用寥寥且存在理论困惑的情况下,《纪要》的扩展可能实效有限。更关键的是,有学者主张将该原则严格限定于“涉外法律关系”。论文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将割裂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内在联系。许多表面不涉外的案件(如前述2007年商标案),其国内法(如《商标法》第15条)本身就是为履行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义务而制定或修改的,对其解释必然涉及条约背景。将其排除在一致解释原则适用范围外,不利于保证国内法解释与条约义务的一致性。

(四) 从国际视域审视条约解释协调规则 1. 从国际法院案例看美国的实践: * 论文以国际法院审理的Avena案(墨西哥诉美国)为例,说明美国在国际视域下的另一面。尽管国际法院判决美国违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义务,并要求其对涉案墨西哥国民进行复审,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edellín v. Texas案中,以国际法院判决和总统备忘录不能自动成为国内联邦法律为由,拒绝执行。这表明,当涉及国内宪法分权(联邦与州、司法与行政)时,美国法院会以国内法程序理由拒绝履行国际义务,Charming Betsy规则在此类案件中失灵。 * 论证支撑:通过对比美国在国内案件中有限度地适用协调规则,与其在国际案件中拒绝履行国际法院判决的行为,论文揭示了美国对待国际义务的“双重标准”或选择性态度。

  1. 从WTO《反倾销协定》看Chevron学说的国际版本
    • 规则对比:WTO《反倾销协定》第17.6(ii)条规定,当协定条款存在一种以上“允许的”解释时,专家组应认定成员方行政机关符合其中一种解释的措施为合规。这被视为Chevron学说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体现。
    • 实践冲突:美国在WTO争端中极力主张专家组应“遵从”成员方行政机关“允许的”解释。然而,WTO上诉机构在实践中通过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规则,通常认为条约解释的结果是唯一的,很少认定存在多种“允许的”解释。特别是在“归零”等一系列反倾销案件中,上诉机构 consistently拒绝了美国的主张。
    • 后果与批评:美国对此不满,并将其作为阻挠WTO上诉机构成员遴选、导致该机构瘫痪的理由之一。论文批评美国此举是试图将其国内具有不确定性的司法遵从原则强加于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既背离了Chevron学说制衡权力的初衷,也破坏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法治。

(五) 结论与建议:健全中国相关司法适用机制 1. 基本判断:论文认为,对美国条约解释协调规则必须结合其国内宪法体制和国际实践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认清其适用局限性和双重性,避免生搬硬套。 2. 中国现状分析:中国通过大规模“转化”立法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如WTO协定),使得许多国内法条文与国际条约规定高度对应(论文以《反倾销条例》与WTO《反倾销协定》的对比表格清晰展示了这一点)。这意味着,在解释这些国内法时,无法回避其条约渊源。 3. 核心建议: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指导思想下,中国应: * 打破“涉外案件”的机械界定:认识到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任何经由条约转化的国内法时,其解释活动都具有“涉外性”,都可能涉及条约解释协调问题。 * 重视条约解释本身:法院在运用“一致解释原则”时,不能假定条约含义不言自明,而应进行必要的、专业的条约解释。这需要法官具备相应的国际法素养,或建立专家咨询等辅助机制。 * 从中国国情出发完善规则:重新审视《规定》和《纪要》中的原则,明确其适用条件、解释主体(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所涉条约类型等,构建符合中国法律体系特点的、清晰的条约解释协调规则适用框架。

二、 论文的意义与价值

  1. 理论意义:论文突破了孤立研究国内法解释或国际条约解释的传统模式,创造性地将美国的Charming Betsy规则、Chevron学说、WTO的“遵从”标准以及中国的“一致解释原则”置于“条约解释协调规则”这一统一概念下进行跨国别、跨法系的比较研究,提供了新颖的分析框架。
  2. 实践价值:论文直面中国司法实践中“法律与国际条约一致解释”原则近乎空转的困境,并深入剖析了其根源——对条约解释复杂性的忽视以及对“涉外性”的狭隘理解。这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未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 批判性视角:论文通过对美国国内与国际实践的双重剖析,揭示了霸权国家在国际法治问题上的实用主义立场和双重标准,为学界和实务界理性借鉴外国法经验提供了警示,强调法律移植必须结合本国制度背景进行批判性吸收。
  4. 时代关联性:论文将问题置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宏观背景下,回应了当前中国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迫切需求,探讨了如何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具体落实这一战略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现实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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