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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设定与反思

期刊:《北大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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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刘鹤(Liu He)系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2019级刑法学专业博士候选人,论文发表于《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北大法律评论》)2020年第21卷第2辑(pp.188-213)。文章以”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设定与反思——以德国法为路径的展开”(Controversies, Settings and Reflections on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ased on German Law)为主题,系统探讨了德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争议、历史沿革及理论重构。

核心论点一:德国社会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存在严重分歧
文章开篇通过2019年米尔海姆市12岁儿童轮奸案和2016年奥伊斯基兴市儿童谋杀未遂案揭示争议背景。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肯定论”提出四大依据:(1) 犯罪低龄化趋势与生理早熟现象,德国联邦警方数据显示14岁以下暴力犯罪占比达4.4%;(2) 现行《社会法典》第八编存在治理真空,青少年局缺乏强制措施执行权;(3) 比较法视角显示欧盟国家如瑞士(10岁)、荷兰(12岁)设定更低责任年龄;(4) 法正义需求要求对受害者进行制度性救济。反对降低的”否定论”则强调:(1) 个案情绪不应影响立法理性,刑事司法系统不适用于低龄未成年人;(2) 神经科学研究证实前额叶发育持续至25岁;(3) 社会化缺陷主要源于国家教育责任缺失;(4) 现有少年司法体系通过《民法典》第1666条等措施已具预防功能。

核心论点二:德国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具有历史阶段性特征
通过法制史梳理揭示:1532年《卡洛林娜法典》首次区分14岁年龄界限;19世纪各邦立法呈现差异化(巴伐利亚8岁/符腾堡10岁/萨克森14岁);1871年《德意志帝国刑法典》确立12岁基准;1909年草案首次提出14岁标准,其理论依据源自”心理成熟度”与”道德成熟度”的双重判断。历史演变体现三个关键转折:(1) 从《北德意志联邦刑法典》专家意见模式转向成文法推定模式;(2) 1892年艾森纳赫建议推动年龄上限提升;(3) 1920年《少年诉讼法》独立立法标志着少年司法体系专业化。作者特别指出,14岁标准的最终确立与德国义务教育年限(Volksschulpflicht)结束年龄存在制度性关联。

核心论点三:刑事责任年龄本质是规范设定而非科学事实
文章批判性分析现行制度的三大不确定性:(1) 科学事实与规范设定的分离性——脑神经科学研究显示个体认知能力发展存在显著差异;(2) 刑事政策的矛盾性——既强调保护主义又要求惩罚效能;(3) 社会能力年龄的多元性——民事行为能力(Geschäftsfähigkeit)、性同意年龄(Einwilligungsfähigkeit)等标准体系间缺乏协调。通过分析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BVerfGE 91, 1),作者揭示立法者享有”评估特权”(Einschätzungspri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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