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属于类型a:单一原创研究(original research)的学术论文。以下是根据文中内容生成的学术报告。
本文的主要作者为Huan Dou(暨南大学管理学院)、Yuanyuan Liu(厦门大学管理学院)、Yaru Shi(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以及Hanwen Xu(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该研究发表于*International Review of Financial Analysis*第81卷(2022年),论文编号为102144,可在线获取日期为2022年4月6日。研究得到了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号72072070、72002182)、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号2020A1515010402)以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号19JNQM17)的资助。
在学术背景方面,本研究聚焦于新兴市场中关联交易(related-party transactions)的经济后果这一重要公司金融与公司治理议题。关联交易既可能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和共享资源而对企业有利,也可能因控股股东利用其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而产生严重的代理问题。已有研究对关联交易的利弊长期存在争议,尚未形成一致结论。本文在此基础上,重点考察了一种新的、尚未被充分研究的关联交易形式,即中国上市公司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finance companies)签订金融服务协议(financial services agreements,简称FSAs)。自2006年起,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禁止了此前控股股东普遍采用的通过公司间贷款(intercorporate loans)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但FSAs的出现为控股股东提供了一种合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新途径。作者旨在回答一个核心研究问题:FSAs这一特定关联交易对中国上市公司究竟是有益还是有害。
在研究的详细流程方面,本文采用了一套严谨的实证研究设计。首先,样本期间为2007年至2018年,样本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A股非金融类公司。研究数据来源包括: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年鉴、国泰安数据库(CSMAR)、万得数据库(Wind)、色诺芬数据库(CCER),以及巨潮资讯网(CNINFO)和公司年报中手工收集的金融服务协议信息。经过筛选,最终实证样本包含21,533个公司—年度观测值,其中7.44%的观测值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
在研究方法与模型上,本文采用了交错双重差分模型(staggered difference-in-differences model),并控制了公司固定效应和年度固定效应。被解释变量包括托宾Q(TobinQ),用于衡量公司市场估值,以及总资产收益率(ROA),用于衡量公司经营绩效。核心解释变量Agreement为虚拟变量,若上市公司在某一年度与关联财务公司存在有效的金融服务协议,则取值为1,否则为0。模型还控制了一系列可能影响公司绩效的变量,包括公司规模(Size)、财务杠杆(Lev)、经营现金流(NCF)、上市年限(Age)、产权性质(State)、控股股东持股比例(OwnCon)、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ShrCr2to5)、行业集中度(HHI)、多元化经营(Diversify)、固定资产比例(Fixed)、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HoldShare)、两职合一(Dual)和董事会规模(BdSize)。在进一步分析中,研究者还使用了倾向得分匹配法(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简称PSM)来缓解内生性问题,并在限制性样本中采用Logit回归模型考察FSAs的决定因素。
研究发现,金融服务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市场估值和经营绩效均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在主回归中,Agreement与TobinQ的回归系数为-0.145,在5%的水平上显著;鉴于样本中TobinQ的均值为2.012,这意味着签署FSAs的上市公司其市场价值相对于样本均值下降了约7.20%。同样,Agreement与ROA的回归系数为-0.009,在1%的水平上显著;相对于样本均值0.053,这意味着公司的盈利能力下降了约16.98%。这些结果支持了假设1b,即签署FSAs对上市公司是有害的。
进一步的调节效应分析显示,FSAs的负面效应主要集中在不受融资约束的公司和破产风险较低的公司中。具体而言,当公司面临融资约束时,Agreement的系数在TobinQ和ROA模型中均不显著;而当公司无融资约束时,系数显著为负。类似地,当公司破产风险较高时,Agreement的系数不显著;而当公司破产风险较低时,系数显著为负。这一结果表明,当上市公司能够从外部获得资金时,其在财务公司中的关联存款更可能被控股股东侵占,从而损害公司价值;而当公司需要内部资本市场支持时,FSAs的融资便利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其负面影响。研究还采用PSM方法构建了匹配样本,并在匹配样本中重新估计主回归模型,结果仍然成立,表明结果并非由公司基本面差异驱动。此外,在限制性样本(即控股股东设立了财务公司的上市公司)中,Agreement与TobinQ和ROA之间仍然显著负相关,进一步支持了主要结论的稳健性。
在FSAs决定因素的分析中,作者在限制性样本中考察了公司治理机制对签署FSAs可能性的影响。结果显示,股权制衡度(Balance)、董事会持股比例(BoardPerc)、独立董事比例(IndPerc)和地区法律环境指数(Market)均与Agreement显著负相关。也就是说,良好的内部和外部公司治理机制能够在事前抑制上市公司签署这类有害的关联交易协议,从而发挥保护中小股东的作用。
本文的结论指出,金融服务协议作为一种相对新颖且尚待深入研究的关联交易形式,总体上有损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和市场价值。这一发现表明,中国企业集团的内部资本市场并不高效,反而为控股股东提供了掏空上市公司的机会。由于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法律制度与投资者保护相对薄弱,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根深蒂固。因此,FSAs成为控股股东在直接公司间贷款被禁止后,以合法形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一种替代工具。研究提示投资者应关注公司的治理质量,政策制定者则应进一步完善所有权结构、董事会独立性和制度环境,以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本文的亮点在于:第一,首次系统考察了金融服务协议这一新兴关联交易形式的经济后果,并揭示了其在本质上可能成为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合法工具;第二,利用交错双重差分模型及丰富的稳健性检验增强了因果推断的可信度;第三,验证了内部和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在抑制此类有害关联交易中的积极作用,为新兴市场中的公司治理研究提供了新的经验证据。此外,海信集团的案例附录直观展示了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中的关联存款规模及其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增强了对研究机制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