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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中心(Center for Linguistics and Applied Linguistics,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的袁传有(Chuanyou Yuan)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School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的陈依琳(Yilin Chen)合作完成。论文题为《被告人如何构建悔意:中美法庭最后陈述的语用学与及物性分析》(How defendants frame remorse: a pragmatic and transitivity analysis of allocution statements in Chinese and American courts),发表于期刊 Social Semiotics 2026年第36卷第5期,页码为835至854。
研究的学术背景横跨法律语言学、语用学和系统功能语言学(Systemic Functional Linguistics, SFL)。在刑事司法语境中,被告人的最后陈述(allocution)是量刑前的重要程序环节,被告人借此表达悔意、进行道歉并请求从轻处罚。悔意的真诚与否往往直接影响法官的量刑决定。然而,以往研究多集中于法官和律师的语言策略,对被告人自身语言资源的细致分析相对匮乏。本研究旨在填补这一空白,通过整合语用学中的道歉言语行为(apology speech act)理论与系统功能语言学中的及物性系统(transitivity system),建立一套分析框架,以考察被告人如何在最后陈述中构建或未能有效构建悔意,从而揭示其道歉真诚性的语言表征。
研究的数据集包含三个案件中的五份最后陈述。其中,美国案件为2021年密歇根州牛津高中大规模枪击案的被告人伊桑·克伦布利(Ethan Crumbley,简称ETH)及其父母詹姆斯·克伦布利(James Crumbley,简称JAM)和珍妮弗·克伦布利(Jennifer Crumbley,简称JEN),三人均被判处终身监禁或因非自愿过失杀人罪被定罪。两个中国案件分别为YQ案和LDK案,均涉及因婚姻冲突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两名被告人在一审被判处死刑,但在二审中因最后陈述等因素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研究选取这些案件的原因是它们在各自司法体系中具有较高社会关注度,且法官明确表示最后陈述对量刑产生了影响,保证了跨语境比较的可行性。
研究的整体工作流程包括数据收集、语料转写与校对、标注方案构建、语料标注、定量统计与定性分析等步骤。首先,研究者通过Court TV获取美国克伦布利案的庭审视频,通过中国中央电视台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推出的《法治在线》栏目中的《大法官开庭》特别节目获取YQ案和LDK案的视频资料。随后使用转写软件生成文本,并由作者进行人工校对以保证准确性。在标注方案方面,研究在Gruber(2014)所提出的八种最后陈述基本范畴(basic categories)及其子范畴(subcategories)基础上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删除了仅适用于涉财犯罪的“补偿”(redress)子范畴,并根据数据特征对部分子范畴进行了重新命名。最终形成的主要范畴包括:接受(acceptance)、元语境(metacontext)、感谢(thanks)、犯罪(offense)、减轻情节(mitigation)、未来(future)、判决(sentence)和结束(ending)。其中,犯罪范畴进一步细分为评估(assessments)、责任(responsibility)、伤害(harm)、个人回应(personal response)等子范畴;减轻情节细分为解释(explanations)、人格基础(person-based)等;未来细分为积极未来(positive future)、弃绝(abstain)、已经改变(have changed)等;判决细分为请求(request)、接受(accept)和批评(criticize)。
在标注过程中,研究使用UAM CorpusTool 6这一语料库标注平台。该工具内置了及物性系统标注方案,为研究提供了基础性支持。同时,研究者根据最后陈述的理论框架,在该工具中自定义了最后陈述范畴标注方案,实现了最后陈述范畴与及物性过程类型的协同标注。及物性系统依据Eggins(2004)的简化模型,区分了六种过程类型:物质过程(material process)、心理过程(mental process)、关系过程(relational process)、言语过程(verbal process)、行为过程(behavioural process)和存在过程(existential process)。研究将每个最后陈述子范畴与其实现时最常使用的过程类型进行对应分析,以揭示语言资源与语用功能之间的系统关联。
研究的主要结果显示,在所有五份最后陈述中,犯罪范畴占比最高,YQ和LDK分别达到88.9%和87.5%,ETH为55.0%,JAM为43.8%,JEN则最低,为14.4%。JEN的陈述主要集中于减轻情节范畴,占比72.2%。在犯罪范畴的评估子范畴中,被告人表现出两种主要的自我批评模式。第一种是直接贴上否定标签,例如ETH说“我是一个非常坏的人。我做了可怕的事情,没有人应该做这些事情”,YQ也称自己的行为是“鲁莽行为”和“愚蠢举动”。这种模式通过物质过程呈现具体行为,同时通过关系过程或心理过程附加否定评价,形成“做了什么”与“如何看待所做之事”的结合。第二种是较隐晦的评估模式,通常借助心理动词和情态助动词表达对过去的悔恨和改变过去的愿望,如JAM说“我无法表达我多么希望我知道他当时发生了什么”,JEN也说“我无法停止思考……那天早上的对话会有多么不同”。这种模式虽然表达了悔意,但由于未直接承认行为的错误性,其真诚性可能受到质疑。
在责任子范畴中,只有ETH和YQ明确表示承担责任。ETH使用了关系过程,如“我们今天都因为我而在这里”和“我是导致我们今天在这里的原因”,将审判的原因完全归于自身。YQ同样使用关系过程,说“是自己的过错,绝不推诿”,并通过否定动词形式强调不会推卸责任。这种直接的责任承担被Gruber(2014)视为最强有力的个人责任声明。相较之下,JAM和JEN未使用该子范畴,而是更多地在减轻情节中通过解释来转移或分散责任。例如,JEN说“他不是我11月30日醒来时所认识的那个儿子”,通过关系过程将儿子重新定义为“不同的、不完美的孩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将责任从自身转移到儿子身上。JAM则使用心理过程直接对法官说“你知道我对我儿子所做的事并不知情”,将法官置于感知者(senser)的位置,试图促使法官认可其陈述的事实,同时为自己脱责。
在个人回应的“对不起”(sorry)子范畴中,被告人主要使用关系过程来实现“I am sorry”结构,如LDK反复说“我对不起你,我对不起”,表达了深刻的悔恨。同时,LDK也使用了“apologize to + 被冒犯方”的结构,直接指向受害者,如“我对不起孩子”。这种双重表达既通过关系过程表达了情感状态,又通过物质过程完成了明确的道歉行为。然而,“I am sorry”结构在句法上缺乏明确指向受害者的能力,其效果弱于直接包含致歉对象的“I apologize to”结构。
在判决范畴中,四名被告人提出了与判决相关的陈述。ETH的陈述虽然使用了“ask”这一言语过程,但其内容是请求法官施加受害者家属所要求的任何刑罚,因此被编码为“接受判决”而非“请求从轻”。他说“他们要求的任何判决,我请求您施加给我,因为我希望他们快乐,我希望他们感到安全和有保障”。这种通过心理欲望过程(mental desideration process)表达的意愿展示了ETH对受害者家属的真切关怀,增强了其悔意的真诚性。JAM则在请求从轻之后,在陈述末尾加入了批评刑事司法系统的内容,声称“完整真相没有被呈现”。这种批评不仅削弱了此前道歉的效果,还可能对其量刑产生不利影响。
研究得出结论认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呈现真诚与不真诚并存的双重性质。YQ和LDK通过明确承担责任、直接评估自身行为以及面向受害者的道歉,展现出较高的真诚性,这可能有助于其二审改判。ETH通过接受任何判决的态度和对受害者家属的真诚关怀,也体现了真实悔意。而JEN大量的解释和最小化犯罪行为的策略,以及JAM结尾的批评性言论,均削弱了其悔意的可信度。研究的理论贡献在于首次将言语行为理论与及物性系统相结合,建立了从宏观语用意图到微观语言实现的分析路径,为法律语言学中道歉话语的研究提供了可操作的方法。研究也指出,未来可进一步引入评价系统(appraisal system)以探索法庭话语中的人际意义,并呼吁在更大规模的数据集中验证本研究的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