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档是一项基于实证数据分析的学术研究,发表于《武陵学刊》2024年3月第49卷第2期。研究由湘潭大学法学院的罗欢平副教授与硕士研究生侯澳共同完成。
本研究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施后“民事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与疑难问题。作为一项法学领域的实证研究,其学术背景在于:民事习惯作为一种重要的补充性法律渊源(法源),在《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直至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及《民法典总则编解释》中,其法律地位与适用条件虽历经演变(从确认地位、限定“善良习惯”到明确补充效力),但始终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司法适用规则。习惯本身具有抽象性、地域性和多样性,导致其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不确定性、非普适性和复杂性。因此,本研究旨在通过大规模案例分析,将民事习惯适用的司法实践传统逻辑与新发展结合起来,揭示《民法典》背景下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真实图景与核心困境,并提出机制完善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清晰、合理的判断和参考基准。
研究的工作流程主要包含两大实证分析步骤以及对分析结果的归纳与问题剖析。
第一项程序是司法适用现状的数据采集与统计分析。 研究对象是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研究设定了两个关键词进行独立检索:“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针对每个关键词检索到的案例集合,研究团队从五个维度进行了详细的定量分析:案件案由分布、审理法院层级、地域分布、案件审级以及裁判文书类型。样本规模巨大:以“生活习惯”为关键词检索到有效案件4,270例(2021年2,822例,2022年1,448例),占同期全国民事案件总量的比例极低(约0.03%);以“交易习惯”为关键词检索到有效案件高达467,272例(2021年299,702例,2022年167,570例),占比约3.35%。这项程序主要依赖于公开数据库的检索功能和人工设定的分类统计,未涉及特殊的自研算法或软件,其核心在于对海量裁判文书信息进行系统的结构化梳理。
第二项程序是基于统计数据的现状归纳与问题剖析。 此程序并非独立的数据处理步骤,而是对第一程序所得统计结果进行深度解读和理论提炼。研究团队并未引入新的实验方法,而是运用法学分析方法,将数据特征与法律理论相结合,总结出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四点现状结论,并进一步提炼出三大疑难问题。
研究的主要结果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现状的量化描述,二是对问题的定性分析。
在现状层面,数据分析得出了四点核心结论:1. 适用占比低且具限定性:尽管适用“交易习惯”的案件绝对数量远多于“生活习惯”,但在每年数百万的民事案件总量中占比仍很低,这符合《民法典》第10条将习惯定位为“法律没有规定”时的补充法源的逻辑,同时也暗示了其适用在实践中可能受阻。2. 案由集中化:无论是生活习惯还是交易习惯,相关案件均高度集中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由(生活习惯案件占42.13%,交易习惯案件占惊人的94.80%),这与《民法典》中关于“习惯”的条文有66.67%分布于合同编密切相关。此外,生活习惯案件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也占较大比重(32.60%)。3. 审理层级与程序特征明显:两类习惯案件均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生活习惯65.78%,交易习惯86.02%),主要适用一审程序(生活习惯63.63%,交易习惯86.52%),且绝大多数以判决书形式结案(生活习惯91.78%,交易习惯98.15%)。这表明习惯的适用主要是基层司法在个案中进行裁断。4. 地域分布零散且不均衡:生活习惯案件多发于河南、广东等人口大省;交易习惯案件则高度集中在湖南、福建、安徽、广东等经济较发达省份,凸显了习惯强烈的地域性特征。
在问题层面,研究通过对案例的梳理和裁判文书的研读,揭示了三大疑难问题,这些问题是前述数据特征背后的深层原因:1. 习惯自身特性导致适用困难:首先,习惯的抽象性(内涵模糊,且需以同样抽象的“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审查标准)导致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如对彩礼性质的认定不一)。其次,习惯的地域性(“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导致其在适用上欠缺普适性,难以形成统一规则。最后,习惯的多样性(生活习惯的伦理性、稳定性 vs. 交易习惯的技术性、相对性、开放性)导致其在适用上具有复杂性,尤其交易习惯易被不诚信方利用。2. 认定与识别机制欠缺:首先,识别标准不一或回避识别。对于生活习惯,学界和实务界对其构成要件存在“二要件说”、“四要件说”、“五要件说”等争议,法官裁量尺度不一。对于交易习惯,法官在裁判中常常回避对其识别过程的论证,仅简单陈述,导致适用意愿低与自由裁量权大并存。其次,习惯的内容和范围难以界定。法律未规定的空间本就有限,加之“良俗”、“中俗”、“恶俗”的界限模糊,以及生活习惯与交易习惯在适用上的明显差异(如裁判依据引用不同),使得习惯的边界难以廓清。3. 缺乏明确的适用规则:首先,呈现出 “司法保守主义”与“自由裁量权滥用”并存的矛盾局面。法官对适用生活习惯态度谨慎(惧难、怕错),但对交易习惯的适用却可能过度干预(如主动援引以填补合同漏洞)。其次,论证过程隐晦,尤其对交易习惯的适用常常缺乏严密、周详的说理论证。最后,举证规则不明。《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如何举证”、“证明标准”、“法院依职权查明的‘必要时’具体指哪些情形”等均无细则,实践中易生争议。
本研究得出结论:为缓解民事习惯在司法适用中的窘迫处境,必须从多个层面系统性地完善其司法适用机制。其科学价值在于,通过大规模的实证数据,首次清晰地量化描绘了《民法典》时代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全景与细节,使以往模糊的理论讨论建立在坚实的实践数据基础之上。应用价值则体现在所提建议的针对性:1. 推进指导性案例建设:筛选具有典型性的习惯适用案例,统一裁判尺度,节约司法资源。2. 构建司法识别机制:为习惯设定相对明确的构成要件。对于生活习惯,可采用“社会公众普遍知晓”与“内容具体明确”两要件标准。对于更复杂的交易习惯,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构建识别标准:客观上需具备确定性(行为条件、方式、效果确定)、普遍性(在特定领域广泛运用)和长期性(在当事人之间经常、反复实施);主观上需具备法的确信(当事人知晓并愿意受其约束)。3. 明确适用规则: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要求对习惯的适用进行外部证成(穷尽法律、说明习惯内容、正当化理由)和内部证成(事实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分析);对交易习惯设置限制性适用程序,尊重当事人选择、强化当事人举证义务、限制法官主动查明、禁止与强制性法律规定冲突;细化举证规则,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在当事人客观举证不能时法院可依职权调查。
本研究的亮点突出体现在:研究方法的创新性:在传统法教义学分析之外,大规模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471,542个案例的系统分析来支撑论点,使研究结论更具说服力和现实关照。研究发现的深刻性:不仅描述了现象(如占比低、地域性),更深刻地揭示了现象背后的矛盾(保守主义与自由裁量权滥用并存)和机制缺陷(识别、论证、举证规则的缺失)。对策建议的系统性与可操作性:所提出的完善机制涵盖了从宏观案例指导到微观识别标准、从实体规则到程序规范(论证、举证)的多个层面,特别是对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进行了区分对待,提出的识别标准(尤其是交易习惯的主客观四要件)来源于对司法实践少数成功做法的提炼,具有推广的可能性和实用价值。此外,研究清晰梳理了民事习惯法源地位的立法沿革,为现状分析提供了扎实的历史背景,增强了研究的纵深感。