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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数据产权的理论证成与权利构造

期刊:法 商 研 究 studiesinlawandbusinessDOI: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3.06.007

类型b

陈星教授(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民族大学民族法与区域治理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在《法商研究》2023年第6期发表了题为《数字时代数据产权的理论证成与权利构造》的文章。本文探讨了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产权的正当性及其权利构造,围绕数据赋权的必要性、数据利益上升为权利的前提条件以及数据产权的具体内容展开深入分析。

数据赋权的正当性

文章首先从洛克劳动财产论和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两个维度论证了数据赋权的内在和外在正当性。

基于洛克劳动财产论的数据赋权内在正当性

洛克认为财产权的正当性需满足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从积极要件看,数据作为劳动对象符合“人类共有-生存需求-劳动获得”的逻辑: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资源,只有经过劳动处理后才能产生价值,成为特定主体的财产。例如,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可了企业通过劳动加工数据而形成的数据产品权益。从消极要件看,洛克提出的充足留存要件和禁止浪费要件也适用于数据赋权:数据赋权应促进共享而非制造“数据垄断”,同时防止滥用数据产权导致资源浪费。

基于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的数据赋权外在正当性

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明确数据权属以解决“公地悲剧”问题。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并不直接创造商品价值,但其赋能劳动创造了巨大财富。然而,由于数据权属不明,非法收集、倒卖和使用数据的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了社会经济损失。此外,数据参与收入分配的前提是明确其所有权,明晰的产权可以激发市场主体推动数据市场化配置的积极性。因此,数据赋权不仅是法律对生产力发展的回应,也是构建新型生产关系的必然选择。

数据产权的理论证成

文章进一步从“基石-条件-外观”三个维度论证了数据产权的合理性。

数据符合“财产”的法律特征

数据具有财产的三个本质特征: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首先,数据的价值性体现在其作为生产要素能够规模化参与数字化生产,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其次,数据的稀缺性源于市场供需矛盾,尽管数据总量庞大,但有价值的数据总是少于市场需求。最后,数据的可支配性通过技术手段得以实现,例如企业通过加密和访问控制对数据进行排他性管理。

数据符合利益上升为权利的前提条件

根据德国学者耶林的观点,一项利益上升为权利需满足三个条件:重大法益、独立民事利益及不可被现有权利涵盖。数据利益符合这些条件:第一,数据是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中的重大法益,是市场主体竞争的核心资源;第二,数据利益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可以通过登记等方式予以公示;第三,数据利益无法被现有物权或知识产权体系所涵盖,因其既非有体物也不具备智力成果的独创性等特性。

数据利益符合权利的特征

文章引用德国学者拉伦茨和卡纳里斯的权益区分理论,论证数据利益符合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三大权利特征。首先,数据利益能够归属特定主体,例如网络平台对其投入劳动形成的数据享有竞争权益。其次,数据利益具有排除效能,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排他性控制。最后,数据利益具备社会典型公开性,随着登记制度的完善,数据利益逐渐形成清晰的权利边界。

数据产权的权利构造

文章提出数据产权是一种新型无形财产权,并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构造。

数据产权的权利主体

数据产权的主体应界定为“数据劳动者”,即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投入劳动和成本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个人可对自身劳动产生的数据取得产权,企业特别是互联网平台可对平台数据取得产权,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可对部分公共数据取得产权。

数据产权的权利客体

数据产权的客体是“数据财产”,包括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数据财产需与个人信息、原始数据及单一数据相区分,只有经过劳动加工后的数据才能构成数据产权的客体。

数据产权的权利内容

数据产权包括持有、利用、收益和处分四大权能。持有权能指对数据的实际控制能力;利用权能指通过加工或转让实现数据价值的能力;收益权能指从数据持有、开发或交易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处分权能指对数据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本文的意义与价值

本文系统论证了数据产权的正当性及其权利构造,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文章不仅丰富了数据产权的研究视角,还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了参考依据。例如,《数据20条》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本文的研究为此类政策提供了学理支撑。此外,文章强调了数据赋权对促进数据流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为未来数据立法和实践探索奠定了基础。

文章亮点

  1. 结合洛克劳动财产论和数字经济现实需求,全面论证了数据赋权的正当性。
  2. 从“基石-条件-外观”三个维度系统分析了数据产权的理论基础。
  3. 提出了数据产权的具体构造方案,包括权利主体、客体及内容的详细设计。
  4. 强调了技术手段在数据产权实现中的核心作用,为数据治理提供了新思路。

本文在理论上填补了数据产权研究的空白,为实践中的数据确权和保护提供了重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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